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法规是基于浦东开发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在借鉴经济特区法治发展模式基础上提出的,适应了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一)“开发浦东”的设想
(二)从“开发浦东”到“开发开放浦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浦东开发开放就是党中央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指出“开发浦东,这个影响就大了,不只是浦东的问题,是关系上海发展的问题,是利用上海这个基地发展长江三角洲和长江流域的问题”,要求“抓紧浦东开发,不要动摇,一直到建成”。
1990年2月26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关于开发浦东的请示》。邓小平同志亲自将报告中的“开发浦东”改为“开发开放浦东”。1990年4月1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国内外正式宣布开发开放浦东,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1990年5月4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关于开发浦东、开放浦东的请示》。6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开发和开放浦东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请示,明确“开发和开放浦东是深化改革、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的重大部署”,正式把开发浦东的地方战略构想上升为开发开放浦东的国家战略决策。
1992年10月,国务院批复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市辖区。200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使浦东新区的面积扩大了一倍,发展空间更大,成为具有“全国意义”的国家级新区。30多年来,浦东新区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逐步建成为功能集聚、要素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新城。
(三)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新区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浦东开发开放30年的历程,走的是一条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之路,是一条面向世界、扩大开放之路,是一条打破常规、创新突破之路”;要求“要把浦东新的历史方位和使命,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中加以谋划,放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予以考量和谋划,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202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意见》,赋予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新的重大任务,明确支持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支持浦东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努力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彰显“四个自信”的实践范例,更好向世界展示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中国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统筹作出新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明确了新时代海南、深圳、浦东各自的战略定位,赋予其新的历史使命。新征程上,浦东新区和各经济特区在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共同承担起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的新使命新任务。
02
浦东新区法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创新立法形式
(一)浦东新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经过几十年各方面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完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动能和制度支撑。浦东新区设立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历程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二)浦东新区新时代法治保障的实践需求对地方立法体制提出了新挑战
(三)浦东新区法规是对我国立法体制的创制性发展
三是从立法权限看,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扩展了立法法关于“变通立法权”主体和形式的规定。
03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提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国各族人民“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立法体制方面,宪法在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规定了分层次、多类型的地方立法权。
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实施宪法有关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规定的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创制浦东新区法规这一新的地方立法形式和模式,是在国家立法权集中统一权威的基础上,对地方立法权的有益拓展,有利于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长远来看,有利于发挥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开路先锋作用,不断探索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已经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可对包括浦东新区法规在内的各类变通法律的法规进行有效监督,如果发现违反宪法规定或者法律基本原则的,可以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04
创新地方立法形式应当严格把握、审慎处理
一方面,创新地方立法形式是国家改革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的原则,先由党中央作出有关决策部署,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