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质询规则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辩论质询规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安静下来)

大家好,这里是XXXX(主题)辩论赛的现场,欢迎各位。

本场辩论赛主题是XXXXXXXXXX。

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介绍本场到场的评委,他们分别是----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的是本场辩论赛的双方辩手,

正方辩手是由XX系组成的代表。。。。,他们分别是正方一辩XXX,正方二辩---(具体介绍如果是非正规大型比赛可以忽略介绍,按具体上级要求),他们所持的观点是----

反方同上

下面我宣布,XX学校第几届XX辩论赛第X场正式开始。

(一)开场陈述阶段

1、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2.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3、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4、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5、正方一辩攻辩小结1分30秒

6、反方一辩攻辩小结1分30秒

攻辩规则:

③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问题,但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得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④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⑤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⑥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1、反方累计用时4分钟

2、正方累计用时4分钟

(四)总结陈述阶段

反方四辩做总结陈词3分钟

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3分钟

(五)观众提问

1、每队可以被3个观众提问,每个观众只能提问1个问题

2、观众提出的问题必须与题目有关,合情合理的问题

3、当问题不合理时答辩方可拒绝回答,此观众取消提问资格,但是此次提问机会仍然继续,此机会留给其他观众

(六)评委统计结果,点评

(七)主持人公布比赛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比赛结束

请在场的各位同学安静下来,我们的辩论赛马上就要开始了。在比赛开始前,请您将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调整到震动或静音状态。在比赛过程中,请您配合我们,保持会场的安静与清洁。谢谢您的合作。

各位评委,同学,大家下午好!我宣布大连翻译职业学院第二届辩论赛,第1场半决赛现在开始,参加本次辩论赛的评委有法语系主席张诗涵、校学生会主席宋继龙、日德俄团委书记刘贤,感谢各位评委的出席,下面有请我们的正反双方辩手入场。

首先请双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首先请正方辩手自我介绍预祝你们在本场辩论赛中会取得好成绩,下面请反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同样预祝你们在本场辩论赛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辩论实力。

辩论赛正式开始前,我先说明一下辩论赛的流程:

本次辩论赛一共分为四个环节:

本场比赛的辩题是有关于现在社会需要专业人才还是通用人才的话题:

正方所持观点是:现在社会需要专业人才

反方所持观点是:现在社会需要通用人才

当今社会的企业,技术形形、不近相同,也正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因而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综合性人才,专业人才,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二者完美搭档、配合,社会才会进步,经济才会发展,在我看来,现在社会,专业人才,通用人才二者同时需要。

好,谢谢正方四辩的精彩陈词,今天这场辩论赛可谓美轮美奂!能否取得好成绩往往取决于真正地理解和掌握辩题的内涵,谢谢双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下面我们首先要请评委对本场辩论赛进行点评。

好,辛苦了,我们的记者团,感谢你们,也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发言。

丰富的知识底蕴、良好的心理素质再加上运用自如的辩论技巧是取得好成绩的条件。从表面上来看,辩论赛仿佛是一种高级的智力游戏,然而它所引发出来的知识与智慧,特别是辩手们表现出来的个性的风采和整体的青春魅力,我认为都超越了辩论本身。经过一场唇枪舌战,我想现在大家和我一样都在盼望着比赛的结果,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样激动和紧张。对这样一场实力相当的比赛,真的是难分伯仲。但是比赛总是有输有嬴,我们只能有一个获胜方,下面我要宣布比赛的结果:

本场比赛双方的得分情况是:-------------

获胜的队伍是:--------------,恭喜你们。他们将进入最后的决赛,希望你们有更出色的表现。

从辩手们的得分情况来看,本场比赛的最佳辩手就是:正方-----反方--------

英语辩论赛的基本流程

学习英语辩论,首先要了解辩论的基本设置和流程。针对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英语水平,笔者推荐大家学习英国议会制辩论规则,即BritishParliamentarystyle(下文简称BP)。BP是仿照英国议会议事模式而设计的一系列辩论赛规则的总称,是全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辩论规则,世界大学生辩论赛(TheWorldUniversitiesDebatingChampionships)、中国辩论公开赛(ChinaDebateOpen)以及“外研社”杯英语辩论赛(FLTRPCupDebate)均采用此规则。

和国内常见的中文大专辩论赛一样,BP也分正反双方。不过BP区别于华语辩论赛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常见的BP制是四队制辩论,即每场比赛分正反双方,设“正方上院”“正方下院”“反方上院”“反方下院”四队,每队两人,故可概括为“两方、四队、八人”。BP制的竞赛程序可简单描述为“角色扮演+交替发言”,每位辩手均扮演议会中的一个议员角色,拥有七分钟左右(不同赛事时长不一)的发言时长,正反方按扮演角色的职位高低从上到下交替发言,没有自由辩论等任何快速交替发言环节。具体流程见下表。

英语辩论中的常用表达

GlossaryofDebateTerms

英语辩论术语

辩论赛事debatingevent

循环赛

preliminarydebate

淘汰赛eliminationdebate

半决赛

semifinal

决赛

grandfinal

辩题resolution/motion/proposition

正方

affirmative/proposition/"for"side

反方

negative/opposition/"against"side

当然,掌握英语辩论的基本流程只是辩论入门的第一步,若真的想舌灿莲花、玩转英语辩论,对上述流程的反复研究和多次操练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掌握基本的英语辩论用语对初级辩手也至关重要,毕竟辩论是语言的艺术,有了想法但说不出来,多少会让人感到尴尬。亚里士多德曾说:“Notonlyitisimportanttohavesomethingtosay,butonemustknowhowtosayit.”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辩论中常用的英语表达有哪些吧。

1.开篇(OpeningProposition)

俗话说,wellbegunishalfdone(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在辩论赛场同样如此。自信又真诚的开篇不仅能够振奋己方士气,还可以给评委及观众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开篇陈词都需要有一段相对固定的问候语(greetings),如:Honorablejudges,distinguishedguests,ladiesandgentlemen...这句话看似简单,但绝对不容小觑。尤其是对于初级辩手而言,赛场上刚开始张嘴说话的那几秒往往是最紧张、最容易出错的时刻。笔者就亲耳听到过有的选手由于过度紧张,把honorable(尊敬的)说成了horrible(可怕的),把distinguished(杰出的)念成disgusting(令人恶心的)……除了问候评委与观众外,也别忘了问候对方辩友,一句myfellowdebaters就可以显示出你的礼貌与辩风(manner)哦。

开篇陈词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开门见山地“破题(definition)”,并亮明己方观点(statingtheopinion)。写惯了中、高考话题作文的同学总是喜欢说一些诸如Ithink、inmyopinion、Ibelieve、asfarasI'mconcerned之类的套话,外加一句类似everycoinhastwosides之类模棱两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话。殊不知,这类表述若用在辩论的开篇陈词中不免显得老套俗气,应尽量避免。笔者在此推荐一些更专业、更有“范儿”的表达方式,让你一张嘴就显得与众不同。

*Tosettheframeworkforouropinion,webelieveitisnecessarytostate...

*Wewouldliketointroduceourstandbygivingthefollowingdefinitions...

*Inordertoeffectivelydebatethistopic,wewouldliketopropose...

*Wewillelaborateoneofthemoststrikingfeaturesofthisproblem,namely...

