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国情,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我国宪法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人大与人大制度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说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根据它的意志和制定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通常说,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是执行机关。

二、人大的法律地位

人大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人大的性质。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的这些规定,确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一切国家机关的首位。

(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我们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权组织形式,实施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自觉地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党委的意图。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既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党委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其基本点是保证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二)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看,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是政权之首,其行使的权力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其他国家机关都要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行使职权来体现。

(三)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大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所当然地要服从人民的意志。从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可以说,人大在一切国家机关之上,却在人民群众之下。人大既是权力机关,又是民意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就是要忠实代表民意,客观反映民意,并保证民意的实现。也就是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依法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三、人大的作用

人大的作用是由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

(二)人大是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机制;

(三)人大是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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