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贵安新区管委会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调研座谈会,会议印发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是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措施,就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及时向省政府汇报了此次座谈会和《报告》的主要精神及贯彻落实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着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层级监督、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中的功能和作用。一是按照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各自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定位,理顺两者之间关系,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二是采取切实措施为群众行使复议权利提供便利。要健全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书面决定中明确当事人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要通过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地方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在乡镇设立兼职行政复议联络员等方式,为公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和服务。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按规定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对复议申请推诿塞责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对限制公民复议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利。
三、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四、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能。一是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依法有效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要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执法问题,及时提出规范执法以及完善执法依据的建议,实现“纠正一错、规范一片”的效果。二是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的工作机制,通过扩大听证、公开复议等方式,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结果”三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三是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的力度,深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发布指导性意见、推介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水平。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法〔2014〕44号)
2014年10月1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全国人大
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及
审议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法[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制办,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2013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形成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该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
及审议意见的报告
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2014年8月日
国务院法制办
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研究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常办秘字[201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等6个部门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逐项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法治中国、坚持群众路线、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司法部将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将行政复议法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的重要内容,同时,指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列入年度重要工作任务,把行政复议法列入“六五”普法骨干培训课程,作为公务员岗位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同时,推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并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关于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群众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提供便利。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国务院法制办将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对现有的行政执法文书(重点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进行清理,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
(二)推动行政复议“入口”下移。国务院法制办将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在乡镇设立兼职行政复议联络员等方式,切实为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
(三)加强对不告知复议权利、不受理复议申请、不履行复议决定等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国务院法制办将推动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督促指导,重点解决不收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问题。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将推动各级监察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联系,研究制定落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方案。对不按规定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制度与信访制度的关系。国家信访局将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精神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同时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促进行政复议成为当事人行政纠纷解决首选途径;支持有关行政复议机构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地方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在入口环节做好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的分工和衔接,为公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要健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素质能力,加强行政复议保障条件建设。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中央编办将结合正在进行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各地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理顺机制,整合职能,加强力量。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要求,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会同中央编办对市县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开展调研,研究提出整合基层行政复议职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的具体方案。
(二)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对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业务骨干进行专项培训,同时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加大培训力度,两年内将系统内所有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轮训一遍,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
(三)加强行政复议财政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规定,将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加强行政复议装备保障。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推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和审理室;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办案专用设备;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开展调研,提出改进案件裁决制度、加强指导监督、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具体方案。
四、关于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将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质量年”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以切实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为重点,推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改进案件审理方式。对于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推动公开复议,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地方,要认真总结,充分发挥行政首长的决策作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科学设定“外部委员”所占比例,切实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定期开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评比活动,推选优秀法律文书范本;总结地方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验,研究探索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办案指导。深入研究办案重点、难点和共性问题,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关于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明确要求抓紧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做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重点研究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理顺行政复议与信访等制度的关系等问题,力争在年内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3年9月至10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9月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信访局的汇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会后,我和吉炳轩、万鄂湘副委员长分别带队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赴辽宁、黑龙江、上海、山东、贵州、宁夏等6省(区、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内蒙古、江苏等9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正值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检查组在坚持以往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发放数据统计表、开展问卷调查、网上征求意见、公告联系方式接收群众来信等方式了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其中,在15个省(区、市)、163个设区的市(州、地区)、1407个县(市、区)开展数据统计,收集行政复议有关数据51350个,发放调查问卷4800余份,在中国人大网征集网民反馈意见3123条。上述方式对全面、深入地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梳理,作为参阅资料印发会议,供各位参阅。
二、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重视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法律实施
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务院于当年5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作出部署。2004年以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提出具体要求。国务院于2006年、2009年两次召开会议,部署行政复议工作。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法律实施。广东省政府先后四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行政复议工作。福建、宁夏等地政府出台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河南、重庆等地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对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指导性意见。2007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从规范申请程序、创新审理方式、完善复议决定类型、强化监督指导等方面,对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完善。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配套法规和文件,包括10部地方性法规、70余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850余部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以行政复议法为主干、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三)畅通复议渠道,认真办理案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加强法律宣传、设置专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在政府网站开设行政复议专栏等多种措施,积极畅通复议渠道,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加。2000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数量约为7万件,2005年突破9万件,2010年起,年均收案量超过10万件。据统计,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14年来,全国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2万件,其中受理101万件,审结92万件。从申请复议的内容看,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交通管理、治安处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占较大比例。