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
2、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属于无效情形。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所有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立即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是什么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一般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行为的概念:
广义上讲,行政行为即行政活动方式,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即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和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等。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等等。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