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逻辑学的学科性质,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下面,就运用逻辑科学指导生命科学教育的策略分述如下:
一、判断
判断是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的思维过程,在形式上用一个命题表达出来。什么是命题呢?
1.命题与判断
判断的对象是命题。生物学事实有不同的情况,当人们认识了事物的情况,并通过语句把这种认识陈述和表达出来,就形成了命题。这样,命题都会有所陈述,但命题的陈述是否正确,就需要判断。
2.将命题转化为命题形式
命题与语句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任何命题都是通过语句来表达的,没有语句,也就没有命题;另一方面,命题是语句的内容,语句是命题的物质载体。所以,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就需要从逻辑的角度对命题的语句进行分析。
命题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命题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命题联结词的不同,将命题划分为否命题、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和假言命题。例如:
[例1]否命题:决定果蝇红眼、白眼的基因都不是常染色体上的基因。
[例2]联言命题:基因和环境都影响性状表现。
[例3]选言命题:决定果蝇白眼的基因或者在性染色体上,或者在常染色体上。
以上都是不同形式的具体命题,如果把命题事项用字母代表,舍去命题的具体内容,使命题符号化,则转化为逻辑形式。上述命题的逻辑形式分别为:
[例1]所有的S都不是P,(否命题)
[例2]a与b有R关系(联言命题)
[例3]P或者q(选言命题)
[例4]如果P,那么q(假言命题)
上例中的四个命题,通过转化形成了命题形式。[例1]是否命题,就是直接陈述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例2]是联言命题,是陈述若干事物情况共同存在且有某种关系的命题。[例3]是选言命题,是陈述若干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例4]是假言命题,是陈述某一事物情况存在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的条件的命题。
二、用论证法演绎推理
在演绎推理中,推理过程是逻辑证明的过程,要借助于一定的论证方式来完成,而论证方式是论据和论题的联系方式,即在证明中从论据推出论题的推理形式。论证方式是回答“怎样证明”这一问题的,常用反证法、选言证法、假言证法等进行推理。
1.反证法
反证法就是通过证明与原命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的虚假性来确定原论题真实性的间接证明方法。
反证法的逻辑论证过程是:
论题:P
反论题:非P
论证非P假
所以,P真(根据排中律)
例如:
求证: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假设:X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证明:如果是Xb决定有病,则Ⅱ-3的基因型为XbXb,,那么Ⅰ-1为XbY应表现有病。Ⅰ-1无病,说明假设错误。
所以,这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2.选言证法
选言证法又叫做淘汰法。其证明步骤为:先找出与原论题有关的所有可能性,构成一个选言命题,其次,证明原论题外的其它所有选言支不成立,从而根据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推出原论题为真。
选言证法的逻辑论证过程是:
论题:p
论证:p或q或r
且非q、非r
所以,P
例如:摩尔根果蝇杂交实验:红眼雌性果蝇与白眼雄性杂交,F1全为红眼。F1雌雄,F2红眼和白眼之间的数量比是3:1,但白眼性状只表现在雄性个体中。
求证:白眼性状的遗传方式
假设:控制白眼的基因在X染色体上,或在Y染色体上,或在常染色体上。
证明:①如果在常染色体上,则F2中白眼果蝇的性别还应当有雌性。F2无此现象,所以基因不在常染色体上。
②如果如果在Y染色体上,则F1雄果蝇应为白眼。F1无此现象,所以基因不在Y染色体上。
③由于①、②的结论不成立,因此,剩下的只有最后一种情况。
所以,白眼性状的遗传方式是伴X隐性遗传。
通过上述求证,摩尔根及其同事后来做了这样的假设:果蝇白眼的遗传方式是伴X隐性遗传,Y染色体上没有它的等位基因,进而完成了教材叙述的假言推理,并用测交进行了验证,通过假说演绎法得出了基因在染色体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环境创新教学互动教学课堂教学问题行为
目前,我校正在完善多学科、大范围、多媒体化的校园网络辅助教学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便成了我校应用的焦点所在。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班级上课的教室必须能满足人手一台多媒体计算机(须构成局域网并接因特网)、必要的多媒体控制平台、完整稳定的网络辅助教学系统和丰富的教学信息资源。
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各个学校教育的基础设施,基于网络的课堂教学也逐渐成为最受师生们欢迎的一种教学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我们考虑较多的是课件制作、教学设计和教学资源的优化等问题,而课堂教学管理还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中,职业学校学生的问题行为尤其多,使教学的效率受到极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和制约。
一、网络教学环境下学生课堂问题行为诱因分析
所谓课堂问题行为,一般指发生在课堂上的与课堂行为规范和教学要求不一致并影响正常课堂秩序及教学效果的课堂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常常引起课堂纪律问题,影响教学质量。国外的有关研究发现,一个学生的不良课堂行为不只是影响他自己的学习,同时也破坏课堂上其他学生的学习。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学生的问题行为可能诱发另一个学生不听课,也可能把行为蔓延开来,诱发其他学生产生类似的问题行为,甚至会蔓及全班,破坏课堂秩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人根据自己在职业学校多年计算机专业课一线的教学实践、实时观察和与其它班级师生的交流座谈,并在2010年4月份和10月份两次对我校随机抽样的936名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学生人数附图一)进行了有关上网的网龄(附图二)、上网的地点(附图三)、上网的内容(附图四)的调查,从中发
图一
图二图三
现网络环境下职业学校学生的问题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与网友聊与学习任务无关的事情;
二、收发阅读与学习任务无关的邮件;
四、观看与学习任务无关的影像动画;
五、听与学习毫无关联的在线音乐;
六、撇开学习任务在网上无目的闲逛。
可见,目前职业学校学生上网的主要目的是游戏、娱乐和聊天交友。而且,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图五
