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有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无论是单位或个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约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二是具有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4.地方性法规的法津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使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应使用新的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