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合治”脱胎于儒家“仁礼”的思想和法家“刑罚”的观念,强调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重视德治和法治的协同配合,是华夏先哲对社会治理经验、社会运行规律进行观察、总结、提炼而来的治国理政方略,是具有鲜明中华法系特征的社会治理理念。厌诉和无讼心理是道德教化和法律规制并用的现实源头,是传统乡土社会沿用千年的司法经验,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行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多元社会的善治实现具有引领价值。“德法合治”体现了中华法系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哲学,彰显了华夏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新时代,梳理阐释“德法合治”的内涵和源流,有助于廓清其在社会治理中的成败得失,汲取其积极价值,择善而用,拓展“多元解纷”的广度和深度,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同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结合融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实现司法过程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一致和契合,实现追求自由、安定、尊严、公正等普遍价值的法治愿景,从根本上实现良法善治的时代追求。
关键词:德法合治;司法适用;多元解纷;司法治理;社会治理
引言
“德法合治”是以“中和和合”为社会治理目标,以“富国安民”为治国理政追求,植根于乡土中国法治文明土壤的治理理念和司法观念。“德治”与“法治”的互补合用、协同共进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多元解纷、定分止争、息诉服判、和谐文明提供了厚重的思想武器、锋锐的实践工具,经受住了历史的反复检验和现实的重重考验,为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多元整体化解建构了强大的哲学指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为重视“多元解纷”“和合止争”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提供了应当被广泛遵循、广为运用的思想火炬和路径指引,成为新时代依法担当履职,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源泉活水。通过挖掘源远流长的“德法合治”理念对于现代司法实践的价值,有助于觅迹“德法合治”协同“多元解纷”的实践进路,实现两者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交相辉映,促推实现良法善治、公平正义的司法为民宗旨。
一、溯古追今:“德法合治”的内涵与源流
(一)“德法合治”的内涵
(二)“德法合治”的源流
宋明以后,程朱理学、陆王心学进一步阐明道德教化和法律规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宋儒程颐提出“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的观点,王阳明则认为“夫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在“法随时转”的观念影响下,道德和法律日渐成为社会治理的两驾马车,并驾齐驱,并行不悖。近代以降,“道德”“法律”仍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定分止争,和合解纷的功能和价值。择其善而用,社会主义法治同样重视“对道德义务的遵循和法律义务的遵守”,同样注重将道德观念和法律原则引入到具体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作为释法说理的素材和依据。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重要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也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带来了举重若轻的思想伟力,更成为依法治国的遵循,为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依据和范式,强化了“道德”之于“多元解纷”的实际价值。
二、故纸新知:“德法合治”的现代司法适用
(一)“德法合治”的司法适用价值
作为“公平正义”具体输送方式和实现方式的司法实务中,在遵循“法治优先”“依法裁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审查判断的基础上,适当地引入道德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补强”法律,有助于提升司法案件办理的质效,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推动息诉止争司法目标的实现,进而为社会大众创设良好且优质的多元矛盾纠纷调处环境和条件,促进争议的及时解决、矛盾的有效消弭、关系的充分弥合,实现道德和法律的同频共振,提升人民群众的道德品质和法治意识,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乃至平安中国的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法治力量。
(二)“德法合治”的司法适用方式
三、相辅相成:“德法合治”对于“多元解纷”的启示
(一)“德法合治”背景下的“多元解纷”
(二)“多元解纷”实践中的“德法融合”
四、相得益彰:“德法合治”视域下“多元解纷”的实践进路
(一)充分深度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
“多元解纷”实际上是一个道德和法律融汇运用的过程,为了防止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则的不协调抑或滥用误用,就需要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矛盾纠纷调处的遵循和指引,确保“公正与效率”在法治化轨道上的正确实现。“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植根于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脉相承,而且继承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核”,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多元解纷”和司法实务带来了厚重的精神伟力,充分深度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有益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最优实现。这对于“德法合治”理念影响下的矛盾纠纷调处有着开源的价值,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人员既要注重对现代法律法治的尊重,尽可能以“法治”的思维解决争议,也要兼顾对优秀法治传统的继承,汲取其有益于法治进步和良法善治的道德营养成分,扬弃其同现代法治不相适应的落后因素和陈旧观念,在更高层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内在一致和协调统一,使之成为推动社会治理能力高质量提升的有力支撑,为社会大众的诉求和利益实现提供周延的法治屏障。
(三)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德治国,德法相辅,体现了反求诸己、向内用功的精神涵养,避免人心陷于物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华优良道德文化和人类普适文明价值的全面总结、高度概括和有机凝练。在矛盾纠纷、涉诉争议的多元调处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案件办理质效的提升和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实现,达到“以法律保障道德,以道德补强法律”的现实功效,厚植优秀法律法治文化、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对于新时代法律实务工作的根系滋养具有“松土施肥”的重大价值。“德法合治”的依法治国背景下,准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矛盾调处、多元解纷、释法说理、诉后答疑等有助于改善“调解成功率低”“息诉服判率低”“进入执行率高”“社会效果差”“舆论质疑多”等方面的问题,从思想根源上推动和合解纷和源头治理,为依法做好“道德”和“法治”共治的融通衔接机制搭建起“求同存异”“取其优长”的桥梁,畅通司法裁判、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和自然循环,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息诉止争效果,以“抓前端、治未病”的思路实现深层次的司法治理,实现对矛盾争议的内核治理、精准治理、靶向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四)整体全面兼顾“公正与效率”
“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多样复杂,纠纷诉讼量呈上升趋势”,“繁复驳杂”的矛盾纠纷和追求“案结事了”的工作实际都需要司法人员自觉遵循法治规律,主动汲取道德养分,将道德和法律融会贯穿于“多元解纷”的全过程,和合有序地借助道德观念优化法律适用,良善地运用道德因素滋养法治精神,将分歧和争议化解在源头前端,调处在调解中端,修补于诉讼后端,畅通纠纷化解的分层机制和分流路径,满足矛盾纠纷即时消解、有效弥合的现实需求,为社会大众创设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和谐有力的司法氛围,实现程序层面和实体层面的“公正与效率”,防止“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不协调、不统一,强化纠纷和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息诉服判、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公正与效率的协调和全面实现,带动司法质效的提升,统一裁判共识,凝聚实践共识,为巩固既有的公平正义织密法治防线,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筑牢法治堤坝。
(五)重视“服判息诉、和谐文明”
“两个结合”背景下,司法裁判应当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汲取中华文明“明体达用、体用贯通”的哲学智慧,深刻认识到“情理在传统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在司法过程中落实儒家道德原则以增加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从而强化判决说理的意义”,“德法合治”的思维模式下,必须重视“道德”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补强保障功能,发挥其在法律适用中的释法说理价值,为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低成本、实效强、诉累轻”的纾困解难司法服务,化解社会大众的急难愁盼,为疑难复杂案件的依法化解、服判息诉提供“道德”的支撑,构筑善意和谐、文明规范的“公正与效率”实现路径,为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注入善治智慧,最大程度促成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
结语
“德法合治”是华夏法治文明的宝贵经验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理论参照。当前,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日渐强烈,法治信仰渐趋牢固。如何在繁复的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探寻到一条契合中国现实的法治道路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植根于中华法系,延续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德法合治”理念历久弥新,正在司法过程和法治进程中发挥着明法止争、崇德向善的作用,成为实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指引和行为范式。新时代,人民法院在倡导“多元解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坚持“共治、德治、法治”并举,积极运用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源头治理,强化协同联动,抓实质量效率,切实将“德法合治”深度运用于调解和诉讼当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注入新的生机和养分,铺就中国之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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