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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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

28、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29、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教育关系对教育活动目的达成和任务的完成有影响,决定了教育关系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规范和协调的。

(二)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关系的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1.教育权利

2.教育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这种法律约束是具有强制性的。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也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受法律追究的约束,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

在法律关系上,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两者统一,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依法享有教育的权利,但是也有保证教育对象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教师不能随便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教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法律责任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联系。主要表现在:受合法权利所需要的行为要求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未履行义务受法律追究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义务人必须服从最终的法律制裁决定。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法律关系,教师享有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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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资格证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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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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