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的逻辑形式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推理的逻辑形式,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海事船舶作为海上执法、巡航监管和航海保障的重要工具,是海事部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所必需的装备,是海事局形象和能力的象征.随着海事巡航执法工作向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水域的不断延伸,具有应急反应能力强且能在恶劣海况下工作的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已成为海事部门履约、履职的必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整个海事系统中排水量超过1000t的大型执法船只有5艘,且航速偏低,均在20kn左右,在离岸50nmile以外海区的应急反应能力明显不足;而航速在25kn以上的船舶,排水量均在1000t以下,续航力小,复杂海况下耐波性差,不具备抵达专属经济区外缘水域进行大强度巡航执法的能力.因此,为提升海事队伍战斗力,增强海事部门水上安全监管能力,应尽快设计并建造应急反应能力强的大型巡逻救助船.

船型选择决策是建立在船舶任务需求的基础上的,因此有必要分析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的功能定位和基本任务,了解其外延和内涵,明确评选的目标和需求.

1.1功能定位

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主要用于我国离岸50nmile以外专属经济区海域的跨海区指令性巡逻护航、全天候救助指挥、通航秩序维持、违法违章和肇事逃逸船追查、海盗打击、水上污染防治管理、参与国际交流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战时还可服务于海上后勤保障、兵力运送以及伤员救助.

1.2任务要求

离岸50nmile以外专属经济区海域气象条件相对比较恶劣,船舶主要以大型国际商船为主,在资源开采界限上易起争端.该类海域管理偏重于海洋权益维护及应对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

这就要求:巡逻救助船具备较强的快速反应能力、较好的适航性能、优越的耐波性能、良好的抗风浪稳性和足够的甲板面积;配置高速救助艇及配套收放装置,可起降、系留中型直升机及旋翼式无人机,能够在海况较为恶劣的海域实施巡航救助任务;装备溢油回收设备,能对污染水域进行简单有效的处理;在6级海况下能够执行任务,在8级海况下能够安全航行,船舶航速在25kn以上,续航力应在4000nmile以上.

2指标体系的构建和选型方法

2.1指标体系

作为典型的公共投资项目,海事巡逻救助船与那些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的的营利性企业项目不同,它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更多的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巡逻救助船船型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在船舶综合技术性能满足任务需求情况下成本最小.基于上述分析,在遵循完整性、简洁性、一致性、可比性、可测性、独立性等原则基础上,针对海事巡逻船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在征求海事部门专家意见后建立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船型优选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图1.该指标体系共包括4个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

巡逻救助船一般不产生经济效益,只有初始投资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成本决定船舶的安全技术水平,进而会影响任务执行的效果;技术指标决定船舶对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它是船型选择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至少应满足航速、耐波性、续航力等11个指标的要求;能耗指标反映船舶节能状况,是IMO对绿色环保船的基本要求;船型外观和布置则体现海事部门的形象和风貌,还应充分考虑各功能区域使用的方便性和舒适性.

2.2选型方法

证据推理法(EvidentialReasoningApproach,ERA)是一种不确定性评价方法,最初由英国曼彻

斯特大学的徐冬玲、杨建波等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近年来,ERA已经应用于方案优化选择、安全和风险评估、组织内部评价等多个领域,如海事管理评价、车辆评估、竞争力比较等,其共同特征是需要通过多属性或多准则、多指标进行综合评价.ERA作为专门用于多属性决策问题的解决方法,能在定性和定量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将二者进行组合,对目标作出综合决策,利于提高评价的精确度,而且有专用的计算软件IDS,可极大地简化计算过程.

在ERA中,一般假定一个多指标决策问题中综合指标y可分解成R个基本指标,集合为E={ei,i=1,2,…,R},权重为wi(i=1,2,…,R),满足Ri=1wi=1.如果要参照评价等级H={H1,H2,…,HN}评价M个备选方案al(l=1,2,…,M)的优劣,那么采用ERA的计算步骤如下:首先,设决策问题中定性的基本指标的评价等级Hi={Hn,n=1,2,…,Ni}与综合指标y的评价等级不同;然后,按照ERA中的等价规则,参照Hi将定性指标转换为相对于H的指标评价值S(ei(al)),同时对于定量指标,按照等价规则参照H评价方案的指标值S(ei(al));再次,通过DS理论将各方案的定性、定量指标评价值逐层融合为综合指标评价值S(y(al));最后,采用效用理论排列各方案优劣.

3实例分析

3.1建立评价等级框架

在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船型优选研究中,对目标层设置5个评价等级,即H={H1,H2,H3,H4,H5}={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对子准则和基本准则中的定性指标,可根据指标特点设置不同的评价等级,如对指标“8级海况下航行安全性”设置“安全”“一般”“危险”等3个评价等级,但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将指标不同的评价框架转换到总的评价框架上.

