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名家说法

法治是个好东西。不管是作为治理方略还是价值观念,法治在当今人类社会都获得广泛接受和认可。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即使资本主义根本矛盾无法根除,也往往呈现出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和长治久安持续进步的历史特点。这就不能不使人思考法治对社会的功能如何、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作用到底如何的问题。法治成为近现代社会具有风向标性质的治国原则,是因为它独具与近现代社会需要相符合的功能。

申言之,法治的主要功能如下:

一、维护现有社会关系方面的功能

(一)保障和维护秩序的功能

一定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保障,需要多种机制。法和法治对于秩序的维护和支撑,最明显的是通过规范的宣示和指引,使人们可以沿着设定的轨道预期相对方的行为,安排自己的行为。同时,当既定规则被违反时,法律会做出反应,规制和惩罚违法主体。权利被侵害时,按既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救济,恢复既定秩序,减少扰动。

现代法和法治不仅调整社会主体的多种行为,而且也调整自身的运行。这主要是指法的形成和运作都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加以安排。规则如何形成和确认,又如何在行政和司法中得以运用,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通过这样的制度化运动,法制不断再生产自身,法律秩序也得以不断地再生产。法制通过调整社会和调整自身,使社会得以规范化和秩序化,减少无序和混乱,防止动乱和震荡。

(二)保护权利、保障社会活力的功能

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衣着统一,语言雷同,步调姿势完全相同,思想也人人一样,人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很有秩序的社会,但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甚至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社会必须拥有秩序,也必须同时具有活力。兼有秩序和活力,这样的社会才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质。法律通过对产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使得社会在经济上具有较大的活力,人们的积极性得到调动,物质和精神产品才会大量产生出来。这就是法治化市场经济的优势所在。在经济领域如此,在其他领域也一样,每个人的自由得到保证,各人成为积极活动的主体,社会才会具有活力和后劲。

法治正是以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其圭臬。通过这种保护,通过对社会多样性的宽容,法治得以激发人们充分利用自己潜能的积极性,从而激发劳动和创造,推动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

(三)保障和制约民主的功能

现代法治经常是与一定程度的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民主和法治都是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内容。民主是法治的精神向度之一,如果缺乏起码的民主,法治一般也无法完善和发达。法治是对民主的保护,民主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引导,同时也需要法治加以制约,以防止民主的非理性成分泛滥。法治以理性精神对民主轨道加以设计,对民主的范围、程序和效力提供清晰的界限,对民主中的争议加以预防和裁断。

同时,司法的权威也可限制民主中躁动不安的因素。如果一个社会法治的权威尚未树立,就径行推动民主的大跃进,很可能民主的好处未得,其所导致的纷争和危害却已肆虐。

(四)合法化既定政治秩序的功能

一定的政治秩序当然需要强制力的支持。合法化就是政治秩序所需要的最重要的非暴力支撑机制。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历来的支配秩序大体有这样几种合法化机制: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传统型合法化机制,是说该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通过传统而得以确立的,比如一以贯之的王位继承传位制度。魅力型,是说该秩序的合法化建立在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之上,该领袖类似救世主基督,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韦伯认为,现代社会已经祛魅,魅力型合法化机制即使存在也难以持久;传统型合法化机制也因为理性时代的到来而无法延续;法理型统治才合乎现代社会的需要。以理性为其核心的法律体系高居于社会之上,成为公认的权威,使现行秩序合法化。这种法理型统治,实际上即是法治。法的权威取代个人权威,即是法治取代人治。当神圣和传统的权威式微,理性和法治取而代之,实是自然而必要之举。

二、裁决纠纷、维护正义方面的功能

(一)提供纠纷裁决权威机制的功能

社会纠纷的裁决机制是多样的,而司法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它起着对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导向和矫正作用。社会的重大纠纷,如果能得到司法合理和平的解决,这种解决又具有巨大权威,能够为整个社会所接受,那么,这种中立性的巨大权威就成了一个社会的压舱石,可以保障这个社会临“争”不乱,大局稳定。法律的权威越高,这种作用发挥得就越充分。

(二)协调利益和价值、维护正义的功能

法律确认重要的利益关系,保护正当利益,但困难在于利益很多时候是互相冲突和重叠的。所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划定它们的优先顺序就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法律协调利益关系就必然涉及到各种价值,如自由、平等、秩序等等。各种价值各得其宜,形成了和谐的共存关系,这就是人们所称的正义。

法律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法治承诺最低程度的正义,内涵最窄的法治也要求规则的权威和规则面前的平等。规范调整本身,就意味着对同等的人和事给予同等的对待,这就是起码的平等。规范调整也给行为人一定的行为自由,这也与人追求自主的天性相一致。规范调整也较少任意性和专横,而且它的事先预知的特征,可使承受其利弊后果的人有所趋避。经过长期的进化,法治形成了复杂的机制来发现更多的事实,容纳更充分的说理和理性论证。法治虽然有时会有利于强者,但如果没有法治,弱者的处境会更加不利。由此而言,法治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均势,在追求一定程度的实质正义时,法治所能够给予的也较人治要多。

