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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一、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特点:
1
自然状态的特点
a)自由
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也就是人们的理性思维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针的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b)平等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利。
c)有序
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人们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认为正是劳动是一切东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通过劳动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其脱离自然状态就有了财产权。而无需其他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除了生命、自由、财产这三项基本权利之外每个人还享有另外两种权利,第一就是,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第二,受到损害的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
自然状态的缺陷
a)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规定了的确定的总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b)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
c)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
3
社会契约论
二、国家的性质
国家或者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洛克主张的是有限政府论,即政府的权利要受到契约的方式人民的同意的限制,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
(1)政府接受的权力是有限的。
(2)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力要受到契约的限制。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规定这样的权利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财产。
(3)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起源于政府的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表明洛克在对其政治权利性质的理解中强调同意的原则。
三、政府的目的。
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是紧密相联的,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他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也就是政府的目的。
一、法治与自由。
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二、法律与理性
主张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那主要是理性的力量。洛克认为人定的法律是以理性即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可以保障自由,正是因为理性即自然法的作用。
三、关于法治的具体主张
(1)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治理。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是以证实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如果以公开的集体力量来给予政府,并迫使人们服从其根据心血来潮或无人知晓、毫无拘束发布的临时命令,那么人们将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状态。
(2)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洛克相信,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成其为国家了。
(3)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或贫民、贫者或者富者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约束。他指出,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是政府“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的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
为了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有、财产,实现法制原理,洛克提出了分权学说,主要内容包括:
一、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指定的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所谓对外权,就是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
三、执行权,对于执行权,洛克认为它是经常存在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执行权属于单独一个人,这个人也参与立法。第二种情形执行权不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于任何其他地方。
四、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它与加入社会之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利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