那么,为什么在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中会产生如此多的新的问题行为呢?教育研究结果表明,课堂问题行为的产生常常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概括起来,我认为主要的影响因素集中在环境、学生和教师三个方面。
1.网络环境的影响因素
首先,互联网目前已发展成为当今最大的一个传播媒体,它的内容丰富,进入的方式简单,网络系统开放,面对如此神奇的网络世界,如果学生们没有一定的自制能力和积极的学习动机,肯定会产生不良学习行为。其次,置身于互联网的信息海洋中,学生会出现“迷航”现象。当无穷无尽的网络信息包围的时候,其琳琅满目的内容足以令人左顾右盼、目不暇接和无所适从。另外,各种信息诱人的外壳,也影响学生对所需内容的理解和接受,使学生不知不觉便陷入网络信息的海洋,不能自拔。
2、学生方面的影响因素
社会相当一部分人对职教、对职校学生抱有偏见、甚至歧视,凡此种种造成了职业学校学生的自卑心理。而互联网正好为他们提供了倾诉的平台,也开拓了他们的眼界,这种以网络为中介,以文字为载体,以虚拟化的交流角色为主体的交流方式,具有间接、虚拟、平等、自由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职业学校学生可以毫无顾忌在网上宣泄自己内心真实的快乐、烦恼、孤独、痛苦。这正是职业学校学生内心渴望的一种交往方式,极具吸引力。
3.教师方面的影响因素
关键词:中职计算机;计算机教育;网络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新世纪是人类全面进入信息社会的时代,计算机网络影响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为了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中职学校的计算机教育必须进行改革,以满足信息社会的迫切要求,计算机网络教学将成为主导的教学模式。网络教学的优势:首先,教师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以及优秀的教学资源,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学效率;其次,由于网络传播的信息速度快,具有互动性,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把网络引进计算机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利用网络来获取信息,提高分析及处理能力。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提高中职计算机课程网上教学的有效性,既是提高计算机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也是他们自主学习,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计算机课程网络教学有效性的推广策略。
1教学内容实际化,教学过程站在实际的角度出发
计算机教学中如果要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就必须先了解学生的现状。正如我们都知道,
2创设教学的场景,优化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努力营造“问题情境”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直到解决问题,
计算机的课程是一个知识性和技能性统一的学科,提高学生计算机的知识水平以及实际动手能力是计算机教学的主要任务。所以,教师一定要在教学的过程当中,不断的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积极的计划相应的教学方法。
3.1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的任务驱动法
3.2通过合作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的精神与能力
中职学校的学生因为各种各样的生源问题,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知识层次可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对于这一种情况来说,教师在传授课程的时候,可以采用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教学活动:按照优、差互补的原则,把学生分为几个小组,并且由一些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强的学生去指导那些能力稍微差的学生,然后在每个小组中选出一位组长,由组长来进行小组活动的组织、合作、共同完成所要学习的任务和工作。通过小组的合作,让学生来教学生,让学生来指导学生,这样,每个学生都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及优势,并体现出自己的价值,通过小组的合作,让学生可以获得一种成就感和集体的荣誉感。
3.3强化技能方面的训练
4通过多元素的评价体系来帮助学生建立信心
在教学的活动过程中,评价体系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其评价的体系是否科学、合理都直接关系到了教学效果的好与坏。在过去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中,对于学生动手实际操作的能力、综合素质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对于教学效果的全方位提高是不利的。所以,通过创设多元素的评价体系,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考核的时候,在学习的态度、计算机的实际操作、自主学习等多方面作为考核的重难点,对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是非常有利的,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学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考核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除了原有的传统考试形式以外,还可以采用学生互相评比、教师与学生互相评比的方式,把多种方式统一有机的结合,一定会发挥最大的效果。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具有研究和了解学生的能力,发现学生的优点,对学生做出肯定的评价。研究实践证明,越是被肯定和信任,学生就会越发自主的学习,自信心也会更强,所以,一定要让学生时时刻刻都能体验到成功所带来的喜悦,帮助学生建立起学习的自信心。
5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职计算机的教学会让学生受益终生,不管未来学生从事是哪一行业,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以及培养的能力都是有用的。因此,在知识能力的培养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信心,而在教学的过程中更要不断的研究、探讨,让中职计算机的教学不断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卢加元.《计算机网络》课程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设想[J].福建电脑,2007,8.
[2]曾辉.“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S1.
