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的价值和作用一、宪法的价值1、论宪法价值的概念、特征与本质【1】宪法主体及其价值取向与法益需求都是具体的,承载宪法价值的宪法本身也只能是具体的,是宪法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需要而作出具体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判断的结果,也只有具有具体性的宪法规范才能承载与表达宪法价值。同时,宪法价值化与价值宪法化的过程也是具体的,这个过程是主体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实践过程,而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能动的人类活动。【2】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价值是一个“应然性”范畴,它回答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应然性”是价值层面的问题,需要依靠“实然性”
3、以保障人与公民权利的诸种价值观念通过制宪行为赋予宪法,而当宪法作为一种实然性被制定出来后,上述诸种价值观念就以宪法价值的形态出现了。宪法应然性(宪法价值)是通过实然性表现出来的。宪法一经创制,本身就蕴含着应然性,并以这种应然性为指导,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实现这种应然性。所以,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研究应当区分宪法实然性问题(事实问题)与应然性的问题(价值问题),但又不能以应性问题来完全取代实然性问题,不然就会割断历史的线索,“使现代宪法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事实的佐证”。【3】宪法价值是价值相对性与价值绝对性的统一现代宪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价
4、值互补,而不是绝对的价值主义。何种时代,人类对最基本的道德追求与道德准则是具有共同性的,人类对于宪法作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以保障人的道德权利或“最低限度的人权”的价值追求是具有共识性的,宪法主体之基本价值需求及宪政之基本要旨虽处于不同时代,但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和承继性,这就是在处理个人与共同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自由与权威、理性与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上,无不以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政府权力的制约为价值追求和立宪宗旨。第二,宪法价值在同一历史时代的不同宪法主体间具有一定的价值共识性。不同的宪法主体其价值需求可能会有不同,其价值选择方向、价值评价标准、价值判断准则有所差异也
5、是可能的,但任何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循人类所共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观念,不能无视“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否则就会为时代所抛弃。“各国必须针对自己的国情来设计最佳的民主模式,但是,有关民主价值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一)宪法价值是理性主义与人文精神的统一理性主义的宪法价值是公民意识、民主与法治理念、自由与平等观念、契约文化的有机统一。理性主义的宪法价值是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和宪政文化的重要条件。宪法主体进行理性思考的内容是确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的人文精神,是实现个性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理性追求,是赞关人的力量,颂扬人的特性和人的理想,提倡尊重人和发展人
6、的事业。(二)宪法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具有“应然性”价值属性的宪法价值受作出“应然性”价值判断的主体意志属性和利益属性的支配,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体。宪法价值的主观性表现在:第一,宪法本身具有主观性。第二,宪法主体的价值需求具有主观性。第三,宪法价值的主观性还表现在宪法主体在宪法实践中的价值享验。从宪法价值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属性:宪法价值相对性表现为:第一,宪法价值的相对性是由宪政制度本身决定的。宪法作为一种价值现象,是历史的产物,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价值宪法化也有一个历史过程,宪法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具有时代性,随着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
7、出差别性、多样性和多元性。第二,宪法价值并不是自足的,必须在宪法实践中加以不断地修正才能适应宪法发展的需要。宪法价值化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同时代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宪法价值追求,人们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历史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宪法价值,使其更加符合主体的价值需求,更有利于主体的进步与发展。第三,宪法价值的相对性取决于宪法功能的有限性。无疑,宪法是人类最高理性的结品,但是由于它不可能把一切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全部价值化,所以其功能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仅凭自身来解决一切问题(人的、社会的、政府的)。宪法价值绝对性表现为: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宪法价值标准,
8、甚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宪法价值追求。【2】宪法价值的本质宪法价值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这是在宪法价值活动的基础上从宪法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的本质。宪法价值关系包括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应然性宪法价值发生关系。意志的过程中存在的关系,就是应然性宪法价值发生关系。第二个层面是应然性宪法价值体悟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在体悟既定宪法规范的潜在、应然性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第三个层面是实然性宪法价值形成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积极通过实施宪法,促使既定宪法规范的潜在,应然性价值转化为突然性价值关系的
