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大还是法律大?!本是一个重大法哲学课题,是当下中国——一个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的国家——非常值得重视的课题。可是,本文的论域仅限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柳某国等人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司法处理过程之中我们如何面对“民意”?
2011年3月,因浙江宁海某群众的举报迅疾启动了警方对这起全国特大地沟油案件的全面侦查,并由此拉开了一场名为“餐桌保卫战——地沟油篇”的序幕。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全国上下谈油色变,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全民声讨地沟油涉案人员的社会运动。该案从立案侦查到迄今而未止的法庭审理这一系列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意”自始至终发挥着微妙然而巨大的作用。作为法律人在喧嚣之中我们不能不冷静思考:这一现象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究竟应该如何正确评价和依法处理!?
笔者的认为,法治的国度,那怕是象我们这种正在追求法治的国度里,法律的权威理当是至高无上的,而司法独立则是法治的生命。“民意”应该有充分的表达空间,但是,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之中绝不应该任由“民意”超越法律,甚至取代法律。简而言之,司法过程之中,法律大于“民意”。
这一结论源于“民意”自身固有的一些缺陷及其与法治的基本精神的悖离。具体而言:
首先,“民意”具有不确定性,这与法治所要求的规则的明确性相违背。何为“民意”?《辞海》中的释义为:“民众的意愿。”笔者则认为其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普遍性,即民意应该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其二,真实性,即民意应该体现的是民众的真实意思,并非被那些为博眼球或是受官方控制下的媒体的不实报道所误导而形成的非真实的、错误的看法和想法。
由于“民意”无论是在搜集、提取上还是真实表达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其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试问其又如何能在司法过程中担当大任?况且由于利益的多元化,民意本身其实也不是统一的,各种观点通常也是争辩不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去要求法官依据民意作出判决呢?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相反,明确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和最起码的要求,以此为公民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指引,并确保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平等的处理。然而在该案中有关部门在未全面查清事实,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就妄下定论;有关媒体亦是在未全面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大肆胡乱报道,实在是有违职业操守,也是对中国司法不负责,对案件的依法处理不负责,更是对涉案人员的不负责,是对民众的糊弄,对法治底线的挑战!
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依据相对稳定的规则才能确保同类的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民意的时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案,不能追随民意而变化,不能被“民意”左右,否则将会损害国家的法制统一,动摇法律的权威,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地沟油”案系列案件的审理还远未结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柳某国等人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由于控方变更起诉,辩方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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