*Inthefirstplacewewouldliketomakeclearthat...

*Themainargumentfocuseson...

2.反驳对方的观点(RefutingtheOpposingTeam)

*I'mnotsocertain.

*Well,I'mnotsosureaboutthat.

*I'minclinedtodisagreewiththat.

*No,Idon'tthinksoreally.

不过,当我们想表达更强烈的不满时,以上那些句子未免显得“口味清淡”了一些。不妨考虑使用以下几个表达。

*Youaremissingthepoint!

这句话意思是:“你没有说重点/没有围绕中心议题!”注意:要用youare,而不能说成you're,因为着重强调系动词可以突出语气,而连读则显得士气弱了很多。

*Youknowwhat?Youarestrayingfromthemainpoint!

这句话意为:“你知道吗?你已经跑题了!”“Youknowwhat?”在口语中很常用,含有惊讶的语气。Stray一词可表示“流浪,迷路,偏离”等意思,strayfromthemainpoint则指“跑题”。“跑题”也可以用offtopic来表达。

*YouaregeneralizingwhatIasked!

这句话意为:“你在以偏概全!”以偏概全是辩论中很容易犯的逻辑错误(fallacy)之一,英语中称其为“hastygeneralization(仓促概括)”。例如:Mybrothersdon'tlikemusic.Myboyfrienddoesn'tlikemusiceither.Soallboysdon'tlikemusic.这句话从兄弟们和男朋友都不喜欢音乐推断出所有男孩子都不喜欢音乐,这就是典型的仓促概括型逻辑错误。这样的错误看起来简单可笑,但在实际操练中经常会有辩手“中招”,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在辩论的措辞中,一定要避免使用everything、all、everyone、none、never这样绝对化的字眼,而应该用almostall、usually、mostofthetime、everynowandthen、onceinawhile、frequently、rarely、onoccasion等更严谨的表达。

另外,一定要谨记:即使我们无法赞同对方的观点,我们也只能说yourideaismistaken,尽量避免直接说youarewrong,因为我们反驳的是对方的观点(idea),而非对方本人。不要赢了辩论,却失去了朋友。

常用的辩论技巧

辩论中你来我往,针锋相对,无非是想尽办法说服对方,使对方认同自己的观点。因此,哪一方的说服力更强,哪一方则能胜出。由此看来,辩论的技巧也可以称为说服的技巧。

听众可以被说服,无外乎以下四种原因:①Becausetheyperceivethespeakerashavinghighcredibility.②Becausetheyarewonoverbythespeakers'evidence.③Becausetheyareconvincedbythespeakers'reasoning.④Becausetheyaretouchedbythespeakers'ideasorwords.

由此不难看出,增强说服力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建立可信度(BuildingCredibility)

每一次发言从言谈举止到语音气场都要显露出你的权威感,这一点很重要。只有你底气十足、自信满满、坚定不移,才能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并感染听众。在辩论时,首先要问问自己:你的阐述是否足够深入透彻(Didyouinvestigatethetopicthoroughly)?然后再问问自己:你是否有一些经历带给你特别的深刻见解(Doyouhaveexperiencethatgivesyouspecialknowledgeorinsight)?做到这两点,再加上自信的气质带来的感染力,自然会让听众感觉你的观点非常可信。

2.摆证据(UsingEvidence)

事实和数据(facts&data)永远是辩论场上增强说服力的有力武器。例如,当提到糖尿病时,不要说lotsofpeopleinChinasufferfromdiabetes,而应该说accordingtostatisticsinBeijingDaily,morethaneightymillionChinesehavesomeformofdiabetes。比起lotsof这样的模糊概念,具体的数据再加上权威的出处,其说服力显然要强很多。

3.论证无逻辑错误(ReasoningWithoutFallacies)

论证充足且没有逻辑错误很关键。如果论证中含有逻辑错误,则很容易被人揪住错误顺利反驳,失去说服力。例如:Sinceyouaregoodatplayingtennis,youmustbegoodatplayingbadminton.这句话就犯了不当类比型逻辑错误(pooranalogy)。有些时候,辩手只给出对方两个选择让对方来挑选,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事实上这样做非常不负责任。例如:Wewilleitherhavetoinvestmoreinthefactory,ortheworkerswillallgetlaid-off.在这个例子中,除了这两种答案,难道就没别的了么?显然不是。这就是选择局限型逻辑错误(either-orfallacy)。还有一种常见逻辑错误是从众型逻辑错误(bandwagon)。从众型逻辑错误的特点在于认为大部分人都这么做,因此这种做法就是好的或你也应该这么做。例如:Thereisnoneedformetobikewithahelmet.Everyonebikeswithoutwearingsuchahelmet.

4.打感情牌(AppealingtoEmotions)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即便是在辩论中,巧妙地用语言让对方、评委及观众感受到或悲或喜、或愤怒或哀伤、或骄傲或自卑的感情对于增强说服力都会有极大帮助。苏格兰哲学家GeorgeCampbell在《辩术的哲学》(PhilosophyofRhetoric)一书中曾说道:“Whenpersuasionistheend,passionalsomustbeengaged.”因此,在论述中,若想让人感到恐惧,可以多谈seriousillness、naturaldisaster、economichardship;若想使人骄傲自豪,one'scountry、one'shometown、one'spersonalachievement等都是不错的话题;同理,corruption、terrorist等话题的加入更容易激起人们的愤怒。总之,辩论之术亦是读心之术。

常言道:“一人之辩强于九鼎之宝”。辩论的“辩”字两边是个“辛”,中间夹个“言”,古汉语中“辛”表示荆棘,刺尖可伤人,由此可见,“辩”最初的含义便是“用嘴巴刺伤对方”。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总有很多人希望“在辩论中驳倒对方、辩出真理、辩出个所以然来”。但笔者认为,没有无敌的论点,只有无敌的辩士。学习辩论,尤其是英语辩论,最重要的意义是帮助我们精进语言的运用,提高批判性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交流能力。笔者并不希望本文提到的这些概念和技巧被用于争吵,而希望它们能助你在参加各种活动的时候更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让你成为一个更好的思考者和更棒的演讲者,因为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Speakerstoday,leaderstomorrow.