3.2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由经验丰富的专家对每层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定性描述,确定两两比较矩阵,计算被比较指标的相对权重.一级评价指标的相对权重为W=(w1,w2,w3,w4)=(0.23,0.49,0.16,0.12).一级评价指标判断矩阵通过一致性检验.

同理,可得到二级评价指标的相对权重,分别为w1=(0.45,0.33,0.22),w2=(0.16,0.08,0.07,0.13,0.06,0.05,0.16,0.08,0.09,0.04,0.08),w3=(1),w4=(0.53,0.16,0.31).二级评价指标判断矩阵也均通过一致性检验.

3.3指标数据的处理

对于定性指标,如:“耐波性”用{强,较强,一般,较弱,弱}作为评价集,圆舭船型在此评价集上的置信度为(0.2,0.6,0.2,0,0);“船型技术成熟度”用{成熟,一般,不成熟}作为评价集,穿浪双体船型在该评价集上的置信度为(0.2,0.8,0).以上各值可直接输入IDS中.

对于定量指标,需根据证据推理一致性原则,转化成分布式形式.以“甲板面积”为例,其评价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评价范围为[1200,2400],则评价集中与每个评价等级等价的数值为{2400,2100,1800,1500,1200}.实例中三体船的甲板面积为2200,介于2400与2100之间,即介于

“好”与“较好”之间,根据转换公式γn,j=hn+1,i-hjhn+1,i-hn,i,其隶属于“较好”的置信度r=γn,j=2400-22002400-2100=0.67,隶属于“好”的置信度为0.33(=1-0.67).因此,该指标值转化后的分布式形式为(0.33,0.67,0,0,0),各值可直接输入到IDS中进行计算.

3.4评价结果及分析

通过运行IDS,可直接得到各备选船型评价等级的置信水平,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3种备选船型被评价为“好”的可能性均较大;圆舭船型被评为“差”的可能性最大.由于对巡逻救助船船型指标进行评价打分时考虑不确定性,IDS软件同样给出圆舭船型、穿浪双体船型和三体船型的不确定性水平,分别为1.95%,2.15%,1.76%.

为使评价对象更具可比性,可利用ERA中的效用函数对评价对象进行效用排序.运用IDS分别得出3种备选船型的最小效用值、平均效用值和最大效用值,见表3.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平均效用值对方案的优劣进行排序.由表3可得出,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的最佳船型为三体船型.此外,运用IDS还可以给出各评价指标的比较情况,见图2.由图2可知:圆舭船型在成本、能耗上较其他船型优势大,但在技术性能上劣势较为明显,突出表现在航速、耐波性等方面;穿浪双体船型在各方面几乎均处于中等水平;三体船型在技术上的优势较为显著,而在能耗上表现较差,有待进一步提高.

4结束语

针对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的船型优选问题,首先分析其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在明确评选的目标和需求后,从成本、技术、能耗、外观等4个方面建立船舶选型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运用ERA集结低层指标得到每种船型的确定性评价结果.最后,以3000吨级海事巡逻救助船为例,评价圆舭船型、穿浪双体船型、三体船型等3种假定船型的综合性能,得出三体船型更适合作为大型海事巡逻救助船船型的结论.该综合评价方法简易可行,可为海事巡逻救助船船型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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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难推理假言选言构成

二难,即左右为难。人们常在辩论时使用二难推理,如果运用得好,往往能将对方置于两难境地,从而确立己方的观点,进而在辩论中获胜。二难推理在生活中的应用也极为广泛,广为流传的爱情经典问题“如果我和你妈同时掉进河里,你先救谁?”便是一个二难推理,令多少恋爱中的小伙子伤透了脑筋。

一二难推理的定义

对于二难推理的定义,表述不尽一致。金岳霖先生在其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中指出:“二难推理是一种特别的有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选言前提的推理。当我们考虑事物有两种可能性以及每一种可能性会导致某一后果时,我们常采用二难推理的形式。……辩论的一方常常提出一个断定两种可能性的选言前提,再由这两种可能性都引申出对方难于接受的结论。”①“二难推理又叫假言选言推理,它是前提中有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一个相容选言命题,并根据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相容选言命题的逻辑特性,而由前提必然推出结论的推理。”②“假言选言推理是由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构成推理前提的一种假言推理。依其假言数目的多少,假言选言推理可以分为二难推理和多难推理。……二难推理是只有两个假言前提的假言选言推理。”③“假言选言推理就是以假言命题和选言命题作前提所构成的推理。其中由两个假言命题和一个二支选言命题作前提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称为‘二难推理’,由三个或四个假言命题和含三个或四个选言支的选言命题作前提所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称为三难推理或多难推理。”④