10、是不能反映出这种实体价值的整体意义。我们认为,研究人民主权在宪法和宪政社会乃至人类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内涵,至少应该认识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主权之所以成为宪法实体价值,根源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观念和物质利益关系,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O首先,人民主权作为宪法实体价值,是由宪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政治价值观所决定的。第二,人民主权既为宪法及宪政社会的发展有着目的性指引,又在不同的条件下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动态性与相对稳定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高度统一。人民主权价值一一作为人民对社会政治关系的至上权力一一指引宪法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国家与社会的
11、统一,即人民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支配。1自主权。即人确立自身主体性和个体性地位的权利。“所谓人的主体和个体性主要是指个人应该敢于用理性的尺度来评判一切,个人应该拥有按照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而理性的主体、独立的个人和国家权力的分离则是实现人的主体性的首要前提。”2自决权。即人作为社会主体参与国家决策的权利。自决权是宪政社会公共权力的渊源和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本体地位的基本表现。3.控制权。即人民作为宪政关系的最终支配者监督、调节、制约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第三,人民主权是宪法精神的高度抽象,同时其价值内涵又必须由宪法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创新,并在不同层次上得到实现,因而是理论性与
12、实践性的统一。如前所述,人民主权是人类长期追求并为之不断奋斗的理想和目标,也是深深植根于一定物质利益关系的社会价值,二者的统一集中反映在宪法尤其是宪法的内在精神之中,我们甚至可以说,宪法就是人民主权价值的最高法律表现。在否定人民主权和人民权利至上性的专制社会,就没有宪法;只有肯定并保障人民主权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一、人民主权:宪法的实体价值从宪法价值的存在形态上看,它是一种观念,是人们通过意志表示而赋予宪法的概括性观念属性。宪法作为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人类民主革命成果的集中体现,作为规范转变为宪政社会中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力的统一体;其二,宪法以及依据其制定的法律将人民主权外
13、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通过保障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来不断扩大和深化作为社会整体的人民的自主权、自决权和控制权,通过人民权利的发展来实现人民主权价值的丰富和创新;其三,宪法构建起一定社会的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社会参与国家提供制度化和有效化的途径,从而为最终实现社会收回国家的人民主权终极目标准备条件;其四,宪法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的发展,标志着宪政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时也对人民观念、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人民主权的价值内涵和实践形式也必然因此而更加丰富和发达。二、权利一权力秩序:宪法的形式价值人民主权
14、价值所涉及的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质与质量,对这种宪法价值的考察,可以告诉我们宪法的内在精神和发展趋向;但这些内容如果不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表现,就难免成为一种幻想。因此在讨论人民主权的同时,还必须涉及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形式问题,即宪法通过何种形式来保障人民的自主权、自决权的控制权,从而实现人类的最高政治理想。我们认为,构建一定的秩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那么,什么是权利权力秩序呢宪法又是如何促进和实现这种形式价值的呢为此我们必须研究这种秩序的价值内涵和与之相适应的宪政制度。权利权力秩序是以权利为国家本源和主导的秩序模式。在前而近现代以来的宪政理论则从人民主权之中得出两个基
16、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即规定普选制度,一切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吏都在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其三,除了实行代议制度以间接形式产生国家权力,宪政社会也能够实现公民直接参与权力活动。全民公决和现代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共同参与制是公民直接参政的主要体现。三、宪法主治:宪法价值的整合宪法在实体和形式意义上的两重价值,是同一价值系统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离开了人民主权的最高追求和指南,权利权力秩序就失去了真实的生命;离开了一定的宪政秩序,人民主权也只能成为毫无意义的理论说教。因此,宪法和宪政国家必须实现这两重价值的整合。所谓整合,是指宪法的价值观念、秩序模式以及作为其物化形式存在
17、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等内容互相作用,并结合成为统一的整体。我们认为,从宪法价值在近代以来各个历史阶段上的实现程度及其发展过程来分析,现代社会宪法价值的整合对社会的要求集中体现为宪法主治。所谓宪法主治,是指以宪法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和最高权威,通过与宪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来治理I家、管理社会。般而言,宪法主治对宪政国家的要求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至上观念。宪法至上观念包括着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社会对宪法及宪法权威的认同意识,即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政府运作符合宪法至上的理性,人民群众以宪法作为法律行为特别是政治行为的指南。这正是宪法所追求的价值人民主权
