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1、基础服务内容
①、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④、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2、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①、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④、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3、其他特色服务
①、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民事诉讼法条例很多,其中都包含了哪些主体关系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律主体关系都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法院权力的行使又不能超脱于诉讼法之外,而是要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认真地完成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
(2)当事人
此处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民事权益,法律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讼权利,为了诉讼的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发动者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
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篇1一、编制目的
为识别和获得适用于本项目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更新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规范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传达、更新等各项活动的管理,保持遵纪守法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安全管理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的活动和过程。
三、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科负责向各科室、各施工队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安全科负责编写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工作程序
1.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1.2地区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1.4应遵守的国际公约。
五、获取途径
1.由安全科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办公室收集整理。
3.从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六、登记与识别
1.根据项目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30元-50元;
2、涉及财产关系50元-20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0元-300元。
(三)代理民事(经济)诉讼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800元-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算;
(1)、100,000元以下收费比例不高于2%,收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件收取;
(2)、100,001-500,000元收费比例为1.2%;
(3)、5,00001-1,000,000元收费比例为1%;
(4)、1,000,001-5,000,000元收费比例为0.75%;
(5)、5,000,001-10,000,000元收费比例为0.5%;
(6)、10,000,001-50,000,000元收费比例为0.2%;
(7)、50,000,001以上收费比例为0.1%。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反诉案件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较高者计算。
(四)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8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标的收取;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协议收费。
(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经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免收代理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生活困难者,可协商降低收费。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最高法本月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基础金融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结构基本合理、体系较为完备,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部分金融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金融业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形势,也存在不少立法空白亟待填补。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之成为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可靠保障。
近年来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
近年来,根据“”规划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人民银行[微博]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围绕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目标,大力推进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成果显著。
完善中央银行履职法律制度,深化金融业改革
重大立法方面,XX年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基本规则、信息主体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规则等内容进行规定,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XX年又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被保险存款的范围、偿付条件和限额、保费缴纳主体和费率、基金的运用等规定,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