【关键词】左旋氧氟沙星;克拉霉素;Hp阳性;消化性溃疡;药物经济学效果
作者单位:518036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幽门螺旋杆菌(Hp)感染是造成消化性溃疡的最主要原因,如何寻找经济有效的治疗方案一直是临床医生的工作重点。目前临床治疗Hp阳性消化性溃疡多采用质子泵抑制剂和两种抗生素三联疗法[1]。我院比较了左旋氧氟沙星与克拉霉素治疗Hp阳性消化性溃疡的药物经济学效果,旨在为临床提供参考,现将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我院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收治的Hp阳性消化性溃疡患者120例,均经内镜检查和快速尿素试验确诊。全部患者中男65例,女55例,年龄24~60岁,平均年龄(42.15±10.12)岁;病程1~15年,平均病程(5.63±1.84)年;其中胃溃疡52例、十二指肠溃疡68例。同时排除严重心肺功能不全、肝肾功能障碍、药物过敏等患者。
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组,A和B组各60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溃疡部位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两组患者均给予口服奥美拉唑肠溶片20mg/d;阿莫西林胶囊1000mg/d。在此基础上A组患者给予左氧氟沙星胶囊200mg/d[2];B组患者给予克拉霉素胶囊500mg/d,以7d为一个疗程[3]。疗程结束1个月后胃镜下观察溃疡愈合情况,以及Hp根除情况。
1.3判断标准显效: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胃镜检查结果提示溃疡灶消失或由活动期转为瘢痕期,快速尿素试验结果提示Hp阴转;有效:临床症状和体征缓解,胃镜检查结果提示查溃疡面积缩小50%以上,快速尿素试验结果提示Hp阴转;无效:临床症状和体征无变化甚至恶化[4]。
总有效率=(显效+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4统计学方法全部数据均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比较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医疗成本以货币单位表示,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本研究中全部患者均为门诊患者,仅考虑药物成本,即奥美拉唑肠溶片(2.186元/20mg)、阿莫西林胶囊(0.954元/500mg)、左旋氧氟沙星胶囊(0.500元/100mg)和克拉霉素胶囊(2.033元/250mg)产生的药品费用。均按照2009~2011年的药品价格计算。
A组患者显效21例、有效32例、无效7例,总有效率为88.33%;B组患者显效20例、有效31例、无效9例,总有效率为85.00%。两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A组成本=(2.816+0.954×2+0.500×2)×7=40.07(元);
B组成本=(2.816+0.954×2+2.033×2)×7=61.53(元)。
B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A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两组患者成本效果比较
组别(n=60)成本(C,元)效果(E,%)C/EC/E
A组40.0788.330.456.44
B组61.53*85.000.72
注:与A组比较,*P
3讨论
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医疗资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等,如何合理选择经济有效的药物品种、分配有限的医疗资源已成为临床工作的重点。药物经济学综合考虑临床用药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既要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又要保障临床疗效,达到治疗疾病和节省医疗资源的双重目的,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短疗程三联疗法是近年来应用较为广泛的治疗Hp阳性消化性溃疡的治疗方案,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由于细菌耐药性的增加,选择高效敏感、价格低廉的抗生素品种十分重要。本研究中两种治疗方案所达到的临床总有效率较接近,从药物经济学的角度考虑,选择成本较低的奥美拉唑+阿莫西林+左氧氟沙星方案。该方案具有良好的药物经济学效果,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黄伟,龙全慧.5种质子泵抑制剂治疗幽门螺杆菌引起的消化性溃疡药物经济学分析.中国执业药师,2009,6(1):3335.
[2]李雪燕.三种方案治疗消化性溃疡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药物经济学分析.中外医学研究,2011,9(1):3940.
关键词:现象学;科学论;逻辑学;纯粹逻辑学;超越论逻辑学;胡塞尔;
作者简介:张浩军(1980-),男,甘肃武威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德国近现代哲学。
现象学从开创之初就与逻辑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胡塞尔一生都没有放弃过对逻辑学问题的探讨。从《算术哲学——心理学的和逻辑学的研究》(第一卷,1891)到《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1900;第二卷:《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1901),从《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逻辑理性批判的一种尝试》(1929)到《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1938),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胡塞尔的思想历程简单地划分为前现象学时期(即1900年《逻辑研究》第一版发表之前),本质现象学时期(即从1900年至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的第一卷《纯粹现象学通论》,简称《观念I》,发表之前)和超越论现象学时期(即《观念I》发表之后)这三个阶段的话,那么胡塞尔在每一个阶段都研究了逻辑学问题,可以说逻辑学是胡塞尔思想发展中的一个一贯的主题。
一、逻辑学作为问题
1891年,胡塞尔哲学生涯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第一卷)的发表,标志着他探索“严格科学”的道路的最早尝试,在英国经验论和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影响下,胡塞尔试图运用心理学的“科学”方法来澄清“数”和“逻辑”的基础和起源,最终认为数学与逻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都是心理的构成物。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只要随便看一眼逻辑学文献的内容,上述说法就可以得到证实。这些文献所讨论的始终是些什么呢?概念、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定义、分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心理学,只是根据规范的和实践的观点进行了选择和整理而已。无论人们对纯粹逻辑学(reineLogik,purelogic)做如何严格的限制,都无法把心理学的东西从它之中排除出去。”[1]51由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基本概念的澄清是在对心理行为的描述心理学分析中进行的,因而在此书发表后不久,他便受到了指责。最主要的批判来自于数学家和逻辑学家G·弗雷格(GottlobFrege),他在《算术哲学》一书的书评中指出胡塞尔把数学和逻辑的基本概念和规律心理学化了,必须“要把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2]8。
二、逻辑学的性质
1900年胡塞尔发表了《逻辑研究》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以下简称《导引》)。在这一卷中,胡塞尔自觉地从一个心理主义的追随者变成了一个心理主义的反叛者。他深刻地批判了当时在哲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心理主义观点,明确地界定了逻辑学的性质,提出了纯粹逻辑学和理论科学为实用科学奠基的观念。
