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课程设置与讲授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与思想史讲授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八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九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十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十一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十二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十三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十四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十五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十六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5、参考文献:1、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001年再版)。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equity):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②普通法内容僵化;③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
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
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
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
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一是抽象价值。
这里主要是将法律的研究重点定位在法律之外的客观的抽象价值标准,由此确定实在法的定位。
这一类研究思路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等;二是法律形式。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及方法第二章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大约在公元前8至6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国家便在其原始氏族制度中逐渐孕育和产生,中间经过五个发展阶段。
根据荷马史诗的描述,这个时期古希腊社会已经开始使用铁器,土地公有,农业和畜牧业有所发展。
阶级分化,家庭奴隶制出现,国家制度的雏形—民众大会、长老会已经出现。
尽管它还是一种原始军事民主制度。
这一时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生产奴隶制取代家庭奴隶制。
工商业奴隶主与土地贵族的矛盾日渐突出。
经过多次改革,以财产状况划分居民,财产的多少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加强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管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得以最后确立。
经过公元前492年-公元前449年的“波希战争”,(即以雅典为首的希腊国家同波斯之间的战争,持续43年),希腊打败了波斯,取得了胜利,促进了希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雅典成为当时希腊的军事、商业和贸易中心,希腊奴隶主民主制得以确立,希腊国家达到鼎盛时期。
公元前431年-公元前404年,以雅典为首的民主制国家同斯巴达为首的贵族制国家之间发生了持续27年之久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最后以雅典战败斯巴达而告终。
从此雅典失去了原来希腊国家的霸主地位,代之而起的是斯巴达的贵族制统治。
公元前338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在克洛尼亚战争中消灭了雅典的抵抗力量,从此,希腊便成为马其顿的附庸,经过三次“马其顿战争”,希腊国家于公元前168年为罗马人所灭。
亚历山大国王在东征和扩展领土过程中,广泛散布希腊文化的影响,故史称这个时期为“希腊化时期”。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有助于坚持我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如何实践这一方法?教材的作用:优点与缺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
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
(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
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
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7):斯兵诺莎: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其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神学政治论》中。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理论奠基人,他的思想显著影响了英国的洛克。
(8):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诗人,多学多艺,其著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其著名的论断和格言是:“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和“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遮翅划摊狰猪淫邀闷但尉戌学旷曝雁据痈札腾狭讯柱例买商兴默篱赦增贩雇廓泊凡艘醛溺坑势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案课程说明:《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又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理论学科。
在全国重点法律院系中是本科学生的一门必选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
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其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础,西方法律思想史同时融合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历史久远,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就参照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要正确理解这些法律制度,就应该了解西方法学家对这些法律制度的论述。
因此,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起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要把法律学说的变迁,同它所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结合起来,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还要把法学家的理论著作、学说观点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结合起来见人物、见思想、见事件,这种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使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更生动、更全面、更系统。
因此,它是一门历史学科。
2、就内容而言:它研究的是法律思想的发展史,而不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史。
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和国别史(《美国法律发展史》等)来研究。
法律思想史主要研究历史上的法学家对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法律思想的发展史,目前开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律学科中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
3、就地域范围而言:在此的西方主要是指的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2007-10-1511:07:47)转载标签:知识/探索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一、中世纪和基督教二、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什么是宗教?1)宗教是对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崇拜2)是对人类终极本质的信仰与追求,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中安身立命3)是人类的意义系统,解决人生观、价值观的有关问题4)是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5)是一种文化、文化现象、文化形式、文化符号6)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社会规范形式,是人类用以抗拒无序,逃避无续的方式7)是人类精神的鸦片,精神避难所8)是神学知识体系9)涉及到最为主要的是人的信念、信仰问题2.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无论是宗教还是法律,都是人类文明文化发展的产物,都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推动人类文明化进程,都是维系文明的一种机制、手段2)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控制方式两大基本要素,是人类社会权威的体现、权威和权威力量的化身3)在许多方面,法律与宗教具有相同要素,可以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这类研究主要研究法律本身,包括法律的概念、规范、结构、逻辑推理过程等。
代表的学派包括实证分析法学派以及当代概念法学、制度法学、语义法学、行为法学等;三是法律实效。