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可以用它来寻找光明;辩论给了我们思考的心灵,我们可以用它来指导言行。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有着充满热情似火的青春,青春的我们聚在这同一片蓝天下,让我们用这场辩论赛证明我们年轻的自信。

二.活动主题

“想要展现自我风采?辩论吧”

三.活动目的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气氛,丰富大学生课余生活,给同学们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让同学们在辩论赛上进行思维的碰撞、言语的交流,促进同学们之间的友谊和交流,提高口才艺术修养,我部特开展此项主题辩论赛活动。希望通过此项活动,每个参赛人员能够在竞争中求友谊与发展,为实践社会作铺垫。

四.活动目标

1、展现大学生的个人魅力风采;

2、进一步提高大学生辩论水平;

3、发掘和激励有才华的大学生,为他们新时期成才提供更为广阔展示自我的舞台;

4、增强大学生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五.活动展开

小组决赛(xx年11月6日)

总决赛(xx年11月10日~12日)

公布结果:xx年11月13日

活动地点: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东湖校区

2.活动宣传

为了能够成功地举办此次主题辩论赛,扩大活动的影响力以吸引更多的同学来加入比赛,特拟定以下宣传计划:

a.会议宣传:组织各班学习委员举行会议,通知将举行此项比赛并告知详情,鼓励各班学生积极参与。

b.宣传板宣传:宣传板上公示活动流程。

d.摆摊设点宣传:在教学楼门口设置宣传点,耐心向有意咨询的同学讲解。

e.媒体宣传:利用新浪微博、广播台、校园论坛等方式传播辩论赛。

3.详细流程

(一)大赛前期工作

a.成立大赛主委会

组长:活动策划书撰写,大赛协调者。负责此次大赛的运作,由学习部的部长担任。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由学习部的副部长担任。

宣传负责人:负责各个学院的宣传工作,由摊点人员负责。

b.确定大赛主题

在校大学生创业是否利大于弊

诸如《非诚勿扰》类的相亲节目是否该播放

口才和文才谁更重要

是否赞成同性恋者结婚

大学生广泛社交是否利大于弊

老人被车撞倒在地是否应该去救

虎爸狼妈的教育方式是否应推广

在人生路上是趁胜追击还是见好就收

(二)大赛中期工作

1.比赛形式:

1.大一各班以专业为单位,每班内部展开辩论赛,推荐优胜班级及选手代表专业出战。

2.大一12个专业分为3个小组,每组4个队,每对展开两两对决。决出小组赛第一名,参加总决赛。

3.个小组的第一名进行最后的总决赛,三场分别交错对峙,最后赢得比赛次数最多者即为此次辩论赛的冠军。

要求:

a.表达流畅、说理透彻,有一定的辩驳能力;

b.普通话标准,吐字清晰,音质、音色较好;

2.初赛决赛流程:

一、立论

二、攻辩

三、攻辩小结

四、自由辩论

五、总结陈词

结辩、辩论双方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六、主席请评判团退席进行评决。

3.参赛要求:

a.各参赛队领队、队员仔细阅读本次辩论赛方案,熟悉有关赛程安排。

b.各参赛队于每场比赛开始前2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以利于组委会对赛事的统筹安排及各场比赛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c.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高水平。

d.遵守比赛纪律及比赛规则,服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尊重评委评判,如有不同意见,请赛后与组委会联系。

4.奖项设置

1、辩论赛冠军奖(一个)

2、辩论赛亚军奖(一个)

3、辩论赛季军奖(一个)

(三)大赛后期工作

活动结束后,部门根据本次活动的得与失,写一份比赛总结报告。

六.物资需要

物品

数量

价格

横幅

1个

70元

奖品

3个

30元

总计:100元

七.活动对象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东湖校区大一新生

八.活动承办人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学生会

附表

评分标准

1.个人评分标准个人得分(100分)

语言表达

1、普通话标准、语速适中;2、语调平仄合理;

3、口头、肢体语言和谐;4、修辞得当、表达合理;

5、表达流畅、说理透彻;

20分

逻辑推理

1、逻辑推理过程清晰;2、论证结果合理、有力;

3、善于处理逻辑难点;

辩驳能力

1、提问简明捏要;2、设问针对性强、火力强劲;

3、回答问题精准、处理问题有技巧(攻、守、避合理)

4、反驳有理有据、论证有力;

5、引用实例恰当;

临场反应

1、反应敏捷;2、用语得体;

3、技巧多元得当;

15分

整体意识

1、分工合理、协调一致;2、衔接有序、互为攻守

3、自由辩论错落有致;气氛调节有度;

综合印象

1、仪态、着装合理;2、台风与辩风;

3、有风度及幽默感;

4、尊重对方辩友、评委和观众;

10分

2.团队评分标准团体得分(300分)

立论陈词

1、开篇立论逻辑清晰,言简意赅;

2、论点明晰,论据充足,分析透彻,引证有力;

3、论据内容丰富,引用资料充分恰当、准确;

4、分析的角度和层次具有说服力和逻辑性;

5、语言表达流畅、有文采;

30分

对辩辩驳

1、表达清晰、论证合理而有力;

2、回答问题精准、处理问题有技巧(攻、守、避合理)

3、推理过程合乎逻辑,事实引用得当;

4、针对性强,有理有据;

40分

攻辩小结

1、全面归纳对方的矛盾与差错,并作系统的反驳和攻击

2、提问简明,击中要害;

3、辩护有理有据及有力,说服力强

自由辩论

1、攻防转换有序,把握论辩主动权;

2、针对对方的论点、论据进行有力反驳;

3、坚守并能进一步巩固、扩大阵地;

60分

回答提问

根据辩论队的整体形象,从整体配合、语言运用、临场反应(语言、风度、举止、表情)等方面评分;

总结陈词

全面总结本方的立场、论证,系统反驳对方的进攻,为本方辩护;语言表达具有说服力和逻辑性

语言风度

1、用词得当、流畅;2、语调抑扬顿错、语速适中;

3、表达清晰、层次清楚,逻辑严密

50分

团队配合

及临场反应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国家、地区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构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以下是笔者对大陆法系鉴定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鉴定法律制度的介绍、比较研究及借鉴。

一、大陆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要进行鉴定,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否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的内容都由司法机关决定。

备选鉴定人的资料登记在专门的名册中,法庭从名册中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进行鉴定。”第15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紧急情况除外。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遇情况需要,预审法官可以指定数名专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其主要作用是运用医学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别和审定,以弥补法官在医学方面的知识不足。他们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不从属于委托的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以较客观中立地鉴定案件中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纳由法官自己判断,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于鉴定结论,同样适用对立辩论原则,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

以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例,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但该机构与法官组织的鉴定人不同。德国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医生协会,该协会对医生进行管理,代表医生的利益。在每一个州的医生协会分会中都设立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生了医生责任的争议,病人可以请求这个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且进行调解,如果患者能够接受调解和鉴定,则病人不再起诉,就解决了纠纷。病人如果不同意鉴定意见或者调解,甚至认为鉴定结论是偏袒医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英美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一样,采用专家证人制度。

【关键词】教育和教学思辨;能力培养;课程教学

思辨能力,也即批判性思考能力,已成为当今社会信息爆炸背景下不可或缺的能力之一。而正是因为其重要性,各种教育体系与许多教育活动都将培养思辨能力作为重要的教育目标,也有不少活动将培养思辨能力标榜为活动的优势。但如果细察各种教育体系和教育活动在培养思辨能力方面的实际操作,我们或许会有所怀疑:这样的活动到底能否培养参与者的思辨能力?如果不能,其原因何在,又有什么可能的解决方法?在本文中,笔者将以自身的经历与思考,选取近年风靡中国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对比笔者在香港大学核心课程讨论课上的感受,对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思辨能力及培养思辨能力的常见途径与基本要求

要讨论各种活动对于思辨能力的培养问题,首先要明确思辨能力的内涵。

思辨能力的定义具有许多版本,但实质内容大同小异。根据美国NationalCouncilforExcellenceinCriticalThinking(1987)的定义,批判性思考指:

“Theintellectuallydisciplinedprocessofactivelyandskillfullyconceptualizing,applying,analyzing,synthesizing,and/orevaluatinginformationgatheredfrom,orgeneratedby,observation,experience,reflection,reasoning,orcommunication,asaguidetobeliefandaction.”