从胡塞尔的这段话来看,《导引》首先要讨论的是逻辑学的性质问题。即“1.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一门工艺论)。2.它是否独立于其他科学,尤其是独立于心理学或形而上学。3.它是否是一门形式学科,或者像人们习惯于说的,它是否仅仅与认识的形式有关,它是否也须注意认识的质料。4.它是具有先天的和证实性学科的特征,还是具有经验的和归纳性学科的特征。”[1]6-7
实际上,胡塞尔本人并不否认逻辑学的规范性质。他只是认为,纯粹逻辑学构成了逻辑学的理论基础,它作为抽象的、理论的学科为普通的、实践意义上的逻辑学奠基。逻辑工艺论的根本理论基础并不是在认识心理学之中,而是在纯粹逻辑学之中。也就是说,胡塞尔要求划分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和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逻辑学应当包括这二者。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代表了科学的本质,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则代表了工艺的本质,胡塞尔也用医学和治疗术、纯粹几何学与土地丈量术之间的关系来比喻纯粹逻辑学与方法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强调规范科学对理论科学的依赖性:规范科学从理论科学中获得所有那些使它们成为科学的东西,这就是理论性的东西。纯粹逻辑学或纯粹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论性的东西”。所谓“理论性的东西”,就是使所有科学(不论是规范科学,还是各门具体科学)成为“学”(—logy,—logie)的东西。从事科学的人并不关心他赖以进行思想的那些原则,作为纯粹逻辑学的理论哲学就是要澄清科学中所使用的观念。科学的统一正是由理论的统一来规定的,这种规定性赋予理论科学(观念科学)以科学的至尊地位,即使理论科学不是最有用的、也是最有价值的科学。[3]19-20
三、纯粹逻辑学作为科学论
在胡塞尔看来,像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等等自然科学家和其它具体科学的研究者“为了实施哪怕最重要的科学计划也不须要明察他行动的最终根据,并且,即使已获得的成功对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会去要求证明他的推理的最终前提以及要求探讨那些作为他的方法之基础的原则。然而,所有科学的不完善状态都恰恰与此有关。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这些科学在研究它们各自领域的真理时所隐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们在从事这些研究时所缺乏的内在明晰性和合理性”,[1]9-10也就是说具体科学并不是一种清晰透彻的理论,它们并不是从最终的原理和根据出发,使其概念和命题建立在完全明见的基础之上,它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也没在其真实性和必然的有效性上得到论证。
在胡塞尔看来,为了实现真正科学的目标就需要形而上学与科学论对具体科学进行规范和指导。“形而上学的任务在于,对那些未经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却至关重要的形而上学前提进行确定和验证,这些前提通常是所有探讨实在现实的科学的基础。”[1]10-11由于形而上学仅仅涉及到那些与实在现实有关的科学,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学都与实在现实有关,比如纯粹数学科学便是如此,它们的对象是数、量、集合、关系等等,这些对象完全独立于实在的有或无,并且仅仅被看成是纯粹观念规定的载体,所以为了对这些与实在现实无关的抽象的、观念的领域进行研究,就需要一门与数学、形而上学不同的新的科学,这门科学涉及所有的科学,其目的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这门新的科学就是所谓的科学论。然而问题在于,科学论是否可能呢?如可能,则如何可能?
在胡塞尔看来,科学论可以分为理论的科学论和规范的科学论,更确切地说,可以分为理论科学的科学论和规范科学的科学论。就理论科学而言,科学论的任务在于:“探讨各门作为这种或那种系统统一的科学,或者说,它要探讨:哪些东西在形式上将科学规定为科学,哪些东西决定了科学内在地划分为各个区域、各个相对封闭的理论,哪些东西是科学的根本不同的种类和形式等等。……而且不仅仅只是探讨在科学中出现的知识方法,它应当还包括对那些本身也叫做科学的知识方法的探讨。科学论不仅要区分有效的和无效的论证,而且还应当区分有效和无效的理论与科学。”[1]24
在科学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应当是一门规范学科。因为“逻辑学研究的是,真实有效的科学包含着什么,换言之,构成科学观念的是什么,通过这种研究,我们便可以确定,经验的科学是否符合它们的观念,或者,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接近这些观念,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违背这些观念。这样逻辑学便可以将自己称为规范科学”,[1]24-25“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一项深入的任务,即:研究那些作为我们的支配力之基础、作为实现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种条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规则:我们如何用机智的方法去获得真理,如何确切地为科学划界并建立科学,尤其是如何发明或使用各种在这些科学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在所有这些方面避免犯错误;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以上这些任务,那么它就成为一门关于科学的工艺论。”[1]25-26
四、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逻辑学的建立
于是,现代科学就这样放弃了自柏拉图以来活跃在各门科学中的真正科学的理念以及科学在实践上自我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的根本精神。这种根本精神一贯要求,任何知识都必须从最初的和完全明晰的原理出发加以说明,不对此追问就不赋予任何意义。与此同时,欧洲科学也从根本上失去了对自己、对其绝对意义的伟大信仰——相信科学将成为智慧,将成为真实地理性地对自我、对世界、对上帝的认识,并以此实现更完美、更符合人性的、幸福康乐的生活。这种伟大的信仰,这种将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在今天的大多数人中已经失去了它的力量。人们就这样生活在一个变得不可理解的世界中,人们不去追问目的,不去追问被理性和意志所承认的意义。造成这种情况,逻辑本身也有责任,因为“科学的危机从根本上来说是逻辑的危机,如果说科学已经偏离了它的理想的话,那么这是由于逻辑未能使这个理想变成明晰的,而且没有引导科学的发展”,[6]ⅹⅹⅹⅲ逻辑没有坚持行使它作为纯粹的和普遍的科学论的历史任务,而是蜕变为了一门特殊科学。
在胡塞尔看来,当我们认识到真正的人性和彻底自我负责的生活不可分离,并因而认识到科学的自我负责与人生的总的自我负责不可分离时,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整个的生活和总的文化传统作一番深入透彻的反思,通过意义研究(Besinnung,sense-investigation)来寻求最终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说科学理论的问题是哲学的主要课题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通过批判当今的哲学来进行这种反思。但是,“在当今哲学十分混乱的形势下,这样做希望渺茫。因为当代哲学的文献虽浩如烟海,但缺乏统一的方法,以致有多少哲学家就差不多有多少种哲学。”[4]10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像笛卡尔式的普遍的反思,以一种彻底的批判精神来重新恢复从绝对奠基出发的真正科学的观念,即古代柏拉图的观念,这也就是说,追问作为包括所有实证科学的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前提的最终基础。这种彻底的科学奠基的第一次尝试,即笛卡尔自我—我思(egocogito)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从绝对的、认识的主观性出发,在整体上对科学作绝对的奠基、对哲学作绝对的奠基,直到超越论现象学产生之前,一直未能成功。
