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环保”与“法律”相碰撞,又会产生怎样的火花呢?

最近,小王通过朋友介绍接手了一个神秘工作,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便驾驶货车将某工厂的污泥、废玻璃、有色金属等垃圾运至村庄附近的空地倾倒,而该处并非正规垃圾处理站。小王每倾倒一车垃圾就能赚上百元,一个月下来,已经倾倒数十吨垃圾,收入上万元。小王还沉浸在高额回报的喜悦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直到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官提示

对于建筑、医疗、生活等各类垃圾,应当严格依照规范与注意事项,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接收处理。广大群众在生活中也应当注意垃圾分类,保护环境,遵守绿色生活准则。遇见违法倾倒垃圾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抓癞蛤蟆也可能犯法

正值仲夏(当地禁猎期),小李觉得其家附近小河沟内的癞蛤蟆吵得人头疼,于是某夜,头戴探照灯,捕捉了将近200只见光“失明”的癞蛤蟆,并于第二天一早,将这些恼人的癞蛤蟆全部卖给了不法药贩,收获了2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的癞蛤蟆均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猎捕。小李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捉“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生活中许多如中华蟾蜍、壁虎、野鸡、麻雀等“不起眼”的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广大市民应注意不要将随意捕捉狩猎野生动物作为自己的乐趣,树立动物保护意识,即使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也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捕猎量限额管理。

饮用水水源不是私人资源!

老刘发现水库附近有处风景不错的地方,适合休闲娱乐,于是不顾一级饮用水水源的标识标牌警示,自行在附近开办了一家“世外桃源”农家乐,该农家乐度假村内可露天烧烤、划船戏水,吸引了大量游客游玩。为了方便经营,老刘将农家乐的污水排放管也接到了水库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关闭,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老刘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在水库旁经营农家乐,甚至将污水排入饮用水水源,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在高额利益回报的诱惑下,越来越多人打起了风景秀丽的生态环境保护区的主意,不惜破坏生态环境,私自开发建设农家乐、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唯有生态环境日益向好,经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的发展。

自家树木可以随意砍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己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外,其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地上林木的行为均可能涉嫌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即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指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就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老张在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滥伐自家林木,且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生活中往往存在误区,认为采伐自家树木,不侵犯他人财产利益怎么会触犯刑法?实际上,即便不是盗伐行为,未经许可随意采伐的滥伐行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生活中,若无法辨别自己的采伐行为是否需要得到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可以事先向有关单位咨询,再按照规定采取行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地球是人类的唯一家园,促进生态平衡发展,引导社会形成环保风俗习惯,是对中国优秀文化理念和制度文明的智慧传承,也是构建和谐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一法律价值的重要目标。任何破坏环境、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广达民众要学法守法,自觉养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原标题:《当“环保”与“法律”相碰撞,又会产生怎样的火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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