即“通过训练,主动、熟练地将经由观察、经验、反思、推理与沟通所得到或收集的信息概念化、运用、分析、整合并进行评估的思考过程。”

而Lau(2011)指出,“Criticalthinkingisthinkingclearlyandrationally.Itinvolvesthinkingpreciselyandsystematically,andfollowingtherulesoflogicandscientificreasoning,amongotherthings.”,思辨即是清晰而理性的思考,其内涵就是遵循逻辑规则与科学推理――而非其他原则――进行准确、系统的思考。

另外,对批判性思考内涵的解读一般还包括从不同的角度、立场或角色认识问题;而本文的重点在于清晰、理性、符合逻辑的思考。

在常见的教育体系和教育活动中,讨论或辩论经常成为锻炼思辨能力的主要途径:参与者通过对特定问题的了解、分析、思考与辩论,表达自身观点,评估他人观点并给予回应,从而更加客观、理性、透彻地认识问题,达到提高思辨能力的效果。不论是在大学中常见的讨论课(TutorialDiscussion),还是在学生活动中颇受欢迎的模拟联合国和辩论,无不通过讨论或辩论环节锻炼参与者的思辨能力。

那么,什么样的讨论能够培养思辨能力呢?由于统计手段的缺乏,我们恐怕无法真正对这些活动锻炼思辨能力的效果进行评估。但结合以上对于思辨的定义,我们或许可以为一个有效锻炼思辨能力的活动设立以下几点标准:

1.首先,是对参与者在讨论中表达的要求。在讨论中,参与者应当努力做到:

(1)表达的观点符合逻辑:这符合批判性思考定义中提到的“使用逻辑”和“系统地”要求;

(2)使用的论据,尤其是事实论据,准确无误:论据准确是论点合理的基础,也是批判性思考定义中对于“准确”的要求之一;

(3)讨论主题明确,不包含无关问题的提出与讨论:剔除无关讨论符合“系统”的原则,也是对逻辑关系的尊重――在逻辑上与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应该在正式的讨论中被提出。

2.其次,是对活动设计和活动主持者的要求,这种要求的目的在于让学生获得更多的锻炼机会,以及对活动的教育目标实现程度做出评估。这个要求活动的设计需要使学生的表达得到有效的回应:

(1)回应的主体不仅包括活动主持者如老师、模拟联合国会议的主席团、辩论比赛的评委等,也包括活动的其他参与者。

(2)回应的内容包括:

i)对于对方/他人观点的有理有据的支持或反驳(有理有据即,支持与反驳的表达遵循1中的原则);

ii)活动主持者对于参与者讨论过程的有效评价。有效指回应与评价均基于要求1中提到的“对学生在讨论表达中的要求”。

二、常见教育活动中思辨能力培养的效果

笔者参加模拟联合国活动已有六年之久,而在介绍模联时常被提及的“批判性思考”,让我陷入了思考。这个活动的常见设计和操作,对提高批判性思考能力的效果究竟有多大?它又能否达到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要求?

无独有偶,2012年入读香港大学后,笔者对其人文类公选核心课程(CommonCoreCourse)中常见的教学形式――讨论课(及部分课程的网上论坛讨论)的运作形式进行了思考。这种看似对于思辨能力有较好培养效果的教学形式,到底能够产生多大作用?

(一)模拟联合国活动

这一问题的解决更多在于主持者理念的调整:作为学术能力、思辨能力和经验积累更胜一筹的前辈,当在需要评价和反馈时及时发挥作用,不致为了保护积极性而舍弃提高参与者思辨素养的机会。一旦理念有所调整,即使主持者的精力仍不足以十分具体地评价每一位参与者的思考与讨论,情况也会大大改观。

但在当今的华人区大学中,课堂讨论“万马齐喑”的景象却十分常见:在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亚洲学生表达自己的欲望十分有限。那么更加侧重于表达质量,鼓励学生“想好再说话”,甚至是“说不好就不要说”,会不会影响到这些学生表达的欲望,使得讨论课无法达到效果的情况更加严重呢?表达本身与表达的质量,在教育过程中哪个更加重要,笔者也会同样在后文提及。

(三)语言障碍

第三个因素在于语言障碍。在模联中,虽然活动总体无法达到提高学生思辨能力的效果,但微观地看,汉语委员会比英语委员会更加接近预期的效果。而香港大学作为华语区的大学,虽然在百年来都维持了以英文为官方和学术语言的传统,但无奈教师与学生大都是非英语母语人员,交流过程中互动不足、表达不畅、反应不快等现象十分常见。在使用非母语进行交流时,表达者表达的逻辑性、准确性都会受到影响,听话者的反应往往不够敏捷,也难以抓住所听内容中的一些细节,更遑论对这些细节进行有效的回应。而负责主持和点评的主席团或教师也难以用第二语言的思维对学生的表达进行快速的分析与评估。这一切都在客观上助长了表达质量低下、回应较少和缺乏有效评价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实属正常,在使用第二语言进行讨论的过程中,不论是参与者还是主持者,都需要利用第二语言的思维逻辑来分析问题,构建观点;而系统训练的缺乏则会对这一过程造成阻碍,降低讨论的效率,损害讨论效果(张惠玲,2006)。可以与此现象类比的是,在双语教学中,学生与老师的英语能力不足会使双语的效果适得其反(张婷等,2006)。

(四)文本利用不充分

最后一个原因是文本利用的不充分。白纸黑字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文本虽然有可能限制人的思维,但却能够帮助讨论者不脱离话题。文本的合理利用,也可以有效地引导讨论,培养参与者有组织思考、有重点讨论的意识。在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蓝本的美式标准规则模联会议中,背景指导仅仅是指导性文件,而其内容的质量以及引导性也随着主席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理念而参差不齐,客观上并不一定能够作为直接指导会议讨论的文本(可以举出泛珠和北大对比的例子)。而罗伯特议事规则本身也并非是以文本讨论为重点的规则,这导致其对代表主动归纳会议思路的要求提高,也就增加了其在讨论中脱离主题的可能性。而讨论课随发的问题往往与阅读材料的联系不够紧密,主持者对于问题的强调不够,也导致了参与者在讨论过程中对于阅读文本和引用文本内容的不重视,增加了其论据不准确和跑题的可能性。

该问题的解决方式,一言以蔽之,是在讨论中增加对文本的利用和倚重。在模拟联合国活动中,脱胎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美式标准规则并非唯一选择,而非主流的欧洲规则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欧洲规则中,代表被要求在会议准备期间即按照自己通过查找和阅读资料所拟定的逻辑顺序,起草本国的决议草案,并将草案文本带到会场。而在会场上,则通过正式辩论和非正式辩论(包括质询等环节)按照内容的逻辑顺序不停地依据各自的文本进行讨论磋商,并达至最终合并决议草案,达成共识的结果。欧洲规则的优势在于,它将利用逻辑思维组织思考的过程强制性地落到纸上,使代表必须通过提前写作来体现这一过程,而在会场讨论时则利用代表事先写好的文本有效限制其讨论范围,加强讨论的集中程度。在大学的讨论课中,我们很难复制这样的模式,但却可以在讨论题的设置上更加精巧,使其与下发的阅读材料联系更为紧密,并在讨论进行的过程中不断地暗示和提醒参与者不要脱离文本乃至话题范畴。而至于文本是否会禁锢参与者的发散性思维,则又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以上的原因和解决方案,虽然仅以模拟联合国与大学讨论课为例,但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其结论也可以运用到其他旨在提高思辨能力的活动当中。当然,妨碍活动对思辨能力提升效果的因素恐怕仍有很多,这都值得教育者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认真体会和思考,尽力修正、弥补。

