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宪法日,重温宪法内容,感知宪法魅力,实践宪法要求,我们就会感受到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机构设置、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宪法来确定的。就是说,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民主、政治文化、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总和。
宪法明确政权组织,有效提高了社会治理能力。孙中山先生说过:“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地广人多,治理这么大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完备的国家政权组织,必须要有高效的社会治理能力。宪法规定了我国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规格标准、机构设置和权力义务等,这为治理和服务社会提供了根本保证。我国有选举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指导各行各业发展建设的人民政府,有领导武装力量建设的各级各类军事机关,有主管检察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负责抓作风、反腐败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宪法的指导下,这些政权组织从中央到基层,机构完善、功能齐备、职责明确,大大提高了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宪法与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就是,宪法有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形态的功能,是治理一个国家、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总教科书。
宪法保护百姓权利,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我国的宪法是人民宪法,最核心的规定就是对公民权利和福祉的保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核心和本质,是人民群众孜孜以求的梦想。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首要的就是要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明确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以及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诸多权利。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服务人民的,人民拥有一切合法权利,人与人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分官职、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学历,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应受到保护。当今的中国,只要在法律要求内活动,任何人的发言权、居住权、经营权、选举权、求学权等都会得到满足。在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关键时点,我国国家级贫困县全部摘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日可待,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正在节节攀升。
宪法指导社会进步,较好维护了人类可持续发展。宪法是管长远的、管总体的,社会实现长期发展进步,必须要依宪而治、依宪而为、依宪而成。宪法明确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让国家(集体)牢牢把握住了经济发展、经济运营的主动权。同时,宪法鼓励多种经营形式并存,支持劳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等。为了实现宏观调控,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既可以在国家的体制优势内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也可以最大程度、更为科学地保护自然资源,让青山绿水常在,让蓝天白云常现,确保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证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宪法规范人类生产生活,全面提升了全民法治素养。良法善治的标志在于实施。从百姓角度看,宪法是宏观的,其规定的内容更侧重于国家机构、国家管理,学习贯彻起来容易摸不着头脑;从政府角度看,宪法不仅是一种制度的规范,更是一种法治精神的引领,敬畏宪法、践行宪法、忠诚宪法、维护宪法,是对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各级政权组织在工作中用宪法精神指导工作、服务群众,权力机关的作风就正、效率就高、口碑就好;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熟知宪法,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活动、监督权力机关,宪法的威严就会凸显。国家设立宪法日,体现了宪法在法律体系内至高无上的权威,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学宪法、知宪法、用宪法的自觉行为,是不断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的重大举措。
“民者,万世之本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无论政权机关、公职人员,还是基层单位、普通百姓,都要敬畏宪法、践行宪法、忠诚宪法、维护宪法,做宪法的忠实捍卫者与践行者。在国家宪法日重温宪法内容,感知宪法魅力,实践宪法要求,我们就会感受到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