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不走斑马线、无视红绿灯,是重目的轻手段的文化劣根性的表现,在一些人看来,国人“喜欢一切操之在我,视规则为束缚,视遵守规则为呆傻,不愿忍受遵守规则的代价,乐于玩味突破规则的利益”。而实际上,相机而动、便宜行事的投机心理并非中国人所独有,而是人类的共性之恶。
由生物本性衍生出来的恶,多数是作为目的的人的自身需要。事实上,作为存在个体的我们四处寻找着善,却发现始终挣扎在恶的泥泞中。人性之恶原无国别差距,对于显露出的人性之恶,我们不能萌生厌恶,反而应带着深挚的同情,以风化利导方式去堵截防范它,或者渐进地消化那些已成为习性的恶。
从历史上看,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出现了不讲交通秩序的社会问题。如《战国策·齐策一》记载,“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说的是临淄车多人多,车辆磕磕碰碰,行人你争我抢。根据考证,后期提高车速、减少事故的主要方法是靠分道和开道:一是设立专用马道,多位于城墙内侧,一般不走行人;二是在市区内车马队经过时,前面都有开道的。
斑马线则是罗马人的发明,古罗马庞贝城的一些街道上,人、马、车混行,交通经常阻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把人行道加高,使人与车、马分离。然后又在接近马路口的地方,横砌起一块块凸出路面的石头——跳石,作为指示行人过街的标志。行人可以踩着跳石穿过马路,而跳石刚好在马车的两个轮子中间,马车可以安全通过。到了19世纪,汽车取代了马车,速度和危险性也都超过了马车,跳石已不适应需要。上世纪50年代初,在英国伦敦的街道上,首先出现了如今这种洁白、醒目的斑马线人行横道线。红绿灯则是英国机械师德·哈特根据约克城女性红绿着装分别代表不同身份的习俗设计而成的,黄色信号灯据说是国人胡汝鼎在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任职时发明的。
斑马线和红绿灯自引入中国,中国的交通规则也与国际接轨。但总有一些人不愿意遵守交通规则,“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的中国式过马路,使得曾经被罗素赞叹过的我们民族具有的雍容气度和礼让习俗多有贬损,一定程度上应验了钱钟书《围城》里的那句话,“外国一切好东西,到中国没有不走样的”。
理想的规则应该是“情、理、法”三者的融合统一,民众对规则保持敬畏的源动力,更多来自于规则折射出的理性或人文精神。规则与人性、情理的结合,不仅能够加强规则的权威性,而且可以强化社会渗透力。也就是说,规则不仅要有硬度,还要有温度。这个温度就是以人性暖慰人心,使公民不是恐惧规则,而是信仰规则,遵守规则,维护规则,敢于运用规则保护自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地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良性规则反过来又是培养规则意识的温床,而规则意识则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基石。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下,规则被主要用来维护极少数人利益,缺少民主、人性的因子,容易造成国民对规则的漠视,甚至敌视。在社会转型变动期,原有的各种社会控制机制受到冲击和削弱,而新的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从而出现各种无序和失范,人们有可能漠视、敌视规则。通情、达理、合法的良性规则体系建立起来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各种正当权利实现最大化保障,国民的诚信意识、正当程序意识、合法利益意识、公德意识以及积极守法精神都会逐步形成。当然,规则靠信仰和遵守才会有生命力,良性规则体系建立的同时,应注意引导人们杜绝侥幸心理,明白突破规则不是潇洒,行为上不是破除因循守旧,思想上亦不属创新精神,从而酝酿、积淀形成一种强烈的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现代文明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