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柏林市西南波茨坦小镇上有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的桑苏西宫,旁边有座紧挨宫殿的又残又旧的大风车磨坊。令国王非常扫兴,在反复协商无果后国王直接派人把磨坊给拆了。结果老头向最高法院起诉了国王。
开庭那天,骄横的国王拒绝出庭,也没派律师前来应诉。但这不妨碍审判的正常进行。司法女神的雕像矗立在法院门外,雕像背后的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使法官只忠于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他们一致裁定:被告擅用王权,侵犯原告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侵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判决如下:
责成被告威廉一世在原址上重建一座同样的磨坊,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150元。
威廉一世最终向法律低头,对法庭的判决书完全照办。
一座崭新的磨坊矗立在桑苏西宫外,150元也送到老头手上。
时隔多年后,老头和威廉一世都相继过世。威廉一世的孙子威廉二世和老头的儿子又有了故事。
老头的儿子生意萧条,磨坊也再次变得残破不堪……老头的儿子想把磨坊卖给新国王。新国王反复思考后拒绝了他。派人送给老头儿子6000元。
材料一:《十二铜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古罗马李维
它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可以不再依靠贵族的记忆力”。
——古罗马西塞罗
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法”。也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
——恩格斯
材料二:《法兰西民法典》共有2281条,分为3篇、35章。它明确规定了成年法国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体现了在法律上公民平等的原则。法典严格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此外,还确定了契约自由和契约的法律效力。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对后来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都产生了影响。法典的资产阶级性质表明,波拿巴政权是大革命的延续。
——刘宗绪主编《世界近代史》
材料一第488条满二十一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和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第1384条行为人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管理之物件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摘编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
材料二第513条依法律行为而债务关系发生或其内容变更消灭者,若法令无特别规定,须依厉害关系人之契约。
第983、984条所有人于法令之限制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所有人于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1324、1327、1375条家长为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家政统于家长;子之财产归行亲权之父或母管理之。第1338、1350、1351条结婚需由父母同意;凡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夫允许;关于同居之事务由夫决定。
---摘编自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材料一
图1公民大会会场与讲演台遗址图2十二铜表法图3查士丁尼与廷臣
材料二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和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材料一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主持铸刑书,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子产因此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写道:“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随着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摘编自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材料二《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次明确地确认了自由与平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与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古典自然法思想。民法典的诞生,使罗马私法中孕育的民法精神和原则得到更加明确而系统的涤化和升华,法典自身成为了历史性的起点。对于这种超越,拿破仑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摘编自叶秋华等《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演进纪念:法国民法典颁布二百周年》
材料一:赦免是中国古代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手段,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赦免,把它当作稳固皇权的重要措施。赦免在一开始并不是作为一种社会措施,而是原始社会典籍中出现的一类有关“仁政”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赦免具有临时性、随意性,诸侯中的大赦之法基本上都是特赦。汉代以后,统治者开始经常性的使用赦免,《后汉书》记载:光武帝刘秀下诏:“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因而大赦天下,使人们从事生产。赦免权力开始逐渐的收归中央,赦免成为一种习惯法,名目和次数也日益增多。
——摘编自袁文超《中国古代赦免现象分析》
材料二:从自然法在欧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近代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在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的进化历程。在治理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手段的争论中,人治观虽显赫一时但瞬间便悠忽不现,“人类理性所体现之正义,高于一切”。启蒙思想家们大都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统治者行使的权力是人民的共同权力。西方法治主义者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敏锐的捕捉到权力专制的天性,因而便给权力重新解构、定为、整合。以近代法的理性主义对权力进行道德约束,以三权分立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
——摘编自于语和《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材料一中世纪的法院拥有一种“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出现之初,专业法官群体就已经拥有一种公正司法而不屈从王权的职业使命感,早期法官独立的职业精神是近代早期普通法职业群体追求司法权独立的历史渊源。17世纪初法学家爱德华科克结合司法实践和英国法律传统,最早提出了“法院独立于王权”和“王在法下”的主张,这种早期司法权独立思想由之后的法家家继承和发展,推动了司法独立进程。而斯图亚特王朝历任国王受到“君权神授”的强烈影响,试图全面控制司法权,尤其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企图控制司法恢复天主教,这逐渐激化了议会与国王的矛盾。
材料二在17世纪英国革命的推动下,依附王权的法院渐次获得司法权独立的各种保障。曾担任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的布鲁克勋爵指出,得益于《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法律文件和优秀的传统,英国的司法独立凭借四种方式得以支撑:“首先,法官独立于行政与立法机关;其次,根据与法官的年龄和健康有关的现代规则,法官不能被撤职,除非上、下两院都通过决定;再次,法官几乎完全免予因为自身的所作所为被起诉或被控告的风险(即司法豁免);最后,法官有足够的薪水而无须忧虑那些可能点燃司法腐败风险的经济问题。”显然,上述四种方式正是近代早期英国司法独立进程的主要内容。同时,由于议会主导的革命在司法进程中的特殊地位,一种独特的司法独立模式在英国宪制下应运而生了。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邵政达《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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