上述定义中有“判断”与“命题”两种不同表述,为使行文简洁明了,本文统一使用“命题”一词。这几个定义,是形式逻辑中颇有代表性的二难推理定义,它们都肯定了二难推理是由假言命题和选言命题共同组成的,且都认为二难推理的突出特点是能够使对方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然而在逻辑形式的表述上却有所差别,有的仅指出二难推理是由假言命题和选言命题组成;有的则进一步指出是由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一个相容的选言命题所组成;有的认为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之特殊情况;有的则认为二难推理即假言推理。

众所周知,假言命题包括三种: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及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选言命题包括两种: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只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相容选言命题作前提才能构成二难推理,还是任意两个假言命题和任一选言命题都可构成二难推理?如果是,所构成的二难推理逻辑形式又是否有效?下面我们就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因为二难推理考虑的是两种可能性,因此,在下文中,选言命题我们只考虑二选言支,而不考虑选言支为三支及以上情况。

二二难推理的逻辑形式

目前,普遍接受的二难推理结构形式是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相容选言命题作前提而构成的,若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也作为前提条件考虑。

二难推理应具有的逻辑形式不是四种,而是十四种。即:在表2所列这些二难推理的逻辑形式里,我们不光要考虑可能的逻辑形式,还要考虑其真实有效性。如果推理形式无效,该推理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这些二难推理的逻辑真假值可用真值表来验证。以充分必要条件假言选言推理的简单构成式为例。从表3可看出,该假言选言推理的真值为恒真,因此是一个有效的二难推理。同理用真值表可证得其他十三种假言选言推理逻辑形式也为恒真式,因此表2中所列十四种二难推理都是有效的。

然而这些只是不同假言命题与相容选言命题为前提所构成的二难推理。不相容选言命题可否作为二难推理的前提条件呢?试以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一个不相容选言命题为前提构成一个二难推理,该逻辑形式如下:

[〔(pr)∧(qr)〕∧(pq)]r

用真值表验证此逻辑形式真假值:

从表4中可看出,以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一个不相容选言命题为前提构成一个二难推理[〔(pr)∧(qr)〕∧(pq)]r是恒真式,此推理有效。

用真值表验证其他假言命题与不相容选言命题为前提构成的二难推理:

对表5中的十四种假言选言推理的逻辑形式进行真值表验证,所得结果仍然为恒真式,推理有效。

由此可见,二难推理是以两个假言命题同一个二支选言命题作为前提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它的有效推理形式共有二十八种。

注释

①金岳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②梁永春.逻辑学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③徐光斗.形式逻辑[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

④吴家国.普通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一、法律推理的构架--司法三段论

法律逻辑学在国内生根发芽已有20多年的历史,而在国外更可追溯至20世纪的中叶,德国的学者克卢格(UlrichKlug)率先使用了"法律逻辑"一词。我国学者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从最初的用传统形式逻辑原理来解释司法领域具体个案的研究方式到依靠现代逻辑系统来重构法律逻辑体系,在这一阶段,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实现了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转向。而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上,雍琦教授发表的《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一文中,创见性地提出:"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的过程中,就不应囿于形式逻辑固有的原理、原则;对司法实践中逻辑问题的探索,也要敢于超越形式的眼界。"[1]从而开启了法律逻辑学在国内的又一次重大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二、司法三段论的核心--前提构建

三、前提构建的困境--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反思

针对大、小前提构建的论证,中外法学家对此都提出了一些极富创见性的方法论与理论进路。

1.阿列克西的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

罗伯特·阿列克西的论证理论汲取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哲学理念,强调理性商谈的作用,认为"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7]但仅凭普遍理性实践的论辩方法并不一定能达成对陈述的共识。为此他提出了六组规则和形式:(1)解释的规则和形式;(2)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3)判例适用之规则和形式;(4)普通实践论证的规则和形式;(5)经验论证的规则和形式;以及(6)所谓特殊的法律论证形式。从而在程序性保证共识的形成。

2.图尔敏的论证理论

3.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针对现代逻辑学的形式化、符号化而无法与法律实践相切合的困境,佩雷尔曼在古典修辞学的基础上讨论了一种非形式的价值逻辑,命名为"新修辞学"。在司法审判中,形式推理往往无法应对价值判断的问题,如何保证推理的性质,如何使价值冲突得到和解,这就需要依靠论辩推理,也即一种带有对话式的论辩方法。

