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模式都是非常的现代化的,但我国的公司法也是为了能够更好适应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同时针对企业法人方面的约束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现代化的经济发展进程,公司法也是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着自身的缺点,接下来小编主要是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公司法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的公司法的原则有哪些
(一)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6]分权制衡的运转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运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二)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结果。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以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均衡的结果。“至少可以说,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这一公平理念,早已包括在设计法人制度的初衷之中。”[2]公司制度的变化、发展也是围绕着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妥协、平衡的结果,最终通过公司法的变化、发展表现出来。
围绕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之分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公司演变的漫长历史进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缔造者、出资人,其利益
(三)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利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关于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公司法》上多有体现。比如,《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原则:拥有一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一个表决权,拥有若干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若干个表决权。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促使人们打消投资的顾虑,公司的集资功能可以迅速实现,公司的运转机制富有生机活力。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比如,为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对股东股权平等进行适当限制等。
(四)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司运行中防止了国家权力的过度渗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出资人和公司在自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弊端,国家干预就成为一件理所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六)法人所有权原则
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因为公司的出现使法人制度最后牢固确定。而法人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法人所有权。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法人,应当贯彻法人所有权原则。即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先进的产权理论作指导,未能使法人所有权原则贯彻于国有企业运行中,最终也使国有企业限入困境,即使是企业改革选择了公司制,法人所有权原则仍没有很好地理解和运用。
整体来说,公司法当中的原则包括利益均衡,权力分配相互制约,公司自治,股东股权平等跟法人所有权等这几个原则。我们就拿公司自治的这一原则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中的规定是针对大多数企业和市场运营规则的,但实际经营状况当中的很多问题,还得要公司自己来约定规章制度。
公司法董事会成员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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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卓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功底深厚,从业期间不仅办理了大型的非诉企业破产业务,也处理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在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比较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