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专访中国人民大学王旭: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宣言书

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已有42年,国家宪法日自2014年设立已有10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公众对此已建立明确的认知。

也正基于此,不少人认为“宪法不与我产生直接关系”。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王旭看来,宪法明确了公民可以对国家主张哪些权利、国家应该为公民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以及公民对国家有哪些义务,明确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是基础的、根本的规范。

同时,通过刚性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约束,宪法又在切切实实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解决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等,正是基于宪法规定、原则和宪法精神作出的改变。

历经5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一部怎样的宪法?作为公民,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宪法?它又是怎样影响我国社会进程和公民生活的?新京报记者对王旭进行了专访。

谈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宪法

新京报:从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现行宪法历经5次修改,如今是一部怎样的宪法?

王旭:这部宪法始终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它是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根本规范体现。这部宪法能够实施好、运行好,一方面体现了党对宪法的领导,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宪法的实施充分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改善了党的执政方式、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

它始终是与时俱进的,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尤其是为新时代以来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它是一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为党和国家努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奠定了坚实的规范依据和基础。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通过实施推动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京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颁布了三部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与之前的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有何发展进步?

王旭:1975年、1978年颁布的宪法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宪法的继承发展主要体现在现行宪法和五四宪法之间。

现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全面修改,在继承五四宪法的同时,实现全面发展。继承体现在,它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这也是五四宪法明确的原则。

发展体现在,现行宪法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趋势,回应了很多五四宪法所处的历史阶段没有遇到的问题,相比五四宪法有更好的调整。包括国家机构的完善、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的完善,更好地适应了时代和国情的发展变化。

谈如何认识和看待宪法

通过宪法我们才能准确理解自己与国家的关系

新京报:今年“12·4”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我国公民对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认知已经比较牢固。但进一步,我们该从哪些方面准确地认识和看待宪法?

宪法为公民合法权益、民生保障提供了体系性的立法根据。例如,根据宪法编纂民法典,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全面灌注到社会生活中,为公权力介入民事生活、调整民事关系、处分民事权益提供标准、界限和尺度。根据宪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充分具体化、现实化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其次,我们要从共同体的秩序建构去理解宪法。因为有了宪法,才使得我们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孤立的个体。现行宪法凝聚着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记载着中华民族共同的奋斗历史,也是全体中国人一起迈向未来的基本纲领。我们应该从文明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来理解宪法。

第三,通过宪法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基本国策、国家机构体系等,构建了完整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只有更好地学习理解宪法,才能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有更深刻的认识。

谈宪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现行宪法的5次修改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轨迹

新京报: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施行以来经历了5次修改。总的来看,我国宪法的基本修改思路和逻辑是怎样的?

王旭:我国宪法的修改思路是很明确的,首先就是要及时把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通过宪法来体现和巩固。回顾这5次修改基本上都是在历次党代会召开以后及时作出修改安排。比如,1988年修改是党的十三大召开以后,1993年修改是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1999年修改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以后,2004年修改是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这样能使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始终高度统一。

其次,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轨迹和历程。比如,1988年、1993年以及1999年修改,主要聚焦于经济条款,这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经济发展需要是匹配的。2004年修改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从经济逻辑进入到社会逻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2018年的修改则体现了国家治理逻辑,监察委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写入宪法,推动国家治理更加有序、理性和现代化。

5次宪法修改体现了从经济逻辑、社会逻辑到国家治理逻辑这样一条清晰的线索,也对应着中国式现代化展开的过程。

第三,体现了从国情出发、循序渐进修改的规律。这5次修改都不是全面修改,而是局部修改,体现了阶段性特点,从当时的国情出发,从真正解决问题的角度来修宪,不是为修而修,也不超前冒进,体现了注重国情、注重实践、循序渐进、实事求是的风格。

最后,历次修改都尊重了宪法文本。宪法制度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律,我们的每一次修改都有宪法的原理、宪法的原则加以支撑,都遵循了我国宪法的精神和我国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

谈宪法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合宪性审查的刚性制度保障宪法实施

新京报:从现代宪法发展来看,加强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范围是不是一个长期的趋势?我国宪法有何体现?