“因此,只有在现象学的意义上,一门超越论地被澄清的和被证成的科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只有一个超越论地—现象学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够成为一个最终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门超越论的逻辑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论,即一门关于所有科学的最终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4]20
五、结语
逻辑学是高校中的重要基础学科之一,承担着培养、训练和提高大学生思维能力的任务。同时,逻辑学也是提高全民族索质的重要手段和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必备的工具性学科。因此,加强商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进路研究意义重大。笔者认为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教学应注,理辑学应用研究
在以往的逻辑教学过程中,我们一般把传授系统的传统逻辑知识作为教学目标。而逻辑学所特有的工具性特点决定了其价值不只是在于学术理论方面,更重要的是在于它的应用价值。对高校学生来说,由于他们日后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学习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日常思维技能,为今后在工作和生活中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间题提供完善的逻辑学知识,而不是重点研究逻辑学理论。
逻辑学科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就在于它的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要把所学的逻辑知识真正用到实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桩就在于加强迈辑学应用性研究。目前很多的逻辑教材存在片面追求演绎系统化、符号化,侧!于介绍理论化的逻辑系统,在内容体系与教学目标上有着不一致性。为了让逻辑贴近思维现实,发挥其提供思维训练方法的基本功能,在具体的逻辑教学内容选择上应把逻辑提供的思维方法、原则与思维训练应用相结合,增加逻辑研究与逻辑知识应用相结合的内容。在内容编排上,始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开放的方式,多方位、多层次地吸纳逻辑理论的应用内容,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多个领域。
二、教学内容改革要翻乎学科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焦点就是教学内容问题,也就是在教学中如何处理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任何教学改革都要面对客观实际,要遵循教育规律。高校逻辑学的教学改革也一样。对于刚刚进人大学的学生们来说,他们在逻辑知识上可谓是一片空白。而现代逻辑利用数学演算和人工语言研究有效推理,追求必然思维,是形式化的推演,这种思维方式不属于普通人的日常思维,是高级的科学思维方式,更适合尖端性高深科学研究的需要。从教学规律而言,顺乎学科发展,也并不是说要废止传统逻辑而只要现代逻辑。没有学好传统逻辑是学不好现代逻辑的,相反,学习好了传统逻辑可以激发对逻辑这门学科的浓厚兴趣,初步领略逻辑的奥妙,从而使已掌握的传统逻辑知识成为学习现代逻辑的敲门砖。
各门学科有各门学科的特点和用途,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七大基础学科之一的逻辑指的是现代逻辑,应该重视,但并不是说只有废止了传统逻辑才能重视现代逻辑,不废止传统逻辑同样可以重视现代逻辑,高校可以让学生先学习传统逻辑知识,而后有选择性地学习现代逻辑。再说,一般高校的逻辑学教学主要的目的也并不是要培养出逻辑学方面的专门人才,而是把它当成一门工具来使用,为将来学习其它学科和工作提供帮助。
三、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加强教学效果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加强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手段,是为了“过河”而必须很好地解决“桥,,或“船”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采取了五项措施:
其一,运用启发式教学法。并总结出这样一个程式,即课堂教学三部曲:第一部,从古今中外和日常生活中的典型逻辑事例切人;第二部,引导学生从典型事例抽象概括出逻辑原理;第三部,指导学生在逻辑原理规范下进行系统的逻辑训练。学生反映:这样学逻辑,学得懂,记得牢,用得上,越学越爱学,越学越想学。这就使学生在学习上进人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其二,运用偷快教学法。愉快教育体现了世界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势。愉快教育具有复合功能。成功的愉快教育,可以做到趣中养德,乐中启智,可以培养学生健康的身心和进行审美教育。我在教学中注重溶科学性、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为一体,就是为了使学生在轻松偷快的心理状态下,尽可能获得大面积丰收,从而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论文关键词法律逻辑学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
一、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
法律推理是指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解释法律,从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判断出法律意思或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案件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上位法律规范,为判决确立一个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据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的案例在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也屡见不鲜:
侦查机关通过一番调查,初步判断:
被害者的上级(B)、妻子(M)、秘书(G)中至少有一人是凶手,但他们不全是凶手。
仅当谋杀发生在办公室里(A),上级才是凶手;如果谋杀不发生在办公室里,秘书不是凶手。
假如使用毒药(C)那么除非妻子是凶手,上级才是凶手;但妻子不是凶手。
毒药被使用了,而且谋杀未发生在办公室里。
问:侦查员的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吗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把四个命题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自然推理系统PN进行推理,推理过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果则说明这些判断不都是真实的,如果得出的结果没有相互矛盾,则证明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这是运用形式逻辑来解决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种证明的逻辑,传统法律逻辑运用的是传统逻辑即形式逻辑,可见它解决的是法律推理问题。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推论的序列组成的推论链,其中一个推论的结论是下一个推论的前提;所谓推论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他命题是前提;而一个推理序列则组成了论证,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一个论证包含了多个推理,一个推理包含了多个推论。形式逻辑虽然解决了法律推理问题,但是未能解决法律论证问题。
