N银行W某、X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2023)甘10刑终293号)具有典型性:案涉贷款三笔,却聚焦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五大争议焦点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信贷认识的误区和雷区。
案涉贷款第一笔:向T某违法发放贷款450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份,K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法定代表人L某1、总经理R某先期前往N银行洽谈好借款事宜,随后在T某名下由K公司担保,向N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申请借款500万元,借款人T某及K公司业务员G某准备好担保资质资料及T某个人借款申请资料,二人前往N银行小企业信贷部提交了T某虚假的资产证明、企业法人证明等借款材料,申请500万元借款,小企业信贷部工作人员W某接收了该笔借款资料,借款人T某和K公司业务员G某在借款现场分别签字、拍照,小企业信贷部留存资料。
小企业信贷部在没有核实借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及受托支付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形成了虚假的调查报告并签署了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上报N银行市场发展部,市场发展部和风险管理部调查后,又以虚假的调查报告分别汇报N银行审贷会和风险委员会研究讨论,最终N银行审贷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会议批准于2014年4月16日向T某发放贷款450万元,由被告人X某审核支付。截止2022年10月10日,本笔贷款下欠本金1万元、利息4501579.11元。
(二)借款人视角:T某是如何骗取贷款的?
2014年4月,T某上班的K担保公司在T某名下向N银行贷款450万元,T某不清楚贷款的去向和用途。办理贷款时T某只提供了T某的身份证,并去贷款现场签字照相,其余个人资料和担保资料都是公司提供。公司为在T某名下这笔贷款办了一张N银行的银行卡,一直由G某保管。
贷款中的480万元钢材销售合同是Z某拟好后让T某签的字,480万元的钢材销售不真实,这份合同的目的是把这笔贷款从T某账户转到L某4账户供公司使用。借款申请书是办业务的G某出具后T某签了字,其中的Z建材建筑公司和360万元个人财产都不存在,让T某签字是为了能贷款。
(三)银行视角:N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部W某、X某是如何违法发放贷款的?
1、N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部经理W某
初步调查报告是客户经理X某打印的,其中的Z1某是N银行当时的市场发展部经理。按要求他不需要在N银行的调查报告上签字,这个报告的调查人必须是小企业信贷部人员,客户经理需要签名。后期根据省行要求,W某和X某补签了姓名。《N银行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中的调查评估论证意见中W某、X某、L某2和H某都签字了,这是程序性要求。
借款申请书和钢材销售合同是借款人提供的,W某没有确认T某提交的480万元钢材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受托支付的工作由X某负责,资料是她收集的,按要求她需对销售合同的真伪性进行调查核实。
T某和Z某给N银行提交资料时,说他们到R某行长跟前去过,R行长让把资料收了。2015年9月省行清理跨区域贷款时,有一张跨区域贷款清理统计表上有R某在T某本笔贷款营销人上签过字,W某有这张统计表的复印件。
2、N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部副经理X某
被告人X某供述、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4月14日,T某在N银行贷款450万元,这笔贷款资料收集、初审、面谈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以及入户现场调查人均是W某。根据T某提交的资料和W某面谈情况显示,T某是个做生意的自然人,房产资产众多,收入丰厚,包括其提交的年收入200万元、480万元的钢材销售合同,这些资料均无法反映真实性。X某没有参与前期调查和入户调查,不清楚实际情况。
调查报告上的调查人机打签名是W某和Z1某,X某手写的签名是省上检查时要求调查人必须是N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部的工作人员,X某就按照W某说的在报告上补签了X某的名字。办理展期时X某签名也是按规定履行手续。这笔贷款中客户经理的签名全是X某本人签的,因X某是小企业信贷部客户经理,W某安排X某完善贷款资料时,X某按惯例程序性的签了字。当时N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部没有把贷款具体分配给哪个客户经理名下,都是谁闲了谁办理。
X某和其他三人均在《N银行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调查评估论证意见上签字了,这是程序性要求。该笔贷款中的《借款合同》是W某和T某签订的,W某的签名是他指派X某代签后他盖公章的。480万元的《钢材采购合同协议》和《钢材采购支付合同》是T某和L某4签订的,W某将这两份合同交给X某,让X某办理了受托支付。钢材销售合同的作用是证明借款人贷款用途,在N银行这叫受托支付。X某以为W某收到合同后核实过真假,并且W某参与了入户现场调查,出于对他的信任,办理受托支付时X某只查看了2份合同中签字和盖章是否齐全,没有核实合同的真实性。
案涉贷款第二笔:向J某违法发放贷款600万元,并本息转贷为900万元
2014年7月2日,J某以购买石油油气压裂车为由,向N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申请贷款1000万元,时任N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经理W某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小企业信贷部在没有核实借款人J某提交的个人资料及受托支付真实性的情况下,形成了虚假的调查报告,并上报N银行市场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市场部和风险管理部调查审核后以虚假的调查报告提交N银行审贷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会议批准向J某发放贷款600万元,小企业信贷部在未对借款人J某提供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真假进行甄别的情况下,办理受托支付业务,将贷款分两笔转至Z某账户中。
