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和李军是一对二婚夫妻,遭遇过一段不愉快婚姻的两人各自带着孩子组建了新的家庭。或是因为遭遇过婚姻的挫折,或是出于对自己孩子的偏爱和保护,两人在婚后猜忌不断,争吵不止。
尽管经历过生活的磨砺,但两个中年人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却不够沉稳冷静,几乎每次争吵两人都会大打出手,彼此推搡,在一次又一次惊动警察后,刘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李军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李军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李军认为,自己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刘艳是双方肢体冲突的挑起者,自己出于自卫对刘艳采取约束动作,不是主观有意地施加暴力。故自己才有权向刘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艳和李军在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而是采用不理智、不理性的激进方式,相互推搡、彼此冲撞,冲动行事,给彼此身心都造成伤害,导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该院不再调解和好,依法予以照准。
至于双方均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请求,因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选择上均有过错,既不符合夫妻沟通的理性期待,亦超出自我防护之必要,故对两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均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46条赋予婚姻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该赔偿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但提出的主体限于“无过错方”。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获得支持。
张樱和陈海相恋多年,却在婚期将近的时候产生了矛盾,虽顺利成婚,但日常摩擦不断。婚后不久,张樱又被确诊患有忧郁症,对若即若离的陈海多有猜忌,动辄情绪失控。
在一次激烈争吵中,情绪失控的张樱抄起了水果刀在空中不断比划,陈海奋身夺下水果刀并踢到一边。没有了水果刀的张樱继续歇斯底里。愤怒的陈海彻底情绪失控,将张樱推倒在地并多次踢踹。
后经邻居报警,张樱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张樱的三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随后,陈海被采取刑事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海向张樱转账10万元作为赔偿,但并未换得张樱的谅解。最终,陈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在后续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亦认定了陈海对张樱的家庭暴力情节。
在一方采取暴力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严重伤害,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即便不存在持续性的暴力行为,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Q1:什么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Q2:家庭暴力的特征?
暴力频率的反复性、暴力持续的隐蔽性、伤害后果的严重性。
Q3:家庭暴力的类型?
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
Q4: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暴力结果的严重性&暴力频率的持续性:
公安出警记录:仅一次出警记录只能证明暴力存在,不能证明长期性;如无相应的验伤或就医记录,不能证明伤害结果的存在;出警记录仅有报警一方签字的,无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的,只能认定为一方陈述,不能作为证明家暴行为的直接证据。
聊天记录、保证书、录音及视频:通常属于补强证据,用以佐证其他证据,单独的上述证据通常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Q5: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1.民事责任:是法定离婚事由;是法定婚姻过错,可以以此主张损害赔偿;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由;如构成虐待,是剥夺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2.行政责任: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