4.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理论

麦考密克(NeilMacCormick)的法律推理首先肯定了演绎推理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一个稳当的判决可能完全是借助演绎性论证方式在法律上进行证明的。"[8]其次,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律规则需要解释,只有待解释的问题解决之后演绎推理才有可能。而这就需要一个二次证明的过程。二次证明必然意味着对做选择所依据的理由进行论证,即论证如何在相互对立的裁判可能之间做出选择。他的推理理论重构了演绎推理的正当论证之可能,也阐述了道德规范、法律原则在二次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5.国内学者论证理论进路

对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研究,我国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早在九十年代末,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就法律规范的解释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探讨了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的各类解释方法,与也引发了国内法学方法论理论研究的热潮。此后谢晖、陈金钊教授等以西方哲学诠释学的理论为根基构建以对话--论辩为特征的法律解释学体系。

总而言之,无论国内国外,就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问题,学者提出了各类有益的理论进路。可主要概括为:(1)各类以道德分析哲学为背景,强调价值判断之于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反思作用的论证理论;(2)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背景,强调对话、商谈理性的论证理论;(3)以胡塞尔的现象学为哲学源流,加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为背景的法律解释理论;等等。

不可否认,这些论证理论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提供了有效的理性支撑,但与此同时,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主要表现为:

(1)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距离较远。首先各论证理论存在术语抽象,论证程序、规则繁琐的问题;其次,各理论缺乏实证的研究过程,在以哲学理论为渊源的构建中,表现为一种理论直接到理论的思维过程。这样往往加大了实务人员的掌握与操作的难度。

(2)多元性的论证标准使得论证理论在司法实践种缺乏统一的认定。各种论证理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解决法律推理中前提构建的"明希豪森困境",但论证理论本身提供的标准--比如诉诸论辩共识、诉诸道德伦理、诉诸先验等,都是存有争议而需要再次证明的。这再一次重复了前提构建时的困境。

司法是法律的公正实践,目的是解决纠纷。作为方法论的法律逻辑(法律推理)不应是远离实践,成为法学家之间玩弄的"玄学",更不应是繁琐复杂的理论堆积,成为"一台累赘的运作机器"。毕竟,司法实践者--尤其在当下的中国,他们需要的是一种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工具来辅助司法审判。正如雍琦教授早在法律逻辑研究初期便提出的:研究法律逻辑的目的是为了给司法工作者提供一套有效的智力工具或手段,是为了应由于司法实践……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广大司法工作者对成果的接受能力。所以如何为论证理论的困境寻找一条更为简洁而有效的思维进路,如何使法律推理的工具理性真正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当下法律逻辑界亟待思考与探索的。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超级秘书网

关键词:法律逻辑;应用逻辑

一、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把概念作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也要研究概念,法律逻辑中研究的是法律概念,即立法、司法与守法思维中的概念。一般地说,法律概念与普通概念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以大量的法律概念为素材,以普通逻辑的一般概念理论为工具研究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同一性及差异性,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殊逻辑性质与作用,从而为法律概念的制定、规范、解释提供一般的逻辑原则,这是法律逻辑中关于法律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法律命题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以一般逻辑中的命题理论为墓础研究法律命题的特殊的逻辑性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作用,给予法律命题以科学的分类,这应该是法律命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法律工作是由立法、司法两大环节组成。一个立法过程就是对构成法律的每一个概念、命题进行严密分析的过程。关于法律概念与命题的研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于立法中的思维。至于司法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围绕诉讼活动的司法侦查与司法审判工作,它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命题的逻辑推导以及寻找因果的各种逻辑方法。因此,与司法思维相对应的法律逻辑还要研究法律推理及各种法律实践中的逻辑方法。法律推理则是从已有的法律命题或法律知识推出新的法律命题的过程。一般地说,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的推理是有区别的。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比较轻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法律推理中的回溯推理是很有用的、法律逻辑很重视的推理,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

二、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

一、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语言哲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二、怎样理解逻辑的扩展逻辑依然被定格为传统的推理理论吗

三、逻辑语言、心智和形而上学的在先性问题

法律推理产生的社会动因

【关键词】语义析出;语用推理;形式化;预设逻辑

自然语言作为人的日常交际所使用的语言,具有模糊性、灵活性等特点,因此人们用具有准确性、确定性的人工语言来分析自然语言。人们在选择“预设”去深化日常语言的研究时,逐渐形成了以预设为核心的相对独立的逻辑研究,这种逻辑研究归纳成一个体系就是预设逻辑研究体系。预设逻辑把预设放置于逻辑系统之内,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语句的预设,以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为着眼点,进一步对语句的使用者,语言的符号及其意义之间的关系等等内容进行逻辑分析,揭示诸如不同语境下语句预设及其意义理解等逻辑问题,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预设逻辑研究内容体系。预设可分为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语义预设逻辑