2017年11月29日,N银行将本笔贷款本息转贷为900万元。截止2022年10月10日,本笔贷款下欠本金8090000元、利息4795700.92元。
2022年8月3日,N银行风险信贷资产责任认定:被告人X某在发放J某600万元贷款过程中存在:1.贷前调查不尽职,调查报告与贷款人的实有资产不符;调查报告反映的资产无产权证明,资产真实性不足;贷款发放后只清偿利息一次,与调查报告中反映贷款人经营前景广阔,效益良好,贷款无风险不符。2.逆程序发放贷款,贷款发放的担保人与调查报告中担保人不一致;担保人承诺的担保金额与签订金额不一致。3.受托支付不合规,该笔贷款用途为购买压裂设备,但贷款资金流入个人账户。
认定风险部经理Z某在发放该笔贷款的责任是:1.贷前调查不尽:一是调查报告中反映贷款人资产与实际不符;二是资产真实性不足;三是调查报告反映贷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及经营状况不符。2.逆程序发放贷款;3.受托支付不合规,该笔贷款用途为购买压裂设备,但贷款资金转入张某账户。
认定H某在发放该笔贷款的责任是:1.贷前调查不尽职;2.逆程序发放贷款,3.受托支付不合规。
(二)借款人视角:J某是如何骗取贷款的?
J某在N银行于2014年8月15日贷款600万元,2018年1月9日借新还旧,转贷共计900万元。这笔贷款所有的贷款资料都是F某准备的,CX、FS担保公司和贷款的银行都是F某找的,担保手续、《工程机械购买合同》、贷款申请等文件都是J某在空白处签字后F某及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拿走了,J某的私章是F某找人刻制。
当时N银行工作人员贷款调查是在F某的HF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的,没有要求实地勘察。J某没有承包油田压裂工程,不需要购买压裂车。贷款发放后J某实际使用了40万元用于盖房子,这些钱J某给F某打了借条,还的剩了11万多元。
2014年J某在N银行贷款600万元,其中120万元给银行当借款保证金,J某使用八九十万元,其余都是F某用了。贷款资料不是F某提供给银行的;两家担保公司和转贷时的保证人M某是F某联系的;F某不知道《工程机械购买合同》的存在;Z某的账户是F某联系的,但不是F某写到贷款资料上的。F某名下只有X区J路11号的一处房产。
被告人W某供述:2014年8月15日J某在N银行贷款600万元,根据《借款申请书》中客户经理签名看,这笔贷款的客户经理和业务办理人是X某。J某和担保公司人提交资料后,W某整理资料、初审并撰写调查报告,上部门会W某、X某、L某2、H某都通过后上报N银行,W某参与了N银行组织的入户调查后,将之前撰写的调查报告按照实际调查情况进行修改补充,N银行根据调查结果经N银行两会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放款后N银行进行了贷后检查,后借款人经营异常未能还款。
资料初审时无法核实资产证明的真实性。调查报告的签名是机打的,2015年省行稽核时要求签字,W某和X某补签。J某和Z某签订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是由X某收集并鉴别合同真伪、办理受托支付。贷款用于购买设备的话应该要提供购买设备的合同,申请贷款和办理受托支付时提供都可以。该笔贷款中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中不是W某本人签名。J某这笔贷款是正常流程,没有人给W某打招呼,W某没有收取任何好处。
被告人X某供述、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8月15日J某在N银行贷款600万元,这笔贷款资料收集、初审、面谈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以及入户现场调查人均是W某。现场调查就是在X某们小企业信贷部进行,初步调查报告内容是W某和贷款人谈话和贷款申请中的情况。报告上的调查人是机打的W某和X某的名字,2015年省行稽核时要求X某们补签了名字,客户经理显示X某的签名,是X某完善资料时签上的。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是W某与J某签订的,这上面W某的签名不是他本人写的,他有时会让X某们部门工作人员代签、他盖章。
案涉贷款第三笔:向H某发放贷款1000万元
2015年1月8日,借款人H某以开发位于N县X镇M新区“N国际新城”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位于N县H镇的C家园2号楼在建工程为抵押,向N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申请贷款1200万元,该行小企业信贷部时任经理W某在收到借款人H某的借款申请后,与借款人H某进行了面谈并形成了初步的调查报告,上报N银行市场发展部、风险管理部,提交N银行审贷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上会研究该笔贷款,最终N银行审贷委员会、风险委员会批准向H某发放贷款1000万元,由小企业信贷部客户经理H某审核发放。
2022年8月6日,N银行认定W某在发放H某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存在:1.关联关系,垒大户,其儿子HJ在N银行有贷款900万元,其配偶WJ在N银行有贷款35万元未偿还。2.贷前调查不尽职,其儿子、配偶负债情况在调查报告中无反映。3.受托支付不合规,一是提款申请书中受托支付金额签订了600万元的受托支付协议,支付给L某的400万元无支付协议;二是贷款资金转入同一账户,后又全部转入WX账户。4.贷后管理不到位,一是未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二是未按要求对贷款进行催收。5.贷款资金涉嫌流入小贷公司,H某系XY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
认定Z某在发放H某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的过程中存在:1.关联关系,垒大户。2.贷前调查不尽职,调查报告未反应贷款人的负债情况。3.受托支付不合规,一是提款申请书中受托支付金签订了600万元的受托支付协议,支付给L某的400万元无支付协议;二是贷款资金转入同一账户,后又全部转入王秀宁账户。4.贷后管理不到位,一是未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二是未按要求对贷款进行催收。5.贷款资金涉嫌流入小贷公司,H某系XY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
