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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益捐赠不仅仅是捐赠,对于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从社会效益上看,有助于其提高企业形象、提高品牌认可度、获得社会正向舆论评价,因此国外诸多企业往往将慈善费用视作营销宣传费用的开支;从经济效益上看,第一,若符合条件可获得税收优惠,如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第二,企业形象的提升引起的消费者消费热情增加,将带来更多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
企业公益捐赠中关于非现金的物资的价值如何认定?鸿星尔克捐赠5000万(含4700万物资)是否确实物有所值?灾情结束,捐赠物资尚未到位如何处置?对于企业公开承诺捐赠及慈善基金会是否捐助到位社会公众如何做到监督?
对于公众企业而言,无论是否获得社会高度曝光、宣传红利以及由此转化而来的经济利益,都应做到捐赠合规,确保公益捐赠物资价值不被高估。一旦企业捐赠上升到社会热点,获得高度曝光与宣传效益,此时更加应该格外注重合法合规,否则极其容易成为竞争对手、流量媒体攻击的对象。通过公众监督和信息公示,形成公众企业、社会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历史及现状
(一)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历史记载
(二)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当前进度
从上述公益捐赠的记载来看,目前鸿星尔克公益捐赠的主要物资即非现金捐赠,因此有必要对非现金捐赠进行系统性分析。
二、确定非现金捐赠公允价值的方式方法——一原则,一例外,一特殊
1.凭证优先原则的基本法律逻辑
《规范行为规定》对“公允价值”如何计算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但是某些地方的法规规章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如《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明确规定,“(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公允的市场价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捐赠方对此证明的合理性负责,如事后查明该证明所称的价值超过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捐赠方将不能够享受所得税扣除),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前款所称的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加工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
(1)若捐赠自产物资时,即捐赠人是生产商,首先以其生产的同类商品出厂价凭据作为公允价值。出厂价指产品转变为商品后的第一次价格,即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非零售价、吊牌价或者批发价。
(2)当捐赠批发或零售的物资,以同类产品批发价或零售价作为参考确认公允价值。鉴于日常零售价可能发生存在波动的情况,此时捐赠方往往可以通过与基金会协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确认公允价值。
(3)若捐赠自行采购的物资,通常以发票等凭证为准,但自行采购时没有采购发票的情况下,如果是市场常见的商品,可参考市场价。通常做法为在较有公信力的电商网购平台寻找多家(通常为三家或以上)不同经销商售卖的同类产品进行比价,进行公允价值确定,以此确认入账价值。
(二)例外: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
根据《规范行为规定》,“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此条作为以标明的金额作为认定受赠资产价值的例外。”
考虑到诸如救灾等公益捐赠,其对捐赠的物品认可的基本原则,是需要符合救灾的基本属性,如果公益捐赠的物资用途超出上述范围,亦存在不被认定的可能性。
(三)特殊: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为准
根据《规范行为规定》,“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此类往往指的难以在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因此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如二手的固定资产、书画、古玩和雕塑艺术品。
三、从非现金公益捐赠中看鸿星尔克的合规风险点
(一)282元/件衣服符合公允价值存疑
据前文表述,鸿星尔克捐赠运动服装平均单价约合人民币282元/件。但是结合鸿星尔克市场销售价格以及各类价格指数,实际市场销售价格甚至出现吊牌价格3折甚至更低的折扣,因此,上述认定的平均价格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考虑到公众企业公益捐赠信息需要公开并被社会公众所知悉,上述282元/件的平均价格遭到社会的质疑在所难免。
(二)慎重对待可能出现的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捐赠的5,000万元并非以“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捐赠,而是以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关联公司的名义进行捐赠,即很可能并非以生产商的身份进行捐赠(即以出厂价计算公允价值)而是以通过关联关系开具的票据计算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法律风险。
此外,在税前扣除方面,若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盈利或者盈利较少,通过捐赠将5000万元分散至关联公司,可以使得利润较高的关联公司获得较多的税前扣除额度,这也是值得企业注意及被监管部门重点专注的合规点。
(三)在非现金公益捐赠信息持续公开的背景下,鸿星尔克是否能够经受住进一步考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如果慈善组织未公开明细,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鸿星尔克捐赠已经不仅仅涉及公众企业的捐赠,较高的热度及曝光量已经将此次捐赠上升为热点事件,未来势必会引发公众对于此批物资公开的监督与质疑。鸿星尔克此时的合规尤为重要,否则将对未来企业发展埋下重大合规隐患。
四、关联交易下更应合理确定非现金捐赠的公允价值——面对质疑下鸿星尔克的合规可行路径
因为本次捐赠签约主体的两家公司均属于鸿星尔克的关联公司,因此,合理确定物品的公允价值、落实公益捐赠合规、税务合规尤为重要。企业公益捐赠并非一次性行为,相反,涉及捐赠预算管理、捐赠决策管理、捐赠审批管理、捐赠采购管理、捐赠协议管理、捐赠执行管理、捐赠交接管理及捐赠监督管理的整个流程。
鸿星尔克多次频繁登上热搜已获得较多的社会曝光度,且获得了宣传曝光效益随之带来的经济效益,若因其在公益捐赠后续操作过程中存在不专业、不合规的操作导致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不仅对企业有致命的负面打击,也会有愧对社会大众对“野性消费”支持,更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自由开道者,不可令其困厄于荆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希望通过法律专业解读,为公众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指导,让公众企业发展更好,为社会赋能,并尽一份绵薄之力。
注释
[1]签约主体为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
[2]签约主体为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其90%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