(三)丰富既有意识形态体系的功能

不需加以论证和思索就被理所当然地接受为正确的论断就是意识形态。这是对意识形态的一个简略定义。法治的性质和水平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法治本身却几乎已经获得全球性认同,人们认为法治好,应该实行法治,可见法治本身已经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具有正当化和固化既定秩序的作用,法治实际上也具有这种功能。这里所说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不是说法律保护既存的意识形态体系,而是强调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具有被人们轻易接受和不加质疑的特点。

法治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神话”。它“神化”现存的社会格局和秩序。法治的引入,可以丰富既有的意识形态体系,并使意识形态更具弹性和韧性,也提高了意识形态的安全性。

(四)继往开来、保存和助跑文明的功能

着名法学家庞德认为,要保有文明和发展文明,就必须努力控制各种各样互相冲突的需要和利益。如果对各种欲望不加协调和节制,文明就会停滞或者消亡,因为这样就会导致或者过于消费而无法积累,或者缺乏、丧失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或者在互相斗争中同归于尽。节制和协调的机制,可以有习惯、宗教、道德和法律。

法律在诸种机制中最为晚出,但发展速度却很快,直至成为主导性的协调方式和手段。在近现代,法律文化在西方较为普遍地发展成为法治。法治又很快地成为全球性的流行话语。人自己建造了房屋,而后安居于其中。人自己制造了助跑器,而后借助之以达到更高的速度。法律和法治即是此类人工设施,是主体性力量的外化和结晶,是人的对象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对象化和外化表现的法制,同时也是人类发展的跳板。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同时又可起着加速文明进步的作用。法律和法治保存文明,也加速文明。它翻译、表达、保存人类的经验和智慧,并且传播之,扩大之。同时,作为客体化的成果,它又有超越一时一地具体存在的特性,这就是在物质和精神之外的第三世界:文化。这就是制度和制度文明。这样,法律文明就可以在代际间传承,在空间上传播,成为尊重和“崇拜”的对象。

三、当代中国的法治功能

以上所述法治的诸种功能,并不只是简单的并列,而是具有层层推进的关系,只有前面的功能发挥得好,排在后面的功能才能得以有效实现。现代社会超越了地方的局限性,不仅规模不同于传统社会,其复杂性程度之高更是前所未有而且不断增加,这就为现代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复杂的治理机制或在演化中形成,或在设计下创生。这种复杂的治理机制所需要的理性化水平和中立超然的权威地位,需要法治予以助成、表达和保障。中国社会的规模本就巨大,其复杂性也在现代化进程中与日俱增,这就为治理能力和治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也越来越成为中国的当下需要和自觉追求。

中国法治,当然应该符合中国的特点,并且为中国的发展目标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中国法治建设中应注意:

第一,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其核心是法治、民主和权力分工协调这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又互相制约的关系。正确合宜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第二,当前中国社会最中心的任务和最突出的特征是改革,所以法治也应该适应和服务于改革。当然,反过来,法治也是改革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改革本身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既有深刻的相容性,也有一些尖锐的冲突,二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悖论性。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第三,在当代中国,法治既要为有限政府划定界限,又要为有效治理服务。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的活力,这就要发挥法治保护自由和权利的功能,同时要划定政府的作用范围,严格规定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建立法治化的有限政府。但同时不能忘记的是,强大的政治权威和政府力量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进程的逻辑必然。保障和整合秩序,实现正义和维护社会安全,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民族经济,都离不开强大的政治权威。所以,在建设有限政府的同时,必须同时使政府和政治具有较大的力量和权威,以实现有效治理。有限政府和有效治理,这是方向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方面,要达到二者有机统一,也绝非容易之事,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法治之为用大矣,它是复杂社会的良好治理工具,也是近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但法治也有局限。法治可为人人追求梦想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保证,但法治并不能保证人人得遂其梦想。法治可以免除来自权力和社会的专横任性的压制和剥夺,但仍然无法保证人生的幸福。法治可以免除个人的诸多恶性,但法治无法直接使人的人格完美。法治可以保证较高程度的形式平等,也可保证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但无法实现完全的结果平等。法治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正义,但与很多人的正义理想仍然有较大的距离。

我们要特别提醒的是,法治的主张得以成立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不完美是人间的正常状态。理想是必要的,但理想主义就往往走向了理想的反面。法治只是次一等的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平静地接受世间无法完美这一规律,从而为法治这种此一等的善留足空间。同时,不断地争取比现在更好一些的结果,而不是径直要求一个完美的结局。对于改革时代的法治最好作如是观想,这样似乎更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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