主要是研究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也即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具体运行当中能否产生效率或者效益。
社会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属于这种类型的研究。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线索与基本特点1、发展阶段的基本划分:(1)古希腊罗马阶段。
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产生时期,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奠定基本框架的时期。
今天法学中的诸多课题,例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然、法律平等、法治、法律分类等等,在这一时期基本涉及。
从发展脉络而言,这一阶段法律思想的发展主要是法学从依附于其他学科而逐步走向独立,法律思想日益体系化;同时,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也是重要的特色。
特别是古罗马法学家关于立法和司法技术的理论,成为后世西方两大法系的共同源头。
(2)中世纪阶段。
即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
当然这一时期也并非毫无建树,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通过这一时期得以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教神学的改造,使人类历史上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例如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法治学说等,均诞生于这一时期。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大致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从公元17世纪到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启蒙时期,其特色是以自然法为号召,批判封建制度,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
例如天赋人权、个人至上、民主共和、自由法治等革命理论,到今天仍焕发着旺盛的生命力。
不仅如此,通过自然法的理念还出现了对人类历史至为深远的一些重要法典,特别是美国宪法与法国民法典。
第二个时期则主要是19世纪。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一般是指整个20世纪,其特点是社会法学成为主流。
社会法学强调以社会利益作为法律的核心范畴,以图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当然,随着二战的结束,人们又开始重新构思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关系,新自然法学复兴。
新分析法学派对19世纪分析法学的延续,实用主义法学思潮也曾经是盛极一时,该种学派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法律说来就是法官作出何种判决的预测。
2、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主客二分。
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注重主观法与客观法,也即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野。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而“法律”则为一种国家所制定的成文规则。
对于社会而言,虽然法律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法律必须受着法的检验与约束。
(2)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自然—自然权利—自然法—自然正义—回归自然等几个基本线索,大致可以归纳西方法律观念发展的主要脉络。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在伯里克利时代的著名希腊悲剧《安提戈涅》中,当国王责怪安提戈涅违抗王命时,安提戈涅回答道:虽然她的行为违背了国王命令,但却与人类更高的自然法则相契合。
这一思想经斯多葛学派的引伸、阿奎那的提倡,最后汇合成启蒙思想家的主流观念,成为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重要的思想武器。
自然法虽也一度受到抑制,但是在西方几千年的发展史上却延绵不绝。
(3)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原罪”观念成为刑事制裁和三权分立的理论渊源;“良心”理念推导出自由心证;爱的提倡产生了人类平等、共和意识;上帝对亚当、夏娃的“审问”,是人们确定正当法律程序的准据。
同时,今日的法律解释学,最早也是脱胎于神学家对《圣经》的释义。
(4)流派纷呈。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法学流派“前仆后继”的历史。
西方的思想家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地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虽然号称“三足鼎立”,然而在这过程当中,仍有许多大大小小、立场不一的各种流派穿插其中。
因而使得西方法律思想能成为一种包罗万象的观念陈列,有利于人们从多个角度去分析、比较。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习方法:1、阅读。
阅读西方思想家的原著,是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基本方法。
任何一个思想家都是以其思想而存在,而不同的读者对同样一个观点、理论,往往有着自己不同的理解。
2、思考。
切莫以读代想。
阅读他人的思想不等于是你自己在思维。
诚然,要思索就需要熟悉他人的思想。
伟大的思想家会对你的思维起到启发、激励、肯定和促进的作用。
但要思维,你必须到一定时候放下书本,自己探索道路。
3、讨论。
切磋是中国古代所注重的读书传统,也是进一步深化自己的思想、观念所必须的步骤。
经过阅读、思考,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自己的某些理解与见解。
因而需要与他人交流,在讨论中了解他人对某一特定问题的看法、观点,从而帮助自己改正浅读、误读的情形。
4、习作。
虽然未必能够达到非常高的理论水准,必要的习作是学习的基本步骤。
人只有在习作中,才能了解自己掌握某一问题的广度与深度。
四、阅读书目:1、教材: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学术著作:博登海默:《法理学》,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刘星:《法律是什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二讲、古代的法律思想(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第一节、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法律与正义一、希腊法律理念:1、宗教性。
法律的宗教性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试图运用宗教深化说明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从而借以说明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本性。
神启法律观念,实际上确立了人类早期法权威的神学观、宗教观,促进了人类制度化的过程,促进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告诉我们人类一切权威合法性来自与神圣性。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别。
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腊社会处于变革之中,传统生活方式思维、行为生活方式、传统观念都受到人们的致意批判,希腊人的精神思想风貌为之一变,法律思想方面,人们不再将法律看作神授,而认定为认为的,是为了人们生活便利而设置,可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由此可知,当时的人摆脱了神佑思想,还法律世俗基础的面貌,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来解释法律,在其中最集中体现时代思潮的是自然常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争论。
在法律史上,希腊的悲剧《安提戈涅》具有重大意义,所揭示的是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由此也揭示出戏法法律文化基本的范式,从此以后,自然法与人定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在的问题,并依照引导西方法律制度的变革,推动思想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自然法与人定法这种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文化精神。
在社会中,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力量,不正义所获利益比正义更大,智者学派脱掉法律神佑的外衣,还法律世俗的人文化,推动法律现实化与其法律思想、精神、价值、制度的更变。
3、法治理念。
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希腊各城邦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形成非常系统,计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
柏拉图晚年非常重视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规范本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③法治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只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因此晚年柏拉图明确提倡法治,将法律和秩序看最现实国家。
在法律史上,亚里士多德具有重大贡献:①他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内涵——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似乎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摒除了欲望的纯理性;法律是正义的,对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