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于美国宪政与司法制度研究分析,着重体现美国法律发展史对于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影响,以促进人们对于美国法律的更进一步了解。
一、美国宪政产生的渊源
一方面,由于美洲原属于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发展有着源于英国法律的特征;另一方面,美国宪政发展史也受到了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并且在争取美利坚合众国独立、民主、自由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宪政思想。
(一)英王的特许状
特许状是指国王或国家授予某人或某公司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的证明,此制度是行政特许的滥觞。在英国对于北美统治时期英国国王的特许状明确规定了殖民地居民的权利和特权,包括很多慷慨的条款。另外受到西方“高级法”的观念影响认为,宪法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对人民本身和所有政府机关均有约束力。从而形成了美国宪政发展的最初渊源。
(二)自然法学的影响
从欧洲来到美洲大陆的很多人向往着自然权利,并受欧洲启蒙运动思想影响,例如,西塞罗认为,“国家是法律协议和利益一致组成的民众的联合”;凯尔森在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写道:“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卢梭的古典政治学思想及其三权分立学说等。然而,正是在这种影响下,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思想加以融合,构建成新的美国自由传统。在这里更加强调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和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因此,这些法律思想在宪政中通过三权分立模式体现出社会集合体观念和人民主权观念。
二、美国宪政的发展模式
美国宪法同法国的宪法发展历程不同,它的产生更多地体现出利益主体之间的妥协和让步。而就在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依旧以封建法典统治全国之时,在美国费城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其成为美国宪政发展史中的重要部分。
(一)美国宪法的发展
在中国还处在封建专制法律统治时期,在北美洲,为了民主、自由、共和而经过坚持不懈斗争摆脱英殖民统治的美洲人民,于1787年,通过派出代表的方式在费城召开了宪法制定会议。美国的这部资产阶级宪法其所体现的民主、共和思想与同时期的中国专制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美国宪政的模式
1.宪政模式概述。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模式,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行政权由总统来行使,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法案,可以再参议院同意下任命大法官。同时总统领导陆海空三军,并管理所有行政事务。立法权由国会来行使,其具有批准各项任命和弹劾总统的权利,并且大法官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同意并有弹劾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髙法院行使司法审査权,终审权,其可对总统的行政命令和国会的行政立法进行司法审査和宣布违宪。通过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来实现三权分立、互相制衡防止一方权力过大。美国的这种宪政发展模式是受到欧洲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和践行了欧洲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同时也有着自身的发展和创新,由于美国是一个有殖民地独立起来的国家,也是一个由移民共同组建的民主国家,因此美国的宪政体制更加注重对于民主共和思想的体现同时也特别注重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
3.美国宪政模式的意义。首先,协调各方利益维护政局稳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据统计,在美国历史上至从1789年宪法生效到1984年,这一百九十五年中,美国总统对美国国会法案的否决有2410次,而国会推翻的总统否决约95次;美国最髙法院裁定100项国会法案或法案之一部分违宪,参议院拒绝批准27名最髙法院法官的任命。国会曾弹劾9名联邦法官,其中4名被定罪。参议院也曾否决至少8名内阁成员的提名。另外,至今有三名美国总统遭到国会的弹劾。这些充分说明了美国的宪政模式对于国家权力的制衡机制是有效的。其次,灰现了防止专制,保障民主自由。美国宪政模式有效体现了欧洲启蒙思想的优秀精神并纠正了英国普通法中的不足之处。“如果一个机构或握有其权力的群体试图不恰当地行使其权力,侵蚀另一部门的职能的话,将如何对之加以限制的问题。”而三权分立的模式思想对于限制和平衡权力机关行使权力,体现民主具有重要作用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且英国普通法中存在的专制等不合理部分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美国独立的司法制度
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髙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受理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因此最髙法院具有终审权。另外最髙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也就是说美国司法机关处于独立地位掌握司法权,最髙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和违宪审査权。
(一)司法审查权
汉密尔顿曾说过法院既无权又无枪何以发挥作用,但是在1803年马歇尔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査原则。正是由于这个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此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审査作为司法独立的重要内涵,它是人们芷确理解美国宪法所实行分权制衡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视为是美国联邦最髙法院的“独立宣言”,不仅由于因此确立的由司法机关拥有对违宪的法律宜布无效的司法审查制度,更重要的是在通过美国法学家们和大法官的不断阐述,该案甚至进一步确立了司法独立的政治基本原则,即称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活的声音”,对宪法做出最终解释,因此,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査权的美国式的宪法审查制度模式由此初具轮廓。虽然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型的救济措施,不确定因素较多,但人们仍将它视为是约束权力滥用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机制。
(二)司法独立的保障
美国将法官终身制、法官髙薪制及法官专任制作为美国司法独立的保障。首先,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就可以终生任职。其次,一方面,由于法官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担当了违宪审查的职责,法官尤其是最髙法院的法官的提名批准过程实是政治过程;另一方面,法官不得参与党派活动,也不会随意地将自己的政治见解写进法院的判决书。他们必须遵循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寻找令人信服的宪法依据。因此,法官必须保持中立性。再次,对于行政权力的限制,总统在职期间的职务享有民事豁免权。但非职务行为,则没有民事豁免权。法官均可以依法公正审理。
四、美国的法律发展史的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
美国法是普通法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美国法是在继承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独具特色的发达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美国法律发展史有力地推动了世界英美法系的发展。美国法律发展史是在英国法律发展基础上发展而来同时吸收了欧洲启蒙思想和宗教法律制度的合理成分。使得美国的法律更加趋于合理适合国家发展需要,其法律发展的历史有力地推动了英美法系在于世界各国的传播,有效地促进了世界法制文明的进步和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播。其次,美国法律发展史为法律移植和创新提供了依据。日本法律发展通过移植德国法律为蓝本,实现宪政体制促进近代化发展正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的法律发展历史,让很多法制落后国家看到了,通过吸收世界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甚至移植先进国家思想用于本国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再次,美国法律的发展对于世界人权思想起到很大影响。美国法律发展史表现出来的美国人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一系列权利进行的斗争并最终获得美国法律认可,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世界各国人民追求自由和人权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世界各国法制民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