认定H1某在发放H某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的过程中存在:1.关联关系,垒大户。2.贷前调查不尽职,调查报告未反应贷款人的负债情况。3.受托支付不合规,一是提款申请书中受托支付金签订了600万元的受托支付协议,支付给L某的400万元无支付协议;二是贷款资金转入同一账户,后又全部转入WX账户。4.贷后管理不到位,一是未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二是未按要求对贷款进行催收。5.贷款资金涉嫌流入小贷公司,H某系XY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
(二)借款人视角:H某是如何骗取贷款的?
2014年H某从N银行贷款1000万元。最初申请的是信用贷款,N银行审批通过放款时,小企业信贷部经理W某要求落实抵押,随后由N县建司的项目经理M某2代表N县建司,提供了CS家园工程项目资料,在房管局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由N县建司以CS家园在建工程为抵押,担保了这笔1000万元的贷款。CS家园挂靠的N县建司是小产权,M某2是该项目负责人和法人,H某占33.3%的股份。抵押担保资料是M某2得到建司法人L某5同意后盖章抵押担保的。
被告人W某供述:2015年2月3日H某在N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的客户经理是X某。H某向小企业信贷部提交了贷款资料后,落实了面谈面签流程,H某称准备开发M新区“N国际新城”项目,用自己在建的H镇CS家园2号家属楼1000平方米作为抵押,在N银行贷款。
W某对H某进行了现场面谈,了解情况,随后形成初步的调查报告提交给市场部,市场部审查后向领导汇报,随后领导决定组织人员入户实地调查,W某参与了入户调查,去看了抵押物即H村安居工程的建设现场,项目实际控制人、开发人、出资人和受益人就是H某和M某2,调查后稽核部对资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审贷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决定贷款是否发放。决定发放贷款后,W某代表N银行和H某按照其贷款申请中的抵押物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随后H某拿着合同和抵押物清单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找客户经理X某审核该证明的真伪性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被告人X某供述、自述材料证实:2015年2月3日H某在N银行贷款1000万元,这笔贷款资料收集、初审、面谈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以及入户现场调查人均是W某。资料上客户经理签名是X某在完善贷款资料时签的。这笔贷款的调查报告中调查人机打签名是W某和L某,当时W某让X某签字,X某因为没有参与调查就拒绝了,因当时的N银行营业部经理为了拓展银行卡业务找W某说过这个事,W某就让L某在调查人处签了名。L某是否参与调查X某不清楚。
该笔贷款中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是W某和H某签订的,X某不清楚他俩是否共同前往房管局办理登记,按照规定应该共同前往。X某没有审核《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真伪性,这份证明是W某审核的,也是W某和借款人一起去房管局办理的,办理回来后将该证明交给胡某保管,同时对比之前办理过同样的抵押贷款,这份证明里的印章是N县房管所的。
根据2011年6月26日省行印发的《N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小企业信贷部应派员到房管部门核实《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真伪性。根据X某部门工作分工,这是由W某负责核实,W某有无核实X某不清楚,2016年N银行安排核实所有贷款的抵押物,W某参与并且签订了《承诺书》。
案涉贷款存在五大争议焦点
1、N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部经理W某上诉提出:
原判认定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小企业信贷部对超过50万元的贷款没有调查权,其仅根据申请人T某、J某的申请事项和陈述的事实,收集资料形成初步的调查报告,后续由市场发展部等部门进行入户核实调查,审贷会亦是根据市场发展部等部门形成的虚假调查报告审批发放贷款,原判认定由其对贷款的发放承担全部责任错误;H某提交的贷款抵押证书是房管局的真实印章,没有房管部门的档案资料与其无关,其没有权利查阅抵押备案登记的档案材料,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另提出,N银行审贷会上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是风险部等部门核实后形成的报告,三笔贷款最终被违法发放,实际上是市场部、风险部未尽到基本调查核实责任,贷款的发放与最终决策者并不是W某,判决由W某一人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N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部副经理X某上诉提出:T某这笔贷款受托支付业务的签字是事后为完善资料补签的,J某的该笔贷款并未参与,H某的该笔贷款也不是其经办的,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上诉人W某、X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小企业信贷部无调查核实义务及X某无受托支付的核实义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商业银行法》、《信贷管理工作流程》和《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W某、X某作为小企业信贷部经理、副经理,在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中,具有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检查的工作职责。N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的调查报告、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及提款申请书等证据亦印证二上诉人的具体工作职责。