自然语言的逻辑语义分析,是以语形为基础从意义方面来研究自然语言,揭示语言符号及其所知道或说明的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语句意义着手推出预设,对预设形式化等等。语句预设的语义逻辑分析,着眼于语句的逻辑后承,T是语句S的语义预设,则T是S的逻辑后承。在任何情况下,有意义的语句中的预设,都可必然析出。语义预设析出是从语句S与其否定┑S出发,必然的推出它们共同的逻辑后承T,那么T是S及

┑S的语义预设。语句S及其预设T之间是意蕴关系,我们用符号“==>”表示。

语义预设的析出存在几个问题:第一,我们对语义预设析出的形式化是在二值逻辑的条件下分析的,只有在二值经典逻辑的范围内研究,经典逻辑的一些基本规律、特征公式才是有效的,而如果引入三值逻辑或多值逻辑解释预设现象,会产生很多棘手问题,比如否定将成为非真值函项等等,但这并不是说多值逻辑分析预设是不可行的。多值逻辑分析预设问题会是一种必然趋势。第二,复句语义预设析出的问题。一些复杂的复句的预设如果从单句着手,逐个分析语义预设,然后各单句预设相加得出,这样的预设不一定是复句的预设,因此如何准确完整地析出复句的语义预设并对其形式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语用预设逻辑

全面、完善的分析汉语中的预设现象,更深入的进行预设逻辑研究,对语句预设谓词化、模态化,形成预设逻辑演算系统将是预设逻辑研究的一个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杨翠.语言学中的预设分析[D].上海师范大学.2006(5)

[2]蒋彩利.现代汉语事实预设动词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9(10)

[3]刘邦凡,刘新文.2009年应用逻辑学术会议综述[J].哲学动态.2009(10)

[4]刘小涛.预设和前提之辨[J].社会科学辑刊.2004(11)

[5]季安锋.预设的研究[J].南开语言学刊.2009(6)

【英文摘要】Philosophicallogicisapolysemantincontemporarylogicalliterature.Webelieveit''''sanon-classicallogicwithphiloso-phicalpurportorcause.Itsrisearosesalotoftheoreticalproblems.Thisessayexpoundsthelimitsofclassicallogic,non-monotonyanddeduction,logicalmathematicalizationanddepart-mentalization,theownershipofinductivelogic,etc.

【关键词】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演绎性/数学化/部门化/哲学逻辑classicallogic/non-classicallogic/deduction/mathematicalization/departmentalization/philosophicallogic

【正文】

哲学逻辑的崛起引发一系列理论问题。我们仅就其中几个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界限

在这里经典逻辑是指标准的一阶谓词演算(CQC),它的语义学是模型论。随着非经典逻辑分支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经典逻辑和非经逻辑的界限的认识逐步加深。就目前情况看,经典逻辑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单调性、陈述性和协调性。

传统的主流观点:每个命题(语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这条被称做克吕西波(Chrysippus)原则一直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恪守。20年代初卢卡西维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逻辑系统,从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则的一统天下,出现了多值逻辑、部分逻辑(偏逻辑)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逻辑。

经典逻辑是外延逻辑。外延性逻辑具有下述特点:第一,这种逻辑认为每个表达式(词项、语句)的外延就是它们的意义。每个个体词都指称解释域中的个体;而语句的外延是它们的真值。第二,每个复合表达式的值是由组成它的各部分表达式的值所决定,也就是说,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其各部分表达式意义的函项,第三,同一性替换规则和等值置换定理在外延关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刘易士(C.I.Lewis)在构造严格蕴涵系统时,引入初始模态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进一步构建模态系统S1-S5。从而引发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逻辑系统出现,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和认知逻辑等等出现。

从弗雷格始,经典逻辑系统的语义学中,总是假定一个非空的解释域,要求个体词项解释域是非空的。这就是说,经典逻辑对量词的解释中隐含着“存在假设”,在60年代被命名为“自由逻辑”的非存型的逻辑出现了。自由逻辑的重要任务就在于:(1)把经典逻辑中隐含的存在假设变明显;(2)区分开逻辑中的两种情况:一种与存在假设有关的推理,另一种与它无关。

在经典逻辑范围内,由已知事实的集合推出结论,永远不会被进一步推演所否定,即无论增加多少新信息作前提,也不会废除原来的结论。这就是说经典逻辑推理具有单调性。然而于70年代末,里特(R.Reiter)提出缺省(Default)推理系统,于是一系列非单调逻辑出现。

