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于2020年5月28日予以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法律只有经过公布之后才能生效。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未经公布就无法被社会公众所知悉和了解,也就无法用来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条件。
二是法律在原则上只向后发生效力而不能追溯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这是因为人们往往按照当时的规则或习惯行事,无法预测事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约束或义务。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则无异于“以今日之命令指示昨日之行为”,不仅违背“法律的道德性”,更会使法律调整流于恣意,社会公众无所适从。
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所确认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的,应适用现行法律。
■鸿篇巨制,熔于一炉
■“守成性”规则占约70%
■新的调整变化
其次,除了保留下来继续适用的旧法条款之外,《民法典》的制定还运用了“增、删、改”等多种编纂方式,使现行民事法律规则发生了一系列新的调整变化,从而对具体行为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和交易预期带来重大影响。对于此类新条款是否赋予溯及力以及如何赋予溯及力,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款、行为类型和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多样性导致判断难
另一方面也要“精细调整”,紧扣《民法典》“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条文内容和调整范围的实际,尽可能针对不同情况形成精确化、类型化的解决方案,着力增强法律适用的预期性和操作性。
《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将被《民法典》替代,故上述民事单行法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202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由《民法典》规范和调整。此处,民事单行法的“废止”仅指2021年1月1日以后不再施行,其对之前施行期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仍可适用,并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有的民事行为属于持续性行为,其实施过程跨越了新旧法的衔接节点,根据“适用行为发生时法律”的原则,可能存在部分适用旧法、部分适用新法的情形。
比如,有的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而合同履行延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则关于合同成立方面的争议应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即旧规则,而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因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可以适用《民法典》新规则,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所谓“违约方解除权”规则即有适用的空间。
《民法典》新规则对其施行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民法典》新规则。
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预期的法理,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当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比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而改变了《担保法》第十九条确立的“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则。对此,如果当事人系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则即便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仍应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担保法》所规定的旧规则,而不应适用《民法典》新规则。
针对这一变化,关于公证遗嘱及与之相冲突的后续遗嘱的效力关系问题,亦可以根据“适用行为发生时法律”的原则加以分析判断。若公证遗嘱及后续遗嘱均于《民法典》施行前作出,则可按旧规则认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若后续遗嘱于《民法典》施行后作出,则应按《民法典》新规则以最新作出的后续遗嘱为准。
新旧法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有利溯及”原则,在处理《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纠纷案件中,特定条件下可以将《民法典》新规则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民事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补充确认性规定可溯及适用
行为发生时法律没有规定,《民法典》作出了补充性或确认性规定,则可以适用《民法典》新规则,但以不违背《民法典》基本原则和行为时当事人基本预期为前提。此时,《民法典》新规则具有填补之前法律空白或漏洞的性质,其适用一般不会违背当事人的行为预期,有利于民事纠纷解决。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了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规则,某一连带债务人实施的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行为,对全体连带债务人均发生债务清偿的效力。这一规则源于连带之债的法理,以往司法实务中也多有运用,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此均无规定。《民法典》的施行使这一规则取得了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将之溯及适用不会违背当事人行为时的基本预期。
(2)程序救济性规定可溯及适用
行为发生时法律没有规定,《民法典》增设了具有纠纷解决性质或程序救济性质的规定,则可以适用《民法典》新规则。此类规范多涉及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或救济,或对当事人的某些争议直接确定裁判尺度和标准,应按“适用裁判时法律”的原则适用《民法典》新规则,不以涉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而予以豁免。
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新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如果离婚纠纷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当事人即可援引上述条款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不因家务劳动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而适用当时法律,此可以视为将裁判时法律予以溯及适用。
(3)整合细化性规定可溯及适用
比如,《民法典》通过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款,对电子合同的形式、成立、交付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些条款虽可视为《民法典》中的新规则,但与先前已经颁行的《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已有规定一脉相承,符合既定市场交易惯例和行为人预期。因此,可以将上述规定溯及适用。
再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源自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条款溯及适用有利于保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解决规则的稳定性。
(4)解禁赋权性规定可溯及适用
行为发生时法律有禁止性或管制性规定,《民法典》通过修改原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解禁”或“赋权”,则可以适用《民法典》新规则。
比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耕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删除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内容。据此,《民法典》施行后国家不再禁止以耕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担保行为。如果耕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而纠纷案件审理时《民法典》已经施行,则应适用《民法典》新规则认定抵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