(三)本案争议焦点二:关于上诉人X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三笔贷款均不是其经办、审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在卷证据调查报告、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提款申请书、N银行风险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书、证人L某2证言、上诉人W某供述证实X某具体的工作职责,上诉人X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负责上述两笔贷款的受托支付。所提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
(四)本案争议焦点三:关于上诉人W某、X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即损失既不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发生的,也不是行为人客观行为直接造成的,但行为与损失之间应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在发放贷款时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则应确认其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W某作为信贷部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实地调查,未核实抵押物是否登记备案,不如实撰写调查报告,在贷款审查审批表签字同意发放贷款,使其后各岗审查时顺利通过,尤其是向H某发放的该笔贷款,导致其单位各审批环节误以为抵押物已登记备案而同意发放。
X某作为信贷部副经理,在办理受托支付时,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对象等信息是否与相应合同等材料相符,致使贷款顺利发放。
二人未履行个人信贷岗位职责,均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贷款到期未偿还,给N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该结果与二上诉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五)本案争议焦点四:关于上诉人W某及其辩护人提出W某发放贷款并非一人责任,W某无决定权,责任不能由W某一人承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违法发放贷款可以发生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三笔贷款虽经N银行审贷会审批发放,但W某、X某作为信贷部经理、副经理,是调查岗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审贷分离的信贷岗位责任制,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可靠性调查,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对象等信息是否与相应合同等材料负有审核把关职责,以最大程度减小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对于负有贷前调查、贷后审查的二上诉人未履行个人信贷职责,玩忽职守,致违法放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均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本案争议焦点五:关于上诉人W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同罪不同判,未追究银行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不能主动对于未起诉的事实和人(含单位)径行审理和判决。
(七)法院裁判思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规则
(一)原审法院的裁判思路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思路
原判认定上诉人W某、X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W某、X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Q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信贷启示: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部客户经理,在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中,具有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检查的工作职责。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即损失既不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发生的,也不是行为人客观行为直接造成的,但行为与损失之间应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在发放贷款时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则应确认其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发放贷款可以发生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信贷客户经理,是调查岗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审贷分离的信贷岗位责任制,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可靠性调查,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对象等信息是否与相应合同等材料负有审核把关职责,以最大程度减小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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