经典逻辑总是从真假角度研究命题间关系。因而只考察陈述句间关系的逻辑,像祈使句、疑问句、感叹句就被排斥在逻辑学直接研究之外。自50年代始,命令句逻辑、疑问句逻辑相继出现。于是,非陈述型的逻辑存在已成事实。

经典逻辑中有这样两条定理:(p∧q)(矛盾律)和p∧pq(司各特律),前者表明:在一个系统内禁不协调的命题作为论题,后者说的是:由矛盾可推出一切命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系统是不协调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它的定理。这样的系统是不足道的(trivial)。柯斯塔(M.C.A.daCosta)于1958年构造逻辑系统Cn(1〈n≤ω)。矛盾律和司各特律在该系统中不普遍有效,而其他最重要模式和推理规则得以保留。这就开创了非经典逻辑一个新方向弗协调逻辑。

综上所述非经典逻辑诸分支从不同方面突破经典逻辑某些原则。于是,我们可以以上面六种特征作为划分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根据。凡是不具有上述六种性质之一的逻辑系统均属非经典逻辑范畴。

二、非单调性与演绎性

通常这样来刻画演绎:相对于语句集合Γ,对于任一语句S,满足下述条件的其最后语句为S的有穷序列是S由Γ演绎的:序列中每个语句或者是公理,或者是Г的元素,或者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获得的。它的一个同义词是导出(derivation)。演绎是相对于系统的概念,说一个公式(或语句)是演绎的只是相对于一不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具体系统而言的。演绎概念是证明概念的概括。一个证明是语句这样的有穷序列:它的每个语句或是公理或是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得出的。在序列中最后一个语句是定理。

现在我们考察单调逻辑中演绎情况。令W是一阶逻辑公式的集合,D为缺省推理的可数集,cons(D)为D中缺省的后承的集合。我们来建立公式Φ的缺省证明概念: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从WUcons(D[,0])。导出Φ这种性质的缺省集合D[,0]。为确保在D[,0]中缺省的适用性,我们须确定缺省集合D[,1],致使能从WUcons(D[,1])中得出在D[,0]中缺省的所有必须的预备条件。我们从这种方式操作直至某一空的D[,K]。这意谓着从W得出在D[,K-1]中的必须的预备条件。然后我们确定一个证明,只是我们不陷入矛盾,即是W必须跟包括在证明中的所有缺省后承的集合相一致。例如,给定缺省理论:

T=({p},{δ[,1]=p:r/r,δ[,2]=r:ps/pS})

({δ[,2]}),{δ[,1]},Φ是S在T中的缺省证明。

;形式地说,Φ在正规缺省理论T=(W,D)中的一个缺省证明是满足下述条件的D的子集合的有穷序列(D[,0],D[,1],…D[,K]):

(i)Φ从WUcons(D[,0])得出。

(ii)对于所有i〈K,从Wucona(D[,i+1])得出缺省的所有预备条件。

(iii)D[,K]=Φ。

(iV)WUcons(U[,i]D[,i])是一致的。

由上面可以看出缺省推理中的证明是与通常的演绎证明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宽广些。

附图

由此可见,缺省逻辑中的推出关系比经典逻辑中的要宽。因而相应扩大了“演绎性”概念的外延。于是可把演绎性分为:强演绎性和弱演绎性。后者是随着作为前提的信息逐步完善,而导出的结论逐步逼近真的结论。

三、逻辑的数学化和部门化。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逻辑学在智力图谱中占有战略地位,它联结着数学、语言学、哲学和计算机科学不同学科。”[2]作为构建各学科系统的元科学手段的逻辑与各门科学联系越来越密切。它在当展中,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数学化和部门化。

逻辑学日益数学化,这表现为:(1)逻辑采取更多的数学方法,因而技术性程度越来越高。一些逻辑问题(如系统特征问题)的解决需要复杂的证明技术和数学技巧。(2)它更侧重于数学形式化的问题。其实数学化的本质是抽象化、理想化和泛化(普遍化)。这对像逻辑这样的形式科学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近一个世纪逻辑迅速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逻辑方法论的数学化在本世纪下半叶正在加速。这给予逻辑的一些重要结论以复杂的结构和深入的处理,使逻辑变得更精确更丰富。但是,由于逻辑中数学专门化已定型并且限定了它自己,所以逻辑需向其他领域扩张,拓宽其研究领域就势所必然。