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决定的53万件,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决定的13万件,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9万件,行政复议综合纠错率约为35%。目前,全国每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有的地方和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黑龙江、上海等省市每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超过或者接近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2倍,全国海关系统近3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已达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5倍。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为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为解决行政复议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公信力不高、权威性不够等问题,自2008年起,国务院法制办开始推动以案件审理权限相对集中、吸收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查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目前已有24个省(区、市)的190多个市、县开展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办案质量有所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有所增强。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和许多地方将听证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多数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审理。辽宁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把听证审理与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从原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到复议机关听证转变为下基层到申请人所在地听证,减轻了群众负担,提高了办案效率。江苏、山东、贵州、新疆等地行政复议机关广泛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努力做到“定分止争”。从今年起,上海市政府率先实行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复议决定书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行政复议的公众知晓率和信任度不高
总体看,行政复议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知晓率不高,遇到行政纠纷时愿意选择行政复议维权的人不多。执法检查组收回的4351份有效调查问卷显示,约60%的受访者对行政复议缺乏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行政复议。同时,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也不高,有些群众对行政复议存有“官官相护”、办案不公的疑虑,不愿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从检查情况看,进入复议渠道的行政争议总量较少,多数省市进入信访渠道的行政争议数量比进入复议渠道的高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呈现“大信访,小复议”的格局。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方便、快捷、免费”的规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本应成为行政相对人首选的救济途径,但它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升
一是有些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审查和公正裁决案件,不能及时撤销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复议后提起诉讼或者信访的比例偏高。有的省份,法院近三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30%左右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打诉讼“官司”的。有的省份,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原行政机关败诉的达20%左右。二是行政复议办案效率不高,延期办理现象较为多见。某市最近三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两个月期限内办结的不到30%,有的案件长达数年仍未办结。三是相当数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只简单陈述案情,缺乏论证和说理,不能做到以法明理,难以令当事人信服。四是对涉及信息公开等新类型案件的应对能力不足。检查中还发现,一些地方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登记、立案审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决定送达等环节,工作不够规范。
(三)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各级政府行政复议能力普遍偏弱,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受理和依法办理复议案件。能力建设滞后问题在县级政府尤其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不少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办公室内部挂牌机构,约38.2%的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法制机构或者只挂牌无编制,平均每个县级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到1人,人员素质、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普遍不能满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需要。二是受案数量少。在执法检查涉及的15个省份1407个县中,2011年和2012年,分别有306个县和277个县没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的县甚至从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没有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但这些县每年信访数量少的三四百件,多的上千件。据统计,目前90%的行政争议发生在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应当也在基层,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与中央提出的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四)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尚需完善
从群众来信来电和网上征求意见看,反映的主要问题还有:行政复议与信访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有些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有案不受;有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导致申请人反复上访;有的复议机关更多考虑被申请人利益,对有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违背申请人意愿进行调解。
四、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行政复议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群众利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明确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着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一要按照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各自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定位,理顺两者之间关系,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二要采取切实措施为群众行使复议权利提供便利。要健全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书面决定中明确当事人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要通过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地方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在乡镇设立兼职行政复议联络员等方式,为公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和服务。三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按规定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对复议申请推诿塞责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要对限制公民复议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利。
(三)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四)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生命线。行政复议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和扩大影响,归根到底还是要实实在在地办好每一起案件,赢得群众信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不办人情案,不搞“官官相护”,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依法有效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要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执法问题,及时提出规范执法以及完善执法依据的建议,实现“纠正一错、规范一片”的效果。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的工作机制,通过扩大听证、公开复议等方式,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总结推广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深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发布指导性意见、推介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水平。
(五)抓紧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检查过程中,不少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律师、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现行行政复议法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主要修改意见有: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总结相对集中复议权试点经验,整合复议资源,提高复议效率;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审理程序和证据制度,提高复议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适当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方便群众提出复议申请;统筹考虑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深入研究复议和诉讼的性质作用以及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关系等问题,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访的关系,充分发挥制度合力,等等。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行政复议法列入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加快起草进程,尽快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行政复议法修改稿,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对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
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28人次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行政复议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群众利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14年来,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家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充实、简明扼要,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出席人员指出,目前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一些地方基层政府行政复议意识较差、能力偏弱、办案质量不高,形成了“小复议、大信访”的局面,影响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大家强调,要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宣传好、实施好行政复议法,特别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增强行政复议能力,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推动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首先要着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真正把行政复议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和重要平台。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目前部分群众还不知晓或不大信任行政复议,不愿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要加大行政复议法宣传普及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依法按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多数省区市进入信访渠道的行政纠纷数量比进入行政复议渠道的高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建议尽快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的联动衔接机制,按照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把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改变目前“小复议、大信访”的局面。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一些群众遇到问题和纠纷就找领导,而有些领导未经法律程序就作出倾向性批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百姓都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崇尚法治,为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基层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严重不足,办案质量不高,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素质能力。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开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物质保障,落实工作经费、场所和必要设备。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系十分紧密,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行政复议法也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统筹考虑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督促有关方面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修正案草案,努力争取两部法律一并修改、同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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