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延绵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诸多的法律理念与现代社会法治的发展相契合。
早在清末光绪三十年(1904年)时,维新领袖、近代中国学界巨擘梁启超就疾呼:“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或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但是,百余年前的中国,处在民族生死存亡的危难之际,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并无应有的话语权,学人也无暇对五千余年的传统进行客观地梳理甄别。尽管梁启超等学界精英深知延绵五千余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中有着丰富的可以贡献于世界及人类的法律精华与智慧,而多舛的国运却使他们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中断无能为力。
简要归纳法律文化中优秀的法律理念如下:
一、对“善法”的追求
二、“天人合一”“顺天则时”的法律自然观
中国自古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度,中国人从大自然中感受到的是万世不易的四季变化规律与万物阴阳相生相克的和谐之美。我们从中国古人的思想中不难寻找到崇尚自然、效法自然的法理念,这种理念源于人们对自然的敬畏之心。而这种对自然的敬畏之心,正可以弥补并纠正近代以来工业文明带来的威胁到人类社会长远发展的对自然的过渡摄取和破坏。中国古人法理念的自然观,集中表现在“天人合一”的立法主张与“顺天则时”的司法实践中。
对“天”多种多样、现实但不失敬畏的解释,使中国文化的发展避免了狂热的宗教崇拜而始终以人为中心。中国古人论证“天道”,目光则贯穿于自然的演化,人类社会的发展,目的在于为众生和王朝的生存、发展提供“天长地久”的效法模式。
三、“惩恶扬善”的法律目的论
中国传统法律对人性、人情有着较为全面而现实的认识,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主张礼法并举、以礼为主的治国方针。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礼侧重于教化,目的在于通过道德教化,变大多数人本性中的“善质”为善。而法侧重于用严厉的刑罚扼制人们恶性的发展。简单地说,礼是一种由里及表的统治方式,主要目的在于“扬善”,法则是一种由表及里的统治方式,主要作用在于“惩恶”。礼以扬善,法以惩恶。
主流法律思想虽然认为礼与法在治国中不可或阙,但以弘扬忠、孝、节、义等“善”的礼显然占据了主导地位。《清史稿刑法志》:“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生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正也,刑也,凡皆以维护礼教于勿替。”因此。在延绵发展的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中,德主刑辅、礼法并举成为主流法律思想体系中的核心内容。
主流法律思想是社会对法的高度共识的凝结,其对人性与法律关系的论述,确定了法律的双重使命,即“惩恶”与“扬善”。
四、“人法兼治”的国家治理理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主要集中于先秦儒家的论述中。先秦儒家“人治”思想的核心是论证“人”与“法”孰轻孰重,即在治国中是统治者的素质,还是制度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