逻辑向其他学科领域的延伸并吸收营养,于是出现了各种部门逻辑,如认知逻辑、道义逻辑、量子逻辑等等。我们把逻辑学这种延伸和部门逻辑出现称做逻辑部门化。

哲学逻辑就是逻辑部门化的产物,它是方面逻辑或部门逻辑。众所周知,经典逻辑演算的理论、方法和运算技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语言所表达的演绎推理形式。所以,它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逻辑。有人认为一阶演算完全性定理表明“采用现代数学方法和数学语言来刻画的全体‘演绎推理规律’恰好就是人们在思维中所用的演绎推理规律的全体,不多也不少!”[3]。表达一阶逻辑规律的公式是普通有效的,即是这些公式在任何一种解释中都是真的。而哲学逻辑各分支只是研究某一方面或领域的演绎推理规律,表达这些规律的公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一领域是有效的,即是它们在具有某种条件解释下是真的。例如,模态公式(D)PP,(T)PP,(B)PP,(4)PP,(E)PP,分别在串行的、自反的、对称的、传递的、欧几里得的模型中有效。而动态逻辑的一些规律只适用于像计算程序那样的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转换的动态关系。

部门逻辑另一种含义是为某一特定领域提供逻辑工具。例如,当人们找出描述一个微观物理系统在某一时刻的可观察属性的命题的一般形式。对其进行运算时,发现一些经典逻辑规律失效,如分配律对这里定义的合取、析取运算不成立。于是人们构造一种能够描述微观物理世界新的逻辑系统,这就是量子逻辑。

四、哲学逻辑划界问题

我们认为,第一种涵义上的“哲学逻辑”不是研究推理有效式意义上的逻辑,而是逻辑哲学。我们赞成在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哲学逻辑”一词。于是可以给出下述定义:哲学逻辑是具有哲学旨趣或涉及哲学事业的非经典逻辑,在这里应对“哲学”做广义的理解。哲学逻辑不仅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和论题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且也涉及各门科学中具有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和其他元科学问题。

问题在于,归纳推理的复杂性,对它的形式刻画和找出能行程序遇到不易克服的困难,致使其成果与演绎推理所获得成果相比,显得不那么丰硕。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的需要,推动着更多的人研究归纳推理,总会有一天,归纳逻辑也像演绎逻辑那样用形式方法来处理。

【参考文献】

[1]Antoniou,G.:1997,NonmontonicReasoning,TheMITPress,Cambridge,Masschusetts.

皮亚杰所建构的心理逻辑受到来自心理学家和逻辑学家的双重责难。围绕心理逻辑与传统的形式逻辑及其现代形态的数理逻辑(主要指它的逻辑演算部分)究竟是何关系等问题展开了争论。心理学家认为,皮亚杰是以研究思维的逻辑结构代替了思维的心理结构;逻辑学家则讥讽皮亚杰的心理逻辑是非科学的、不合“逻辑”的。为了正确地评价皮亚杰的心理逻辑学,我们要分析阐述皮亚杰的心理逻辑和一般意义上逻辑学之间的几点不同。

一、产生的目的不同

古希腊时代,哲学家们把自然万物产生的原因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作为他们思考研究的中心,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就是适应这种“求知”的需要而产生的。首先,亚氏逻辑获得科学知识的工具。“我们确是借证明来获得知识的。所谓证明,我的意思是指一种能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式。”亚氏逻辑的中心是推理,推理的核心是三段论推理。科学知识的获得离不开有效的推理,利用三段论推理,就能从真前提获得真结论。其次,有效的论辩也是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的目的。古希腊时期崇尚民主,盛行辩论,但辩论之中经常出现诡辩,因此需要一种关于思维规范的科学。亚氏逻辑为正确地进行思维提供了规范的工具。

17世纪,逻辑学的发展已经落后于数学的发展。莱布尼兹设想了数理逻辑(类似于数学演算的新逻辑)。经过布尔、弗雷格、罗素等逻辑学家的长期钻研,数理逻辑逐渐发展和完善。数理逻辑尽管是“数学化的逻辑”,但它仍旧是科学的工具,其产生的目的仍旧是为推理的有效性,为各门学科提供有效推理的模式、规范。

皮亚杰构造心理逻辑的目的与传统逻辑和数理逻辑的目的不同,不是为思维提供规范或为数学基础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分析工具,而是为刻画心理学发现的事实提供精确的工具。皮亚杰的心理逻辑所研究的是利用心理学实验来揭示儿童逻辑思维的起源和发展。他拥有非常明确的研究目标:实际思维的心理运算规律。他使用了分类、关系以及命题演算等逻辑语言来构造他的心理逻辑学。皮亚杰虽然使用了与当代符号逻辑相同的“符号”,但并没有使自己的逻辑成为“符号逻辑”。他只是把逻辑作为描述和分析思维结构的工具。

二、具体作用不同

三、特点不同

(一)“逻辑的数学化”与“逻辑的心理学化”