四、延伸的思考

在第三节中,笔者提到了对于各种潜在原因的解决方法,但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些解决方法的背后,无不蕴含着更多关于教育理念与方法的内涵。下面我们将就其中较为重要者进行浅显的讨论。

首先引发的思考便是:表达本身重要,还是表达的质量重要?鼓励表达,几乎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教育最重要的理念之一,这与我国千百年来“鼓励含蓄”的教育理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无关系。东亚文化圈的学生,自小便在文化和教育的影响下变得“含蓄”,谨于表达,慎于发言,甚至对公开发言存在心理障碍。同时,千百年来师生等级观念和权威观念也造成了学生对于挑战权威的怯懦。为了扭转这样的趋势,当代的中国教育鼓励表达观点,鼓励挑战权威,本是天经地义,连高考的文科试卷答案,都经常在讨论题处标明“言之成理即可”。然而在鼓励表达的背后,我们是否更应强调表达本身的质量,以及表达背后蕴含的思考?孔子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一道理在思考与表达上同样适用,只有表达的欲望和表达的机会,却无法有效地用思辨的方式和审慎的思考支撑自己的表达,只能是言而不思,言之无物。所以,在宏观上,教育理念仍应倡导鼓励表达的理念,但在微观操作上,教育者们也应当在鼓励表达和追求表达、思考质量方面寻找平衡。

【参考文献】

[1]张惠玲.关于高校双语教学的思考[N].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3):62-64.

[2]张婷,吴晓鸣,程道品.高等院校实施双语教学的思考[J].高教论坛,2006(3):92-95.

[4]Lau,J.Y.F.AnIntroductiontoCriticalThinkingandCreativity:ThinkMore,ThinkBetter[J].Wiley,2011.

沟通的特点

随时性-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沟通

双向性-我们既要收集信息,又要给予信息

情绪性-信息的收集会受到传递信息的方式所影响

互赖性-沟通的结果是由双方决定的

沟通的形式

言语沟通

言语沟通是人类信息交流的基本方式,只要参与交流的各方对情境的理解一致,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就能够初步实现。在企业中包括董事会、中高层管理者例会、管理质询会、部门或项目例会、全员年会、跨部门或部门内业务专项讨论会、定期的员工沟通会、演讲会或辩论会等;包括年、季、月、周的工作计划与总结、各项工作报表(年、季、月、周、天的业绩结果工作报表)、各项工作记录(用于工作分析或知识积累)等;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市场调查、员工满意度调查等,用于了解需求,分析不足;包括新员工培训、领导者及管理者培训、专业培训、通用技能培训等,多以体验式、课堂式、交流研讨会、读书会等形式,须注重培训效果的巩固与应用;包括管理者与员工进行的面谈沟通,有效征求员工意见,反馈绩效信息,激励员工行为等;通过管理流程制度文件、公司及部门文档管理、邮件系统、内部网络、刊物、展板、BBS、纸质文件批复、小纸条、内部共享服务器等多种形式,促进信息的内部共享、企业文化宣传、提高制度知悉度、促进知识积累、促进企业管理效率提升。

非言语沟通

非言语沟通是言语沟通的补充形式,主要包括面部表情、身体运动和姿式、目光接触、人际距离、衣着等。

人们说话的音调、响度、速度、停顿、升调、降调的位置等都有一定的意义,可以成为人们理解言语表达内容的线索。这些伴随言语的线索称为副言语。同一句话加上不同的副言语,就可能有不同的含义。

在实际的言语沟通中,说者的意思和听者所理解的意思之间的协调。如果说者所使用的某个词有好几种意义,而在这里指某一个意义,那么听者只能在这个特定的意义上去理解,否则沟通就会遇到困难。

沟通在绩效管理中的作用

强调自我认知力

每个企业在岁末年初,都会加大绩效管理的力度,这就要充分重视与员工的沟通。在很多企业的绩效评估当中,被评估者常常感到自己对工作的要求并不十分清楚,并且也不知道衡量工作绩效的标准,没有机会了解到自己的工作结果,也没有人同被评估者沟通对其完成该项工作的期望,这就让被评估者感觉自己是否能在绩效评估中取得好的成绩完全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员工在基本的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还有更多的高级需要有待于满足,每个员工在内心都希望能够了解自己的绩效,了解自己的工作做得怎么样,了解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员工也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他人的认可与尊重;同时员工也需要了解自己目前有待于提高的地方,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技能更加完善。

提升团队战斗力

开放沟通的行为将持续贯穿绩效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绩效沟通的目的有三个:一、通过持续的沟通对绩效计划进行调整;二、员工需要在执行绩效计划的过程中了解有关的信息,包括关于如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的信息和关于自己工作做得怎么样的信息;三、经理人员需要得知有关的信息,包括员工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遇到的困难,协调团队中的工作。

关键词:行政法视角群体性治安事件法定程序

一、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内涵

所谓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违法或犯罪的构成要素对其内涵进行分析,即违法或犯罪主体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对法律所保护的客观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对其行为性质界定上,以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而论,情节较轻、危害较低,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规定,视为违法,若危害很大、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定为犯罪。

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状分析。

1.2警察职权界定不清,暴力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警察职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享有权力的范围。警察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过程中有以下职权:警察命令权、治安管理权、治安处罚权、使用武器警械权。

虽然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具有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各种权力,但在行使过程中也要合乎法律的要求。然而在现实行政执法中,有的执法人员管理方式过于粗暴,如有城管和小贩冲突引发的“湖南临武事件”中的武警和群众对抗;瓮安事件中的警民冲突,究其原因是治安警察的法治意识淡薄和执法技能不足。

2.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原因分析。

2.1行政权扩张对群众合法利益的侵犯。有些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重权力轻权利”,重视权力的使用和单方管理,忽视公民的民主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大多数是群众对政府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嚣张气势产生不满,加之在合法权利被漠视、利益无法正常维护的情况下,通过少数极端分子的煽动而发生的。

2.2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相对人法治意识淡薄。根据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其相对人大多数是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且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或根本不信任法律的工人、农民,他们法制观念的薄弱,没能意识到违法的严重性。再加上在“以闹事解决问题”及“法不责众”的不正确心理的支配下,为了维护合法权利,采取过激的、非法的抗争方式。与闹事群众相对的是,有些治安警察在行政执法时法治意识淡薄,超越法定职权,采取以暴制暴、武力解决方式,滥用警力枪械,加重了警民冲突,严重危害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

三、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范化治理对策

2.完善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法律程序。从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状况看,警察多数从单方管理和行政权力角度出发,相对人的主动参与无法从法律程序上得到保证。应从保障相对人参与的角度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程序进行完善:

