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推进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20年7月29日
关于推进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的新要求,继承、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拓宽调解工作内涵,引导群众首选非诉讼争议解决途径,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持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推进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工作机制
以原区人民调解中心为基础,成立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区非诉中心”)。引入行政调解、公证调解、律师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区域内优质调解资源,建立健全包括调解机构及人员名册管理公示制度、投诉处理及惩戒规则、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等配套运行制度,提升区非诉中心线上、线下的运作实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局统筹、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工作格局。
(一)矛盾预防排查化解机制
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按照村(居)每周,街镇每半月,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每月的要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据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准确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程序,阐明非诉讼化解机制相对诉讼解决的优越性,引导其作出合理选择。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非诉讼方式和调解结果。对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不成功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其它法定的纠纷化解途径。
(三)机构人员名册制度
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类别,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组织纳入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建立健全调解员选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专业素养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同时吸纳专业人士、法律工作者等充实人员名册,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构、组织和人员化解纠纷。
(四)纠纷多元化解程序衔接制度
动员当事人将非诉讼方式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途径解决纠纷。梳理好非诉讼化解纠纷各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穷尽非诉讼手段后仍然无法化解纠纷的,引导其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五)纠纷综合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
(六)纠纷案件分层分级化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预警研究判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夯实人民调解。坚持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优势作用,巩固“区、街镇、村居、村民小组(社区楼组)”四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推进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规范发展;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调解员业务培训,提升队伍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发展社会调解。鼓励社会专业力量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调解组织,引导社会组织结合特点提供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矛盾化解服务;在知识产权、商事金融等专业要求高、综合性强的工作领域,探索以市场化运作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三)指导行政调解。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指导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率先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四)探索多领域调解联动。深化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探索与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如公证领域、司法鉴定领域、仲裁领域、行政复议领域等)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调解内涵,拓宽工作外延。
四、工作平台
(一)线下平台。加强区非诉中心线下平台实体化运作,实现非诉争议“一站式”受理、调处、反馈的运作模式。“区非诉中心”采取机构入驻的形式,以“竞争择优”为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引进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提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服务。
(二)线上平台。依托“法院—司法局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实现在线申请调解、在线接收诉调工单、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提升纠纷流转时效;加强全流程监管,强化对线上案件前端受理、中端调处、末端反馈等各环节的实时监控,规范调处过程。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推进工作落实。成立嘉定区司法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促进法治科、律公科、区法律援助中心、嘉定公证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局促进法治科承担。
(二)强化配套制度
(三)突出队伍建设
加强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精心挑选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擅长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充实进队伍。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定期培训,通过集中辅导、案例评析、旁听陪审等多种方式、多种维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按规定将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等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社会组织可采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取调解服务费、市场化运作等形式,有序参与区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五)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对各类调解形式的宣传普及工作,强化调解品牌建设,提高群众对各类调解组织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为构建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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