亚里士多德借助当时欧氏几何学,创立了第一个并未主要与数学结合的逻辑系统。借用了数学演算的方法创立了与数学基础的研究紧密结合的数理逻辑,使逻辑沿着莱布尼茨“通用数学”的方向,走上了数学化的道路。皮亚杰指出运算是儿童思维发展的主要标志,虽然心理逻辑主要是用来解释和描述运算的,但这种运算并不是“数学的纯形式的运算”,也不是用来规范思维的形式的推理。这种运算是心理的运算,也就是内在的、可逆的和守恒的动作的协调系统。如果我们把逻辑与数学的结合而产生的数理逻辑称为“逻辑的数学化”,那么我们就可以把逻辑与心理学的结合而产生的心理逻辑称为“逻辑的心理学化”,尽管这种类比并不恰当,因为数理逻辑借用了数学演算的方法,而心理逻辑中并没有利用心理学的方法,而是利用了心理学提供的事实。

(二)“元素的、线形的、静态的”和“整体的、非线形的、动态的”

公理系统的数理逻辑从公理出发,通过推理规则推导出一系列的定理。这一过程是线形的、静态的。“按照现时所确定的意义,逻辑本身却不总是作为整体的又作为一些转换规律的结构的‘种种结构’的:现实的逻辑学在许多方面仍然还是从属于相当顽强的原子论的,逻辑结构主义还只是刚刚有了个开端。”由于运算逻辑不是正确思维必须遵循的公理化形式逻辑,而是描述实际思维过程的逻辑;又由于根据皮亚杰的认知结构的发展理论,思维的心理运算总是构成一个整体性的结构,因此,虽然公理化形式逻辑与运算逻辑它们的基本元素都是运算(逻辑演算或心理运算),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是关于元素的逻辑,后者则是关于整体的逻辑。

在公理化的形式逻辑中,逻辑演算按演绎的顺序而出现,它的特点是线形的,演绎当然也得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但这些规则并不把逻辑演算构成一个彼此沟通的整体。宁可说,它们被用来把逻辑演算串联起来,因而使逻辑演绎具有线形的特征。相反,运算逻辑中的元素――心理运算则派生于一种整体结构,并且正是这一整体结构赋予心理运算以意义。它的本质是非线形的,它以循环或往返的方式彼此联系与转换――可逆性在此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们无法把这种转换还原成形式逻辑中的线性推演,心理运算在由特殊思维课题所确定的范围内运转,运转的规则也就是对这一整体认知结构的逻辑性质加以描述的心理逻辑。

公理化的形式逻辑由于运用了逻辑演算的精细巧妙方法而变得十分灵活,但它的固有本质是静态的元素论的,而不是动态的整体性的,因而也不可能是发生性质的。它只顾及心智成熟的个体的思维阶段,并使之凝固化和规范化。心理运算逻辑是发生的。一方面它是从前运算逻辑,即动作逻辑演化而来,它与智慧的不同阶段相对应而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它是不断成熟的智慧的反映。另一方面,它与实际思维运算不能分离,是对进行中的推理过程的描述。皮亚杰主张“逻辑是思维的镜子”这一命题,逻辑随思维的发展而发展,从而突出了逻辑的发生性质,表明逻辑发展与思维发展的同步性。

(三)思辨产物和主体性

公理化形式逻辑体系是逻辑学家们的思辨产物,个体不可能一下子直接把握它,也不可能自然地在主体思维时潜意识地发挥作用;除训练有素的专业逻辑学家外,恐怕无人达到这一步。皮亚杰曾指出,现代符号逻辑是一种“没有主体的逻辑”,它是人类总体在某一历史所达到的理性思维高度的标志。心理逻辑的主体性表现在它总是从属于某一主体。主体实际思维所遵循的逻辑就是心理运算逻辑。个体的一切智慧行为(包括思维运算)都表现出一种逻辑的结构,它标志着个体的智慧发展水平。在个体掌握作为正确思维一般规律的形式逻辑的过程中,他总要经历一个探索和学习的阶段,使自己的心理逻辑逐步向公理化的形式逻辑靠拢。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称皮亚杰的心理逻辑为“公理化形式逻辑前的逻辑”。

THE END
1.中国法律史经典名言——韩非子表明立法的目的在于废除私利,法律施行则私利就会被遏制。 18.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清楚法律的国家会强大,轻视法律的国家会弱小。 19. “礼禁未然之前,法禁已然之后。”——司马迁指出礼教在事情发生之前进行预防,法律在事情发生之后进行惩处。 20. “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https://wenku.baidu.com/view/3cc028b6f2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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