2.1完善行政听证制度。

2.1.1加强行政听证制度设计。行政听证要考虑大多数人的意愿,绝不能被强势群体所控制,尤其是要提高弱势群体的话语权,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政策指导。在听证过程中应允许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在公正规则和法定程序下阐述自己的主张,强化质询、辩论、投票等环节的规范运用。

2.2建构以保障相对人有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责任制度。行政相对人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有序参与,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警察公权力主体和公民权利平等对话的效率,对实现民主执法、科学执法具有促进作用。笔者建议应着力构建保障相对人有序参与的行政责任制度,在受理、调查论证、听证、告知、处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加强行政责任追究,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追责事由等保证问责的有效性。

警察依职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除了必须遵循合法性和正当程序原则以外,还应考量合理性原则。一是正当性原则要求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警察职权的行使以维护社会正义目的,不能为了个人私利;二是比例原则要求警察采用目的和手段相当的行政措施,其获得的收益应大于付出的代价;三是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警察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行使职权时要尽可能的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利益,决不能为了行政便利而恣意妄为,并做到诚信执法。

4.探索建立刚柔相济的综合治理机制。依法行政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要求政府应改变传统的行政强制力思维和刚性行政方式,在行政实践中注意和公民的平等对话,多采用指导、协调、奖励等柔性方式。总之,政府要在行政观念和行政方式上进行革新,积极探索刚柔相济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表现在:建立柔性为主、刚性为辅的治理体系。

警察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必须增强法律素养,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行政法原则和行政程序,不能滥用警戒武器,不能硬性、暴力执法。治安警察应采取疏导的柔性执法方式,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协调、行政调解等柔性行政方式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将利益纠纷或关系矛盾大而化小,小而化了,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高效便民。除非到了逼不得已的地步,才考虑使用刚性执法,同时注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刘易斯.科塞认为“冲突虽然对社会秩序和环境资源带来消极影响,但它客观上指出了社会管理的不足,倒逼社会朝和谐方向迈进。尽管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群体冲突增加了社会不稳定,但换一种角度看,它是政府反思和改善自我的倒逼因素,如对改进政府执法方式、人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社会管理的创新等都会有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见《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2条.

关键词:风险社会;政府官员问责制;责任;现代化

一、风险社会视野下政府官员问责制的使命

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学者贝克创立的。1986年贝克在德国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1992年马克里特将该书译成英文,风险社会理论逐渐为西方学者和公众所认识。贝克认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风险社会’”[1]2,“正如现代化消解了19世纪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产生了工业社会一样,今天的现代化正在消解工业社会,而另一种现代性正在形成之中”[1]3。如果说工业社会是人类现代性发展的第一阶段的话,那么风险社会就是人类现代性发展的第二阶段,与全球化基本同步。在风险社会阶段,“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1]15,“现代化正在成为它自身的主题和问题”[1]16。

在中国,对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自古有之,为什么在“非典”疫情之后,这种制度被冠以“问责制”的新称谓,并且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成为各级政府近年来着力发展的一种制度形式?这些变化都与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密不可分。“非典”疫情在某种意义上是现代化产生的一种有害的副产品。政府官员问责制在化解这场危机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场深刻的危机中,人们认识到了政府官员问责制的潜在价值,并且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

政府官员问责制正在经历和将要经历的制度变迁并不是偶然的,而是风险社会时代的必然要求。随着现化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时代。由人类不断发展的知识所造成的风险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由人类实践活动导致的风险不断向全球扩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社会风险缺乏有效应对和治理,一旦时机成熟,各类隐性的社会风险便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如何应对风险社会时代前所未有的挑战,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现实问题。政府作为应对社会风险的主导力量,在各类制度建设中都应当把风险社会这一时代背景摆在首位进行思考。政府官员问责制作为有效预防、化解、应对各类社会风险的制度形式,在风险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风险社会时代赋予了政府官员问责制新的内涵,与此同时,风险社会时代也不断要求政府官员问责制有效承载起新的使命。

第一,预防和纠正由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引发的各类风险。

政府官员的权力从本源上是由人民赋予的,是一种公权力。如果这种公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与监督,就会产生权力滥用,现象。在风险社会,权力滥用不仅会损害公共利益,还会引发各类风险。

第二,促进政府更具回应性、更负责任和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第三,促进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及社会公众之间展开合作治理。

在风险社会中,各类风险呈现出与以往任何历史时期不同的特点,工业现代化背景下形成的以政府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模式正面临着诸多挑战。若仅依靠政府或国家,会使风险治理失效。这是因为,在以政府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模式中,各种现代科技得到应用,各方专家在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对理性的垄断使得这一风险管理模式具有相对稳定的知识基础。然而,风险社会的出现打破了科学对理性的垄断,也打破了专家的知识垄断。面对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突发性和超常规性,在科学理性不断受到怀疑的同时,社会理性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体现了社会理性的主张认为,公共领域的问题必须通过‘理想的言谈情境’来达成风险共识,应摒弃封闭的威权主义。”[3]

为有效应对风险,“政府需要抛弃那种主要是提供社会秩序的思维定势,转而积极创建社会合作体系,通过公共政策以及各个方面的政府过程去引导社会合作行为,在合作行为中型塑出社会和谐的机制,从而获得一种合作的秩序。”[4]这样做的必要性在于,“无论是国家、市场还是被许多人寄予厚望的公民社会都无法单独承担应对风险的重任,因为他们本身也是风险的制造者。”[5]制度化的交流与合作途径是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及社会公众之间展开合作治理的必要条件。作为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询问与质询制度,政府官员问责制就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化的交流与合作途径。政府官员问责制应当将社会理性引入风险治理中,促进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在风险治理中各自发挥出积极作用。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的政府官员问责制重构

随着风险社会的深化,在工业现代化阶段构建和发展起来的传统政府官员问责制无法有效担当起时代赋予其的使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只有对工业现代化阶段形成的传统政府官员问责制进行全面再造,才能走出困境,开辟出制度发展的新天地。风险社会的出现在带来危机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类加深和拓展民主的机会,即构建基于公民参与、理性审视、公开讨论基础上的民主。政府官员问责制再造的总体目标就是建立更具民主性的政府官员问责制。根据这一目标,风险社会视野下的政府官员问责制再造应着眼于使这种制度形式上升为一种促进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及社会公众之间展开合作治理以共同抵御风险的制度。

第一,将政府官员问责制再造为一种促进责任更加清晰地界定和分担的协商机制。

在传统工业社会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公共事务的责任主要由政府一方承担。然而,风险社会的科技论争和源于风险分配的利益冲突对传统的民主政治模式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政治的失势以及由此造成的权力格局的调整使得政府无力独自担当各类风险的全部责任。这是因为,从传统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社会变迁是以一种非政治的方式发生的。在这种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政治的失势表现得尤为明显,“塑造社会的决策能力只有一部分被汇集在政治体系里并服从于代议制民主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摆脱了公共监督和证明的规则,并被转移给企业投资的自由和科学研究的自由。”[1]226也就是说,政府权力正在不断缩减,而科学、技术和经济现代化的亚政治系统得到了更多的权力。但现实的责任分配情况是:“风险留给了政治责任而不是商业。这就是说,商业对其导致的东西并不负责,而政治在为一些超出其控制的东西负责。只要一切还是这种状况,副作用就会持续存在。这加剧了政治的结构缺陷,政治不仅遭受挫败,而且不断被要求为那些越来越难否认,但其原因和变化超出了其自身直接影响范围的东西负责。”[1]281这种状况在风险社会中正日益显现。

