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楠女,47岁,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学博士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反歧视法及性别与人权方面的研究。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及国际研究项目,联合国妇女署、国际劳工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项目专家。撰写或主编了《社会性别与人权教程》《反歧视法讲义:文本与案例》《港台地区性别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20年,我们走了多远?——95世妇会后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状况研究》《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及海外经验》等多部著作,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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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基础理论
第一章反歧视法概述
第一节歧视的界定
第二节不构成歧视的情形:合理的区别对待
第三节歧视的成因与反歧视的社会意义
第四节反歧视法的发展
第二章禁止歧视的基础价值
第一节基础价值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节源自宪法的价值
第三节反歧视法的独特价值
第三章暂行特别措施
第一节暂行特别措施的界定
第二节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论
第三节暂行特别措施的立法与实践
第四章反歧视法的渊源
第一节国际法渊源
第二节国内法渊源
第二编禁止歧视的事由
第五章种族歧视
第一节种族歧视的界定
第二节种族歧视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禁止种族歧视的立法与实践
第六章性别歧视
第一节性别歧视的界定
第二节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禁止性别歧视的立法与实践
第七章残障歧视
第一节残障歧视的概念
第二节残障歧视的类型
第三节禁止残障歧视的国际与国内法律制度
第八章健康歧视
第一节健康歧视的界定
第二节健康歧视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禁止健康歧视的立法与实践
第九章年龄歧视
第一节年龄歧视的界定
第二节年龄歧视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禁止年龄歧视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章性倾向与性别认同歧视
第一节性倾向歧视与性别认同歧视的界定
第二节禁止性倾向歧视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性倾向歧视与性别认同歧视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禁止性倾向歧视与性别认同歧视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一章其他歧视类型
第一节前科歧视
第二节容貌歧视
第三节学历歧视
第四节地域歧视
第五节基因歧视
第三编法律救济
第十二章歧视的法律责任和救济
第一节歧视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概述
第二节歧视的法律责任形式和救济措施
第三节歧视的救济机制
第十三章平等委员会
第一节平等委员会概述
第二节平等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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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法讲义》(2021年版)序
在法学院,反歧视法是一门选修课,而且只部分法学院开。
于是,一个法学院的学生为什么要选这门课,是凑个学分,听学长说这个老师课讲得好,还是有过更多基于见闻、经历的思考?一个法学院的教师为什么要开这门课,只是介绍一种知识(我常听一些教师在讲到自己开设某一类课程时会说自己只是介绍一种知识),还是有过更多基于见闻、经历的思考?另外,一个人,如果仅是读者,又为什么会自己掏钱去买“反歧视”之类的书,这些,就仍是问题。
我在近年常讲:李猛、李康、渠敬东等人在新译并发表自己的见解时,把韦伯的报告“以科学为职业”改译作“以科学为天职”在今天的意义。
法律和法学,可以是一种职业。但自一个人选择了它时起,它也可以是一种天职。
在中国的大学中,反歧视法是一门只在部分法学院开设的选修课,但反歧视在现代法律——这里指的是自二战后形成的人类社会主流的法律——中与法律的核心理念直接关联;在法律体系的层级、架构中和法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中,它处于与核心和根基相重叠的重要位置。
40年前,中国的改革开放之初,当时法学界的青年人提出:法律应是以权利为基本范畴,用以挑战旧有的以规范为基本范畴的法律。
正是在这之后,中国的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开始写入了“反歧视”条款,人大和政府的法制机构也对制定专门反歧视法的建议做出了积极地回应。
一个人,如果认可人的权利,认为人与人之间应是平等的,那他会怎样看待现实存在的歧视现象,怎样看待导致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个研究者,会选择哪一类的歧视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题目?
作为一个律师或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学、研究人员,会代理哪一个反歧视案件?
我以为:具体的研究题目应是多样的,前提是学术自由。但如果一种研究和行动——如反歧视研究和行动——在整体上与关系着一个社会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影响着人类发展的重大问题不相重合,致使一些重大问题被忽视或者无视,则应该检讨一下原因是什么,怎样能够做得更好。
我们也可以研究一下,这20年,中国的反歧视研究是怎样开启的,反歧视研究又是怎样构成的。目的在于使研究者能清醒地为自己规划今后的研究,使研究的品性能有所提升。
20年多前,当我和我的一些朋友走进清华,提出要“面对中国真问题”,提出要“选择影响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前沿问题作为研究方向”“倡导一种以问题为方向的研究途径和知识产生方法”,立意即在此。
另外,一场疫病的流行,使原本已经发生的国内和诸多国家的变化凸显了出来,这是否将是一个时代的结束与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这将给反歧视教学和研究带来什么?如果只是重复在国内、国外课堂上学得的,如果只是依了旧有的“学术规范”去仿制一个又一个的“项目”,去出品一个又一个的“成果”,而不能正面回应现实给我们提出的问题,那么,于“科学”(这里,指的是前述韦伯“科学作为天职”的“科学”)是无意义的。
当新版的《反歧视法讲义》稿呈现在我面前时,百感交集。倏忽之间,原版的《反歧视法讲义》出版已5年,蔡定剑离我们而去已10年,蔡定剑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起反歧视研究、李薇薇出版《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化国内实践》已15年,周伟在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做“中国西部劳动就业反歧视法律制度研究”已17年,我为国际劳工组织和原中国政府劳动部作《法律评估:就业职业歧视》报告(为中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做准备)已20年。
我无法再列出此前更多人的工作,但经验告诉我,我们这一代人时常不知在自己的前面(或旁边),别人做了什么。而唯一自觉尚可说道的是:我总是在不断地检讨,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认知、修正自己的主张。到了因年龄等缘故随时有可能结束自己的研究时,我想借此说:我是一个用法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去做制度研究的人,我研究的重点是当代中国。反歧视只是我涉足极为有限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我为大家留下的是:《反歧视立法研究中的问题及我的主张》《代蔡定剑拟:推进就业机会平等倡议书》及前面提到《法律评估:就业职业歧视》。2018年,我在第八届高校教师平等与非歧视培训研讨会上的讲话“反歧视:挑战了什么,又被什么挑战?——反歧视,在中国,在今天,制度背景、历史,理论框架及行动”,及2020年我在第十一届反歧视研究暨人权教育年会上的讲话“反歧视研究:面对中国真问题”,可见我自己对研究与行动的反思,而2020年底写的《蔡定剑辞世十年祭》,则可见我对15年来,由蔡定剑开启,刘小楠接续,为在中国促进反歧视立法而研究和行动筚路蓝缕的过程回顾。
最后,说一下我在《反歧视法讲义》第一版序中讲到的法学教育的学法与教法。我一直认为,无论做什么,教与学,做研究与做实务,方法都是重要的。照本宣科、标准答案的价值有限——特别是在大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