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欣: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之构建——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视域

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应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统筹谋划、系统设计,早日完成攻防兼备、制度完善的体系建设。

当今世界格局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一方面,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我国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遭遇逆风,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我国面对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风险挑战积累叠加。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放大了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加剧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化与冲突,给中国和平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带来深刻影响。在此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谋划,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到的“十一个坚持”之一,为我国运用法治方法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稳步推进和平发展以及妥善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指明了方向。

鉴于此,本文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视域,首先对“涉外法治”和“国内法域外适用”这两个核心概念展开学理分析,再系统阐释因国内法域外适用衍生的国家间法律冲突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并探讨协调与解决的原则与方法。在此基础上,以新时代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历史坐标,对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意义及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并对其实现路径提出建议。

具体而言,从起点和视角上看,涉外法治是以新时代中国为立足点和着眼点进行的概念阐扬和理论构建;从内涵和体系上看,涉外法治既包括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涉及外国与国际事项的部分,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方面,也包括中国通过参与国际立法、执法与司法合作而浸入国际法治体系的部分,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经由法治方式影响国际治理体系的主要手段;从功能和目的上看,涉外法治旨在有效融通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既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元素,也是中国参加国际法治建设、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更加进步、公正的国际秩序的应有之义。

质言之,涉外法治的提出,在理论上打破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长期以来泾渭分明的状态,在实践上搭建了新时代中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改革全球治理体系的桥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和制度保障。

从广义上看,国内法域外适用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一国国家机关以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为依据,针对发生在域外的行为在本国域内适用或执行法律;第二,一国基于对外国的武装占领或在其他类似情势下,由其国家机关在域外行使权力而适用其国内法。在第二种情况下,国内法域外适用系通过该国国家机关在外国领土上行使公权力,侵犯了该外国主权,因而被当代国际法原则禁止。鉴于此,此种情形下的国内法域外适用不符合法治原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亦与中国构建的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无关。

由于当代国际秩序系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上,国内法域外适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如何予以协调和解决,因而成为一国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必须考量的重要问题。

国内法域外适用系以立法机关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为基础,通过行政机关执法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予以实现。因此,分析国内法域外适用产生的国家间法律冲突,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

可见,随着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不断增多,各国立法的边界产生重叠的情况会愈加常见,但此类立法冲突产生的仅为虚拟法律冲突,并不一定会导致各国法律在实践中发生真实法律冲突。国内法域外适用是否会产生各国法律的硬性碰撞并引发国际纠纷,取决于各国执法机关如何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

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覆盖领域愈加宽泛,触及的边界不断延展,从而与以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产生“接触”和“碰撞”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对国内法域外适用引发的国家间法律冲突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进行梳理并提出解决原则和方法后,本节以新时代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历史坐标,阐释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重大意义及其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路径提出建议。

不仅如此,面对某些霸权国家无视国际法,无节制地域外适用其国内法,肆意制裁我国实体和个人,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也是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捍卫我国尊严与利益的必然要求。换言之,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在逻辑结构上不仅应包含合理拓展我国法域外效力的部分,还应包括阻断和反制外国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将其国内法扩张适用于我国的部分。

其次,从国际层面看,国内法域外适用是一国主权权力向其领土范围外的延伸和扩展,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法产生直接“接触”乃至“碰撞”,以何种理念与方式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因而会对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治理机制产生影响。

前已论及,立法机关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基础,行政和司法机关执行或适用此类法律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实现方式。因此,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在结构上是融合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治理体系。

首先,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加快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其首要原则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统筹推进。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一方面旨在妥当拓展我国法域外适用,另一方面须有效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适用于我国。所以,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在功能上应当实现“攻防兼备”,并从“防御侧”和“进攻侧”两个维度展开体系建设。

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属于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防御侧”建设,旨在打造“涉外法治之盾”。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第二大经济体和发展中大国,从长远看,我国还需加快推进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的“进攻侧”建设,着力打造“涉外法治之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经过多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在此体系之下,我国涉及国家安全与重大利益的部分立法已包含了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款,也开始积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但是,与维护国家利益的现实需要和完善国际法规则及改革全球治理体系的长远目标相比,我国立法、执法与司法还处于起步状态,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快推进。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实施涉外立法战略规划,依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轻重缓急,有重点、分步骤地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既有法律,加快我国法域外效力的立法体系建设,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保障。在制定新的法律条款或修改既有法律条款的过程中,应以维护我国权益为着眼点,科学厘定我国法域外效力的边界,充分考虑外国的合理关切以及与国际法规则的兼容性,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条件、方式、范围及其法律后果,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则设计确保其落地实施。

从执法层面看,我国行政机关一方面要积极稳妥执行明确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另一方面须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合理解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厘定其域外效力,并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提高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相对稳定性。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行政执法可能导致各国间的真实法律冲突,行政机关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应注重通过运用或建立多边与双边机制,减少因执法权冲突可能产生的国际纠纷,为我国和平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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