在一个充满各种不确定性,人为风险成为主体的时代,人人都被置于风险之中,人人也都应当负起责任来。人类需要运用自身的理性选择围绕具体的风险问题展开辩论,借助公众争论、责任机制和定期选举等民主机制反思在工业社会时代被绝对尊崇的“现代化”、“进步”等理念,反思现代化的副作用对未来、对人类的深远影响。因此,政治应当从科学和商业的捆绑和束缚中挣脱出来,不再充当其合法化的工具。政治应当正视一些原来被刻意隐藏的风险,与社会公众一道直面现代化的副作用。是谁制造了风险,谁应当为风险负责等问题都应当被政府认真地加以界定。唯有如此,政治才能打破失势的困境,民主代议制才能在风险社会中重获新生。

第二,将政府官员问责制再造为一种有效的风险信息供给机制。

在风险社会时代,政府不再是风险治理的单一主体。为有效应对各类风险和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引入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协同应对。社会公众能否在突发状态下对风险进行理性认知是有效参与风险治理的前提条件。

有效的风险信息供给就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渠道满足公众的风险信息需求,准确地界定风险内容,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政府官员问责制应当发展为一种有效的风险信息供给的权威渠道。与政府新闻等渠道相比较,政府官员问责制的优势在于它能从公众的“问”中了解到公众真正的信息需要,从而有针对性地供给信息。它的信息供给应当能够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和提问,能够为公众答疑解惑,引导公众对各类风险进行理性认知。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再造应当对“问”的功能进行再造,“问”不只包括事后追究的功能,更应涵盖询问、质询等功能。只有通过日常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询问、质询及其它信息沟通方式,政府才能进行持续有效的风险信息供给,才能在积极回应公众需求并不断接受公众反馈的双向交流中有效满足公众的风险信息需求。

通过向公众提供有效的风险信息供给,政府官员问责制能够舒缓公众的风险认知,使公众降低对风险发生概率的主观预期,平息公众的各种恐惧、愤怒、盲从等负面情绪,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从而有利于促进公众对风险的理性认知,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公众在风险治理中发挥积极力量以有效应对和化解各类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将政府官员问责制再造为一种提升全民责任意识的参与机制。

风险社会的到来打破了人类固有的责任范围和限度,责任的代际维度、时空维度正在不断拓展。随着风险的加深和扩展,全人类必须勇于应对挑战,对当下世界、未来生命以及整个生物圈的存续与发展真正地负起责任来。只有提高全民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才能有效应对当下的责任困境。风险社会召唤着一个全民责任社会的到来。每一个人都应当担负起其应承的道德责任,遵循内心的良心呼唤和道德准则,把自己的行为与人类共同体和整个地球生物圈联系起来。

要在全社会倡导和培育这种新型的责任观,提升全民责任意识,一方面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要通过社会公众的伦理实践。在实践中,公众作为主体参与到具体的伦理实践情境中,以主人翁的视角去思考所面临的伦理情境,并在内心的思考、比较和冲突之中不断地平衡当下与未来的自我利益与人类整体生存、与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只有通过长期持续的认真思考,人们才能突破当下自我利益的藩篱,让内心的道德境界得到升华,才能真正地学习并在内心中认同这种新型的责任观。公众伦理实践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真正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之中。因此,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再造要为公众提供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伦理实践平台,要确立并不断加强公众的问责主体地位,要拓宽公众问责的方式、内容和途径,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公共事务的问责过程中。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尤其要注重公众对事前问责环节的参与,因为这一环节更侧重于对前瞻性责任观的运用,从而有助于新型责任观的践行和内化。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理性不断被引入,传统政府官员问责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境被打破了,政府官员问责制朝着更加民主的方向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信任、团结与合作,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综上所述,在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再造应着眼于平衡政治家、科技专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力关系,增强政治体系的回应性与灵活性。政府官员问责制应当通过公开讨论、对话、协商引入社会理性,从而打破科技专家对知识的垄断,打破政治家对公共决策的垄断,将技术和风险决策牢牢置于民主控制之下,构建建设性对话的制度空间。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世界银行专家组.公共部门的社会问责:理念探讨及模式分析[M].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康之,熊炎.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治理原理[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7.

[4]张康之.后工业化进程中的合作治理渴求[J].社会科学研究,2009(2):23.

[5]杨雪冬.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J].与现实,2004(4):73.

[6]唐皇凤.风险社会视野下的民主政治再造[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4):101.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鉴定,实践中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技术鉴定或科学技术鉴定、有的称之为科技知识鉴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称之为专业鉴定。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含义和范围不仅仅指技术鉴定,还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鉴定等。因此,使用专业鉴定一词来定义更准确一些。

一、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滞后,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出现的鉴定工作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委托鉴定机构繁杂。

2、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

3、鉴定结论称谓不规范。

4、鉴定人员水平不齐。

5、鉴定依据不明确。

6、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其二,造成了审判权让渡。理论上对专业鉴定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定鉴定机构及其行政级别,或者对权威专家的盲目信任,习惯性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一种优于其他证据的形式,不经实质审查判断,无条件地将鉴定结论作为审判的依据。也有一些鉴定机构不能分清职责,在鉴定结论中甚至作出司法认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败。一方面,专业鉴定的混乱给少部分司法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另一方面,有些鉴定机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败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该纪要规定: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确存在法官需向专家进行咨询的情况。其中既有进行技术咨询的情况,也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而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使咨询专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决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值得提倡。但专家参与咨询,无论是技术咨询还是专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非书面,也是不通知当事人的,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进行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不承担相应后果的所谓专家意见之上,这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也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原则和辩论原则,是不应当提倡的。

二、专业鉴定的性质探析

在证据法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将鉴定视为证据方法。如美国在辩论主义原则下将鉴定人作为广义的证人,将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适用于证据规则。

第二,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在证据调查严格的职权探知主义原则下,专家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结论是法定结论,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权威性。

第三,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调查手段,但同时又将其视为证据方法。如德国虽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鉴定人”,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仍然坚持自由心证,而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上又通过程序设计使鉴定结论能够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看,第72条和第64、66条的规定,似乎既将鉴定作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又使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在证据法学理论上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在立法上强调法官主动调查证据,忽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将依职权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法律又没有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实践中法官也排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进而更限制了对法定鉴定结论的质疑,减弱甚至放弃对法定鉴定结论的心证,削弱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方法的功能。

以鉴定人的回避为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适用于鉴定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法院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或“指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接到鉴定请求后安排哪个专家进行鉴定,法院既不知道也无权干预,结果是法官不知道谁在从事鉴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这让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再希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已成奢望。

笔者认为,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我国在鉴定的证据属性上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在理论上,一方面把鉴定作为法院调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鉴定结论作为普通证据看待,接受质证。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允许公鉴定(法院指定鉴定)和私鉴定(当事人自行鉴定)并存甚至对抗。这样,既保持了公鉴定作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又确立了私鉴定从不同侧面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强调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方法属性。而在诉讼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公鉴定和私鉴定一视同仁,使专家面对专家、科学面对科学,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专业观点,使真理越辩越明。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制度的思考