18、和权利决定权力在社会观念上的体现。其二是对宪法的忠诚意识、高度信任、巨大热情,甚至于将宪法权威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完善的宪政制度。一般而言宪政制度从理论上可以依宪法价值的要求分为公民权利制度和国家权力制度。前者主要包括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的设定、权利的实现及救济方法等制度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权力的形成、方式、范围及其限制,权力的运行和保障以及相应的责任和监督方式等制度内容。完备的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不仅是宪法主治的基本要素,也为其发展、变革奠定了结构性基础;同时又是宪政制度形成和实现的权利或权力载体。单就政治法律领域而言,现代社会完备的组织体系中至少包括政府组织、政治团体和
19、职业性法律组织三种组织形态。3、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宪法价值的位序研究一、秩序与稳定英国社会学家科亨认为,所谓秩序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社会的可控性,即存在于社会体系中的各种调控因素,包括限制和禁止性因素等;第二、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如某一社会持续地维持某种状态的过程;第三、行为的互动性,这是指人们的行为具有相互引起、相互补充和配合的特点因而不是偶然的、无序的;第四、社会活动中的可预测因素,因为,在无序状态中,人们便无法预测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难以进行各种活动。二、公平与效率公平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伦理之维。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应以公平,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古希腊先贤毕达哥拉斯曾说
20、“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公平,作为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应成为我国法的基本价值。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切科学和技艺都以善为目的,一切之中最主要的科学则以最大和最高的善为目的,政治之学术即是最主要的科学,政治上的善即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公平原则要求“所有的社会价值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马克思主义者,从人的共同特性,人的共同自然本性,强调作为人类的人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这种平等中。引
21、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宪政运行只有遵循公平的原则,在社会价值和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把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差距调整到合理的限度内,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效率,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派首先把成本、效率等一些经济学概念与方法引进了法学领域,从根本上讲,这是法与经济内在联系具体而生动的体现,是基于法律担负着实现资源最大限度使用与优化配置的新使命,是基于法律对当代经济生活的全面渗透。我们认为,在当下中国,当社会
22、有了秩序和稳定之后,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国家来说,公平和效率,就是最重要的问题。故此,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价值,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是第二位序的价值。三、自由与人权自由是人类永远追求的理想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在于根据对自然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在人类发展的较早阶段,人类是从认识自然、战胜自然中,获取自由的。人类发展到产生阶级、国家之后,人类又从控制特权与专制中获取自由。宪政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以反对特权与专制为使命,以保障与促进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为目标的。“而在整个西方宪政史始终不变的一个概念
23、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是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的公众。”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就必须保障公民的自由。“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而宪法上的自由,就是把人类合乎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用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任何个人与政党侵犯的权利。宪法就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使命而产生的。洛克曾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
24、种自由。”四、结论我们认为,在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秩序与稳定是我国宪法价值第一位序的价值;公平与效率是我国宪法价值第二位序的价值;自由与人权是我国宪法价值第三位序的价值。在我们看来,没有秩序与稳定,无法开展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没有公平的社会制度和较高经济增长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广泛的自由与人权的实现,只能是纸上谈兵。我们相信,在中国社会现实的经济发展件下得出的上述结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列我国宪法价值的位序可能发生变化。二、宪法的作用【1】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种综合的社会发展观,要保持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要继续强化宪法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