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与定向招生的区别在哪里

地方专项是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简称,其定向招收各省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招生学生为各省属重点高校,简单的说地方专项不招收外省市学生。定向培养比较特别,是特定区域、部门或单位招生或培养学生,毕业后需按计划到制定地区、部门或单位工作。

地方专项

地方专项计划是指地方高校定向招收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一般只为省属重点大学,在国家专项批次之后。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招生计划一般不会少于本校一批次招生规模的3%。

地方专项计划与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隶属于高考三大计划。地方专项报名是在高考报名时进行的,通过省招办进行审核之后才有资格,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属于单独批次录取,位于提前批和普通批之间,类比国家专项来说,就是在国家专项结束之后,地方专项进行报考,而被地方专项录取的学生,则不能报考普通批次,若地方专项划档后被退档,是不影响普通批次志愿报考的。

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是指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的招生办法。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到农村及比较艰苦的地区工作,农业、林业、矿业、地质、煤炭、石油、水电、建材、气象、测绘、轻工、司法等部以及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某些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气象台站、盐场、劳改劳教场所和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招生,毕业后到这些单位和地区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属高等学校国家任务招生计划中,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1、国家专项计划的招生院校是全国重点高校,招生对象面向全国;地方专项计划的招生院校是地方重点院校,招生对象面向本省(区、市)。

2、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院校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招生对象是农村地区成绩优秀的学生,考生必须经招生院校考核合格才可以报考,我们可以理解成是另一种类型的自主招生。

3、三大专项计划录取批次不同。一般来说,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安排在自主招生批,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安排在前两个专项计划之后录取(有的省份安排在本科一批之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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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https://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2.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是什么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https://www.gaodun.com/wenda/chuji/119345.html
3.规范性)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https://blog.csdn.net/m0_56501550/article/details/125030286
4.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效力和制定权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https://www.jianshu.com/p/5e5b2df25ce9
5.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不同,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不同,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下列关于法的制定,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规章,次于宪法和法律 B.《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低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C.国家应https://www.jianshe99.com/anquan/stzx/xi20210811141312.shtml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6篇(全文)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https://www.99xueshu.com/w/filezd78n23c.html
7.法律的时间效力研究——已废止失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仍有依据但是,不管何种情况,当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过渡性条款和法律适用关系条款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也应当注意,从立法论上看,特别规定条款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仅可有利溯及的基本法律原则,不能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成文化地滥设,使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行为发生效力。 https://m.douban.com/note/702336771
8.法律效力等级律师普法法律效力等级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体如下: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https://m.110ask.com/tuwen/17399786833528812781.html
9.关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效力高于行政C. 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 相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的冲突.指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但法律效力层级相同的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包括国务院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冲突等.送请主管机关解释或者裁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之间及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https://qb.zuoyebang.com/xfe-question/question/85f5a015d468e5913f81ed9078dd9b34.html
10.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是什么?一文讲清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是中国行政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概念,它们不仅能够清楚地显示行政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发展,也让普通公众有办法了解政府用以调整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一是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二是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三是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与https://www.sgpjbg.com/info/2f34a66b3a606922cff879135b411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