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探讨“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应如何理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是基本法理。《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但是,在行政法领域,从旧兼从轻一直是法律空白。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填补了这一空白。

判断新法与旧法不能简单地看修改日期

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修改法律法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以修订的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修改,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二是以修正的方式对法律的部分条文予以修改,并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公布,具体形式是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公布,这是我国法律修改最重要的形式。如2017年6月27日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是采用这种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既不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也不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正。而是新颁布的一部法律。

以修正形式修改的法律,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这种情况下,施行日期对没有修改的部分不适用,未修改的部分仍然适用原法规定的生效日期,如2016年6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中修改的条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未修改的条文仍然是“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判断新法与旧法,并不能简单地看其修改日期,还要看其修改方式是修订还是修正,对于修正的法律法规而言,应看被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是否修改,进而确定其生效日期。

从旧兼从轻中,从旧是原则,从轻是例外

从旧兼从轻中,从旧是原则,从轻是例外。这里的“旧”,是指在上述情形下,被修改或者废止的“旧”的法律、法规、规章。从旧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包含了不得要求公民遵守还未制定的法律的精神。

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

此外,还需要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往往除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外,还需要依据大量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实践中,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修改,但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作了调整,也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整体理解,不能机械局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例如,对于被频繁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而言,如果某建设项目根据旧名录应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管理,其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名录进行了修改,若根据新名录应该按照登记表进行管理,新名录实施后就不应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二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公认的行政法理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针对行政处罚实体规则而言的。

三是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法律、法规、规章未作修改或者废止,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了修改或者废止,此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如生态环境部《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21号)指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条例施行之后的,不属于《纪要》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情形,不存在新旧条例的选择适用问题,应当适用新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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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的原则(豆瓣)原则。对于希望全面了解西 方法律制度、特别是英美法 系的法律原则体系、价值基 础、立法宗旨和运作程序的 中国读者来说,提供了丰富 的资料和观点。对于从事法 学研究的学者来说,作者的 理论和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 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 张文显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045775/
8.条约法上的善意原则法信善意的基本含义包括诚实、公正和合理.善意原则是一项既构成一般法律原则也构成国际法一般原则的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它在条约的缔结、履行、解释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通过与其他原则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发挥重要作用.它维持条约法乃至整个国际法的精神和价值,保护条约主体的善意行为,排除恶意行为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关键词: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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