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制定主体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一般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权)
(1)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省会、特区、国批市”)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1)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7.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