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1、第二讲法的创制及实施主讲人:谷璇一、法的创制的含义(一)、含义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二)、特征第一,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第二,立法是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三,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二、法的制定的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原则。(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适当结合的原则。(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2002年末至2003年初

3、。(七)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性的原则。三、法律体系四、法的实施(一)概念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二)法的遵守是法的实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普遍的方式具体形式:1.权利的享用2.积极义务的履行3.禁令的遵守(三)法的适用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四法律效力四法律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概念(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通常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它可以分为法律效力通常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它可以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力。(二)、法律效力的分类对人的效力空间

7、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的法律后果。(二)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11、广义的违法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和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22、狭义的违法行为,指除犯罪以外所有非法、狭义的违法行为,指除犯罪以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和和行政侵行政侵权行为权行为。(三)(三)归责的基本原则归责的基本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责任相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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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大致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 1、提出法律草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是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http://www.npc.gov.cn/zgrdw/npc/rdgl/rdzd/2000-11/28/content_8880.htm
2.法的制定名词解释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的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https://edu.iask.sina.com.cn/jy/3uTw23kmBuL.html
3.《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法的制定包括以下几点:(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3)法的制定不是“一定的国家机关”的随意行动,而是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4)法的制定包括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1189143.html
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初试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Z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司法原则、当代中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状况、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法律职业的资格和伦理。 6、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变化、权利的涵义、权利的分类、权利行使的原则、权力的涵义、权力制约的理论、义务的涵义、义务https://fa-ce.zuel.edu.cn/zgfzyjw_rcpy/cont/news-15427.html
5.法律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https://baike.sogou.com/m/v7905280.htm?jump_from=1_21_00_01&addressbar=hide
6.董保华:劳动法的边界在哪里经济观察报:劳动法制定过程中,是够有考虑过适用范围? 董保华:其实当时我们也想到了,认为有一些人不适用于劳动法下的加班制度。所以劳动法制定以后,早期的文件分出两类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当时劳动部(人社部前身)规定如果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由人社部门审批才能实行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109042081491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