另外,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导,二是法律的实质推导。法律的形式推导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逻辑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或逻辑关系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导的结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后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形式计算”或“概念计算”的结果。如果要进行法律形式推导,则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含义明确清晰,案件事实确凿清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确定无疑义的情况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特性,按照相应的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可以运用形式逻辑的的方法,但是这种法律形式推理只适用于较为简易的案件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确实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虽然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仅仅有形式逻辑时无法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的。众所周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确认的,控辩双方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模糊意义下摆出自己的道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的实质推导来处理案件。法律的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效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在法律出现空隙,法律规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触,“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等问题上,法律实质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无法给出的回答。
形式逻辑也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和斯多葛命题逻辑为主体的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希尔伯特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从形式逻辑本身性质来看,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
其次,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简单,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总是包含在法律论证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当中,在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中,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的推演活动,因而这样的推论不可能是像书本例题中的那种简单形式逻辑的操作。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基于自然语言的产物,因此难免会受到自然语言多义性、模糊性的影响,导致法官、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困扰。
再次,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命题都是事实命题,是有真值的对象,形式逻辑对事实命题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评价是形式逻辑二值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较多的命题并非事实命题,而是如“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这一类的规范命题或价值命题,这类命题的性质无所谓真假,它们也不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这类命题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形式逻辑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第四,《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法律思维中涉及了大量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语境推理等,这些都属于非演绎推理的范畴,而形式逻辑对非演绎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无法满足法律思维的实践,因此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地评价、规范全部法律思维。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兴起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公认的概念,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这一点恰恰迎合了法律逻辑学以自然语言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在这方面与形式逻辑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法律逻辑学与非形式逻辑的完美联姻。在法律逻辑学中,与法律形式推导对应的是法律实质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可分为法律的目的推导和价值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基于目的蕴涵和价值蕴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蕴涵,因此它应当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导的框架,而非形式逻辑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就为法律实质推导提供了工具。
关键词: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现代逻辑
作者简介:张欢(1988-),女,河北唐山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张满(1988-),女,河北邯郸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08[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西方哲学思潮纷繁复杂。这一时期,哲学家已经不满足于仅仅从认识论角度去研究哲学的问题,这一时期的哲学研究中与逻辑学、语言学的结合日渐紧密,使得哲学研究的领域逐渐变宽。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使得分析哲学、逻辑哲学、语言哲学成为舞台的主角。
一、概念澄清
对于西方哲学的发展历程,学者们普遍认为有三次重要的转向。其中第二次转向就是从近代哲学的认识论到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可以说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这三者都是这次转向的产物。
1、分析哲学
对于分析哲学,难以找出意见统一的定义。王路认为:分析哲学至少是一种思潮【1】,一种以语言分析为方法的思潮。根据分析哲学家们对语言的使用形式不同,分析哲学可以分为人工语言分析学派和自然语言分析学派。分析哲学总体来说有七大特征:重视分析的方法;以语言分析为首要或者唯一任务;逻辑上的反心理主义;抛弃形而上学;坚持逻辑分析,注重推理;语言的转向;反对建立庞大的哲学理论体系,哲学问题的解决要从小问题着手,零打碎敲。
2、语言哲学
语言哲学目前没有精确的定义。从起源上来说:国内以王路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语言哲学就是分析哲学的继承与发展。他认为分析哲学发展到后期被称之为语言哲学。从众位哲学家的研究成果来看,语言哲学的研究内容无非是从语言的方向出发去澄清哲学问题,或者是语言自身所体现的哲学问题,再或者就是研究语言和哲学间的关系。这三种形式都从语言对人类的意义出发考察语言。【2】从研究范围来说:一种观点认为语言哲学就是语言的哲学,哲学问题本质上都是语言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语言哲学是语言学的哲学,与语言学理论的关系更加紧密。
