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解读
《“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核准,同年11月2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共6章32条,是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的方法、步骤及措施作出规定的中央党内法规,是开展“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工作的具体遵循,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配套党内法规。
一
总则篇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主体等。
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巩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内设机构整合、业务融合,着力优化力量配备,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强化刚性约束,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4、工作主体
中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地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
二
流程篇
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了“三定”规定工作的基本流程,对“三定”规定的启动和起草、审核和协调、审定和发布、执行称监督等工作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
1、启动和起草
启动
起草
2、审核和协调
审核
“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认为存在问题的,可以予以修改,也可以向起草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三定”规定草案稿,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协调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各方意见反馈起草部门(单位)。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承担归口协调职能的部门,应当积极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3、审定和发布
审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三定”规定草案报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同时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三定”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制定依据、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和审核具体意见等。
发布
经审定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原则上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联合发文。
4、执行和监督
执行
监督
部门(单位)制定的落实“三定”规定具体方案,应当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其纠正。
三
附则篇
第六章“附则”对参照执行、解释主体、施行日期等作出了规定。
1、参照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由上级派出或者统一管理人财物等的部门(单位),其“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其领导体制确定。
党中央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其他机关、部门(单位)需要制定“三定”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三定”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