改变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专业鉴定现状已毋庸置疑,构建何种新的鉴定制度尚需讨论。笔者认为,可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分为两种。一、基于专门机构的仪器、设备或基于行业规则、准则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测算作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二、基于学识、经验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释、说明所作出的主观性鉴定结论。像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诉讼事实争议焦点的专业性问题,大多属于可以依设备、仪器或规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而一些需要依据知识产权实体法对讼争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往往属于主观性鉴定结论。实践中,法官应当把所有涉及到的专业鉴定问题归入这两种类型,将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看待,尤其对于主观性鉴定结论,更应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避免非正式地向专家咨询,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主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有:1、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2、被控侵权物与当事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3、方法专利或技术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4、商业秘密是否在本领域不公知;5、基于经验对相似性的比较鉴定等。主观性鉴定结论与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同,鉴定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人的学识、经验,对法律和本专业领域的理解为基础,对受托鉴定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分析、判断。由于鉴定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鉴定人易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主观性鉴定结论容易被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对此类证据采纳时尤应注意,不宜直接确认其结论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提出己方鉴定人的意见。

对于专业鉴定问题的规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一是建立鉴定结论的产生规则。前者是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于诉讼中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运用和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后者即通常所称的狭义的鉴定人管理制度,它体现在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自律和监管之中。

首先,对于客观性的专业问题,可按规定进行公鉴定(即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采纳;对部分主观性的专业问题,可以进行私鉴定(即自行委托鉴定制度),通过开庭陈述和辩论后(即专家证人制度)由法官认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弃法定鉴定的做法,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撤销官方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而鉴定结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鉴定机构首先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中立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鉴定机构的身份和性质不会保证其结论的权威性反而会影响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不能明确出具鉴定结论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建立鉴定人协会或行会,实行行业自律,初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监管机关,赋于其建设、考核、发展、淘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能,将来发展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的审判。

最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应当确立行业规范,建立相应的鉴定规则和鉴定程序。同时设定鉴定人的资格标准以保证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明确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应鉴定的内容不能鉴定。另外,还要确立鉴定的工作原则,如独立性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等;完善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同时还要建立鉴定人的责任制度,对由于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鉴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庭前审查程序庭前会议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首次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对于提高庭审效率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该程序的确立将会对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规定庭前会议程序的条文较为简单,有许多地方需要明确。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审查程序仅解决一些极为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作用甚微:第一,由于只是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法官无法明晰案件的主要争执点,导致法官在庭审时无法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第二,将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放到正式的法庭审判中解决,可能会因为休庭等拖延诉讼。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内容

(一)主要功能

(二)提起方式

庭前会议程序的进行由谁提起并无明文规定。基于控辩平等的原则,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均可以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或者要求;建议或要求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但对于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没有决定权;审判人员基于案情的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三)主持法官

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一定程度上具有两照对抗的特点,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可以防止法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带来的片面性以及公正怀疑。那么,主持会议的法官能否是以后进行审判的法官呢?有论者认为:“为避免形成先入为主,建议该主持会议的审判人员不能是以后进行审判的人员。”在笔者看来,由于我国并没有规定预审法官制度,新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并不涉及实体性审查问题,因而主持会议的法官可以是以后进行审判的法官。

(四)处理方式

三、构建庭前会议程序的合理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并非具有实质性的处理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的意义不大。笔者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关于回避

回避主要是程序正义的问题,如果违反了回避制度:第一,不能发挥程序吸收不满的功能;第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而应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后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如果属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则法庭要宣布休庭,从而影响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程序应进一步强化对回避问题的处理:第一,作为中间程序,当事人不仅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也可以对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应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驳回或者支持的决定。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前会议程序中申请复议一次;回避申请获得支持的,在更换相应的司法人员后,当事人可以重新提出回避申请,并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决定。上述决定应具有终局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在正式法庭审判中再次提起。

(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实现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才能有效地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并防止因角色限制以及在诉讼对抗中取胜愿望的驱动造成庭外取证对证言的扭曲;同时,面对并质询反对自己的证人,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基于上述考虑,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该制度适用的几种情形及例外。由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确立,庭前会议出示的证人出庭名单一般情况下都能都得到落实。

在庭前会议中,应了解哪些证言属于一般性的证言,哪些属于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控辩双方对哪些证言有异议,以及哪些证人可能被强制出庭等,从而为双方在正式的庭审中“排兵布阵”做好准备。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大突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由谁承担证明责任。通说认为:首先,应由被告方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即被告方的主张责任。“欲将程序合法性作为一个事实引入争议解决程序,首先要以一定的理由使控方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成为争议,这是个必要条件。对于程序性事实,除非辩方提出异议并以能够成立即合乎逻辑的理由说明程序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否则裁判者可以推定控方程序合法。”其次,应由控方证明取证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没有非法取证,即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四、庭前会议程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庭前会议程序对检察工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合理安排证人出庭名单;第二,如何针对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做好准备。

THE END
1.昨天老友赛有辩题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来自汪有昨天老友赛有辩题“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是否是正当的”。原则上我支持正方(这条长微博借鉴了很多正方花花少年队的赛前讨论)。 法律审判,少数情况会有两个后果:放过坏人、罚了好人。 在好的情况里,这不https://weibo.com/1959830294/KgZaJfUxm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第九届“大成杯”辩论赛决赛圆满收官因此正方认为在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是正当的。具体论证如下:第一,道德审判在性质上具有合理性,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参与公共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各种悖论言行的道德审判在国内外层出不穷,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性侵、人权侵犯、性别歧视等道德禁忌时,比如素媛案;第二,道德审判具有正向的社会功能,能够填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https://law.ucass.edu.cn/info/1020/6975.htm
3.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不是正当的一辩稿(第二版)道德审判是指公众根据自身对公序良俗的认知对争议纠纷进行判决。我方需要强调的是,审判不同于批评,评价,它是绝对权力的拥有方施加的判决。如法律诉讼在法律绝对权威的保障下才能叫做审判,而老师指出学生的错误,叫做批评而不叫做审判。我方判断是否正当的标准为,在法律审判之外,道德审判的过程中能否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并且http://bianlunba.cn/post/11116.html
4.中国法院网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内容,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对,值得探讨。 [09:15:11] [讲坛主持人]: 本次法官讲坛的主题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相关问题研讨”,本次讲坛由主讲法官作主旨发言,专家点评,听众提问等环节组成。我们相信,思维的碰撞一定能激起最灿烂的火花! [09:15:35] [讲坛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10/09/id/5203.shtml
5.法学的知识谱系(全3册)最新章节舒国滢著其实,不用过分复杂的概念分析和理论思辨,基于知识类型的简单观察,我们就可以看出,把法学完全作为自然科学或者数学来处理,不仅无助于实现法律自治以及“法学学科的自治”,反而有可能削弱法律和法学的自治性,使法学与其他学问(尤其是与自然科学)之间的界限变得愈来愈不清晰,甚至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悖论:法学愈急于实现“(科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2973699/3
6.道德法庭审判会作文7篇(全文)我们审判监督工作包括案件复查与再审两个不同的阶段。案件复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申诉或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是否应当提起再审的审判活动。 xx年就要过去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能够带领全庭同志https://www.99xueshu.com/w/fileycksu284.html
7.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又称“法的形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8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