3、逻辑哲学
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不同。它不是逻辑,而是研究由逻辑所提出的各种哲学问题。哈克对逻辑哲学的研究内容曾作出分析并经陈波总结为两条:第一,研究逻辑学自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第二,研究怎么样才能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去解决一些传统的哲学难题。【4】具体来说,逻辑哲学的内容主要有:逻辑与非逻辑、蕴含和推理有效性、关于模态逻辑的哲学问题、关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哲学问题、关于多值逻辑的哲学问题、逻辑悖论、意义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和自然语言逻辑、逻辑和本体论、专名和通名等主要内容。
二、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的共通之处
首先,三者的产生具有共同的根源。它们都是现代哲学的“语言转向”的产物,即都以现代数理逻辑的产生为历史前提,不管是分析哲学家,还是语言哲学家,抑或者是逻辑哲学家,绝大部分人有现代逻辑基础。
其次,三者有许多相同的研究议题和研究者。它们具有一批共同的研究课题,如意义理论、真理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等。现代许多著名哲学家如弗雷格、维持根斯坦、奎因、克里普克等,既是逻辑哲学家,也是分析哲学家和语言哲学家。
最后,三者都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语言哲学家从句子出发,应用现代逻辑方法,使句法分析达到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结果。威廉姆森建议逻辑哲学也应该专注于现代的科学逻辑学。他指的“科学逻辑学”是指具有精确性、系统性和严格性的观念所统辖的那些论证。【5】分析哲学的目的就是建立人工语言,同样也是现代逻辑方法的体现。
三、三者的区别
首先,对三者的界定不同。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都可以看做是一门学科,是语言、逻辑和哲学的交叉而形成的学科。学术界基本上认为分析哲学不是一门学科,而是一种思潮,一种流派。
其次,三者的研究角度和目的不同。三者对相同问题的研究角度存在差异。例,在研究存在问题时,分析哲学通过形式语言还原“存在”的本来面目,而逻辑哲学通过非形式语言来理解“存在”,并将本体论纳入存在问题研究领域中。逻辑哲学有构造理论的功能,这和分析哲学也有明显的区别。另外,三者的研究目的不同。分析哲学是为了更好的阐述问题而不是解释问题。分析哲学家认为过往的哲学家之所以会对很多哲学问题形成争论,并最终使这些哲学问题无法解决而成为千古难题的原因,就在于自然语言有缺点。所以,解决哲学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理想语言。而语言哲学则至少要解决某些问题。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大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与日常思维、语言表达、推理论证等有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学科的门类越来越多,逻辑学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在高校教育尤其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逻辑学更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是面向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是逻辑学与法学知识的结合。法律逻辑学的课堂教学应该改变原有的固定模式,引入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使学生被动或主动地参与到课程的教与学的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对象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按照教材的章节和顺序逐个内容讲解下去,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没有任何创新和扩展;在教学手段上基本上是一本教材、一个教案、一支粉笔,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和手段基本谈不上使用或者是没有条件使用。这种方法极大地限制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使原本就抽象、晦涩的逻辑学概念和原理更不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为此,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就应该在法律逻辑教学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本文由收集整理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搞好法律逻辑教学呢?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来看,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等方法效果比较好,很受学生欢迎,下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
二、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教学思路。作为教学方法是指基本方法,而非具体方法,贯彻到各种具体方法中,使教学具有启发性。作为教学思路,强调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启发式教学方法,这是由这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将学习目的寓于课堂教学之中,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通过设疑,激发学生认识上的矛盾,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引发学生的想象力,促进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并转化为学生自身的认识。为使整个教学过程有启发性,要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针对大学生思维的活跃性、跳跃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的特点,结合各章节教学内容的进度,融入课堂,提出讨论话题,让学生在课后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教师一方面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不偏题,同时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进行总结发言,提出观点和结论。这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其搜集资料、整理资料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一、大话学者:从反杜林论谈起
大约在150年前,德国出了一个大话学者杜林,他创造了一个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哲学体系。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体系时,杜林的东西总算还被恩格斯称为高超的胡说。杜林,这个创造体系的所谓「智者,自称为在哲学和所有科学领域中都实行了全面的变革,并对所有的知识前辈都用嘲弄谩骂的语气予以了无情批判。
二、大话逻辑:有根无叶的哲学思辨
我把泛演化逻辑称为大话逻辑,就是因为这个逻辑要就不建立,一旦要建立,那就不仅是要创造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是导引和拓荒意义上的体系,它还是一个革命性的体系。泛演化逻辑的大话可以用作者自己的语言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这样一种逻辑的「根本重要点在于,它并不是一种形式化的主观的数理逻辑,而是一种有效预测事物演化趋势的智能逻辑。
第二,这样一种逻辑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可以构成古典逻辑的本体论基础。