王旭:肯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2004年宪法修改,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这说明人权保障在我国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宣言,而是法定义务,且是以宪法原则的形式明确下来的。由此,它就能够直接适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方方面面。

从这些年宪法保障人权的实践也能看到,我们通过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在立法或其他公权力活动中,纠正了很多可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的内容。

通过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我们把人权的理念灌注到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加强了对“关键少数”的宪法教育。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最基本逻辑是,公权力的行使者首先要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坚定捍卫者。经过宪法实施,我国人权的理念、尊重保障人权的文化,正在落地生根。

此外,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对公民起到很好的权利教育,包括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转也是很好的公民教育,让大家感受到维护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有途径的,是有刚性制度保障的。由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也会不断增强。

新京报:你提到的合宪性审查,正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具体制度安排。比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解决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等,正是基于合宪性审查作出的改变。合宪性审查机制经历了怎样的建设过程?

王旭:是的,这就是看得见的、有刚性制度约束的权利保障。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具有很多自己的特点,实践也富有成效。十八大以来,我们建立了审查对象、审查环节、审查方式全覆盖的合宪性审查体系。

对象上,不仅要审查法律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重大举措和决定;环节上,有事前审查、事中审查以及事后的备案审查;方式上,除了有审查的方式,还有合宪性咨询、论证,一些涉及宪法问题的审查、论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此之前,这是一项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的制度,十九大作出了重大的政治决断,也是非常明确的重要节点。

在党中央明确推进合宪性审查之后,我们有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比如,所有的法律草案在起草或者论证过程中,只要涉及到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都要审查,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外商投资法、审计法在修改或起草过程中的审查。

2018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门肩负了宪法实施与监督的职能,其中一项就是合宪性审查。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我们也强调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对法律的备案审查主要就是合宪性审查,对法规的备案审查还会有合法性审查。公民可以提出审查的建议,有权机关也可以提出依法审查的申请,审查机构或者其工作机构还可以开展主动审查。我们还创造了专项审查、集中审查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的确纠正了一些在实践中与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问题。

从各个方面来看,国家对于宪法的实施越来越重视,而且越来越靠刚性的制度来保障其实施。

谈宪法如何影响社会进程

确立国家监察机关是党自我革命的宪法体现

新京报:你刚才提到现行宪法的早期修改主要聚焦经济条款,这是基于怎样的时代背景?如何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程?

王旭:早期的修改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社会、个人的边界需要重新调整,市场从一开始要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到后来成为决定性方式,市场主体要能够按照法治的原则有序开展活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中要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因此,1988年修改承认私营经济的存在,后续的修改逐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性质地位以及国家的态度。2004年修改增加“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20年来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公民可以更稳定、可预期地拥有和支配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也为后来物权法、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宪法基础和依据。

我们既要有好的市场,也要有好的政府,这两者结合的前提就是尊重边界,以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在介入市场活动的时候,必须要尊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必须要尊重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地位,这也是该条款的辐射效应,让政府在面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时候,权力行使更加规范有序、更加谦抑,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新京报:你提到现行宪法修改体现了从经济逻辑、社会逻辑到国家治理逻辑的转变。2018年现行宪法最新一次修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它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在宪法序言中还有一处调整,将“社会主义法制”改为“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有何不同?

王旭:宪法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充分体现了党的自我革命。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中国共产党的为公性、人民性、无私性,决定了它要勇于自我革命,也必然要自我监督。自我监督的制度设计反映到宪法修改上,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规定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这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宪法体现。

从体制机制上来看,由此构建了更加合理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在宪法没有确立监察机构之前,我国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存在一些需要优化的地方,权力之间可能存在缝隙,监督的标准程序没有完全统一。通过宪法明确反腐败专门机关,为加强公权力监督提供了有效的国家机构保障,体现了国家治理在监督领域的现代化。

从“制”到“治”,反映了理念的变化。“制”更多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制度体系,“治”更能反映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全环节动态概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带来治国理政方式的变化。静态的制度建设是基础,关键是法律要实施起来,“治”便体现了这种转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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