第三,泛演化逻辑,乃是逻辑的逻辑,可以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元逻辑。
第四,现代逻辑多以数学中的形式集合论为基础,我的泛演化逻辑对于概念类集理论的重新研究必将涉及逻辑基础的重大革命。
但奇怪的是,所谓的创造性竟然依旧存在。这个逻辑依然是别人没有做出,只是他做出的「完全新型的逻辑。在知识变化如此迅速演进的现时代,时隔二十多年。还敢于声称这种逻辑是完全新型的逻辑,真让人佩服他的自信和勇气。但有点令人欣慰的是,他开始把逻辑看成是非常重要的东西了,远超出他以前对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的重视。因为在何文中,何先生声称:他那个有关泛演化逻辑的著作成了何先生一切著作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了。
何先生的逻辑是不是非常重要的逻辑创造呢?我先做出两个简要的评述,在本文第三部分再讨论何氏逻辑的核心部分:概念历史类集。
现时代的知识体系,其专业门类纷繁复杂,对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求。现时代的任何一个学科分支,都有其圈内的游戏规则,首先得遵守规则,然后才有可能突破规则。我想在这一点上,何新不可能是例外,虽然任何规则都可能有例外。
但遗憾的是,泛演化逻辑只有主流哲学和主流思辨的根,除了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却没有任何逻辑学者的工作。它既和主流的逻辑无关,和我国的非主流逻辑研究也扯不上关系。在何先生眼里,只有哲学家和革命家是逻辑学家,只有钱学森先生是逻辑学家,其它的人都不是。而黑格尔的逻辑体系呢?除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三个人重视并且理解之外,只有何先生重视并且理解,再也没有其它人重视和理解。这实在是对中国逻辑学界的一个歪曲,在中国逻辑学界,既有何先生所说的主流逻辑研究学者,现代逻辑的研究团体,辩证逻辑研究也是逻辑学界中重要的研究项目之一,也有一个专门的辩证逻辑研究团体。
谈及现代逻辑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则何文的态度简直是认为不值一提,现代逻辑几乎全是陷入死胡同似的东西。用何先生的话:现代逻辑正在变成一种及其主观和非常形式主义的东西,一个内容及其空洞的东西。相信进化的何先生出此之言,进化大概就只能理解成退化了。
逻辑是一门很专门的学科,外行可以领导内行,但外行不能代替内行,外行也很难代替内行。哲学家或者革命家从圈外层面上来看待一个学科,这和学科本身的发展是一种非常弱势的联系。权威是有语境限制的,权威的论断不能代替学科本身的发展。逻辑有其自身的发展契机和进化历程。某个政治家的青睐,某个财团的资助,某个圈外权威人士的首肯,不能改变学科本身的发展轨迹。在二十世纪的整个一百年,逻辑学科枝叶繁茂,生成了一个巨大的知识群落,何先生视而不见,也未看到作甚么研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热闹领域玩腻了之后,换一个游戏场所,看一点黑格尔的哲学著作,就摆起开山祖师的架势。几十年前这尚有可能,在如今的普适大众传媒不再,整个市场细分,整个知识门类细分的条件下,无异于天外梦想。
何文说:由于罗素、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等近代逻辑学家根本搞不懂黑格尔逻辑,反而由于无知而对黑格尔持轻视的态度,因此他们对黑格尔的动态逻辑原理可以说一无所知。
我并不完全同意冯赖特的看法,我对辩证逻辑承认矛盾的新奇思想是取支持态度的。辩证逻辑的一些思想是对经典逻辑的某种颠覆,含有野性思维的成分。而正是野性,才可能是理论创新的原动力。但是何先生对待辩证逻辑、对待现代逻辑的态度,却让我颇存疑虑。在学术上,谁具有独断论的色彩,把何先生的话语和上述冯赖特的引语相对照,结论就是一目了然的了。我们关于逻辑的讨论最好是不要讨论了,最好的思想和最革命的理论已经创造出来,逻辑本体论的基础已经建立起来,那里还需要我们去做那些无聊至极的学术讨论。
概念真是这样一个进化过程吗?逻辑也相信直觉,但这里的概念进化过程,让人很难直觉地接受。一个更容易产生的概念间关系的直觉,并不是何先生的概念的思辨想象,最大的可能是基于基因的生物链联想。何先生先有一般关系的想象,再找一些并不得体的例子来论证自己的想象,无非是共相在先,例证在后的先验观,不知道其中的创新之处何在。看看在现代经典逻辑基础上建立的模态逻辑,看看集合论,看看今天横亘于逻辑和数学之间的关系语义学!你就会感觉到,和主流的逻辑学家和数学家在其中所讨论的关系结构和关系性质相比,所谓泛演化逻辑的历史概念类集,是一个多么小儿科的东西。类集概念分析实际上仅仅只是对亚里士多德词项外延间关系的笨拙模仿,毫无任何现代感可言。很难理解,钱学森这位科学家为甚么把这样的常识性理解看成是一个创造,并把这个概念类集的简单图示美誉为一个专业的「何新树的称谓。现代模态逻辑早就在研究树结构,还有其它的结构方式。何先生对树的小儿科理解,哪里能够和现代逻辑学家对树和其它关系结构的研究相比。
即使这个逻辑构想真是一个合理的构想,那也用不着抬到具有革命性转折意义的高度。革命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时髦的词汇,也许用不着革命同样可以实现进化。而夸张说泛演化逻辑是逻辑的逻辑,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元逻辑,这不过是普遍性诉求在何文中的回光返照。今天的时代,是告别大话的时代,普遍性诉求正在衰落。即使是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也无法去除各个社会群体、各种社会知识的个性特征和语境特征。
人类知识体系,从古希腊一直到现在,似乎都假定了至少有一个被认为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在实践上历久长新,因此非常可能是万世不移的普遍原则,它被当作是知识体系的基石。通常这类据信为「绝对无疑的普遍原则,被人们称为「金规则。而且,那些在历史中各自独立地自发生成并且以不同方式表述出来的金规则,似乎含义上也「都惊人地相似,其逻辑语义也似乎是完全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也就表明,金规则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必然原则。
然而现代社会的实践活动表明,所谓普遍必然的原则,现在到处都在面临挑战。就是在作为理性标准的逻辑和数学领域,也并不存在一个理论上无懈可击,在实践上历久常新的万世不移法则。在美国学者克莱因的著作《数学─确定性的丧失》一书中,克莱因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数学之确定性、绝对无疑性并不存在,逻辑也同样如此。1930年哥德尔的著名定理既是对数学提出的质疑,也是对逻辑学提出的质疑。正是哥德尔的这个定理引起了数学和逻辑的巨变,并且使数学和逻辑随后的发展带来更大的麻烦。但是,这些麻烦并没有消灭数学和逻辑,而是给数学和逻辑增加了更多可能的结构,同时把数学家和逻辑学家分成了更多的不同派别。用美国数学家克莱因在《数学─确定性的丧失》一书中的表述:
何文建立起来的所谓泛演化逻辑,充其量不过是逻辑学探索长河中的一个小小支流。企图把这个思辨探索的粗糙猜想看成是某种普遍逻辑法则,甚至是法则的法则,这只是一种知识的迷信和盲目的自大。数学原则和逻辑原则通过我们的直觉就有可能被我们所接受,但仍然是有可能受到质疑的。就此而言,泛演化逻辑普世化的知识诉求,在今天这样一个永不停息地推陈出新的现代社会中,在竞争和博弈几乎存在于一切现存领域的社会中,也许永远只能是我们的主观想象,而不能是生活世界的现实。
何文的无知主要不在其泛演化逻辑,他至少看了很多黑格尔的书。在其《泛演化逻辑引论》一书中,粗略而且保守地估计一下,其中讨论黑格尔思想和著作的篇幅占到了全书的四分之三以上,讨论现代逻辑的章节却一个也没有。
所以,他就有资格说全世界只有他真正地懂得了黑格尔。就是恩格斯也「并没有彻悟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因此他所谓『辩证逻辑体系从未建立成功。
所以,他也就有资格初生牛犊不怕虎,反正这虎是厉害还是不厉害他全然不知,冒犯了也可以不负任何责任,顶多就是被老虎咬伤吃掉而已。但谁能吃掉一个思辨的天才,一个雄心勃勃的知识界英雄?
模态逻辑是二十世纪50年代以来最富成长性的一门逻辑分支。路易斯在20年代针对实质蕴涵提出严格蕴涵的概念,到30年代,由路易斯创立了最早的模态逻辑系统。自50年代以来,模态逻辑在语形方向、代数方向、模型论方向以及道义、可证性、多值、直觉主义、认知等等领域发展迅速。一直到今天还继续保持向许多领域渗透和扩张的强劲势头。模态逻辑既在人文社科领域具有形上思辨的启示功能,例如在伦理道德、法制建构、社会博弈领域;在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领域,特别是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领域也显示出良好的应用前景。今天,模态逻辑几乎是我国所有逻辑学研究生课程中的必修课程。近二十年来,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都对模态逻辑的研究给与了支持。这些钱绝不是白花的,它为中国逻辑学研究和世界接轨,并创造出新的逻辑知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