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重定位

11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溯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性,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联系之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seat),认为每一法律关系有且只有一个“本座”,人们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起一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①

在“本座说”发展的基础上,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Westlake)在《国际私法论》中提出了“最真实联系”(themostconnection)的概念。②这是国际冲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的一个飞跃。之后,一种折中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比尔主持编纂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中系统地提出,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流行开来,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96年《波兰国际私法》。

1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立法之困惑。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条文的设计上与两个法系相比有着自己的特色,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不同学者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方法说,认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而不是原则。③(2)原则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案件都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④(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准据法选择中的指导原则,对准据法的选择起着指导性作用。⑤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我国学者主要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否应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方面产生着较大的分歧。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重定位

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立法史上系统处理冲突法问题的首部立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则以多面孔出现:有关“最密切联系”的规定共有五处,分别体现在“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几章中。

21一般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兜底性质。最密切联系以原则形式在第一章的第二条以“一般规定”出现:“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从该法条逻辑来看,在涉外民事关系案件中,法律适用顺序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他法律中的冲突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这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中是兜底救济的作用,而非基本原则的地位。

从法律原则的功能方面,台湾学者庄世同认为原则的存在至少包括三个重要特征:规约性、普遍性以及可证立性。第二条的兜底规则虽然在理论上也能够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所有领域,但却只能在消极层面发挥作用的。换言之,只有在该法和其他法律没有相应的冲突条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才得以“启用”。随着冲突法立法不断完善和实体法的积极立法,能挖掘出冲突法适用的“空白”越来越少,兜底条款救济适用发挥的效果实际上也难以达到最初立法目的,其效力尚不能贯穿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难以达到一部门法原则所必需的“普遍性”。

此外,法律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某一条件和行为模式,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一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情形均有影响。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其中一些规则的立法根据,远未成为整部立法的制定基础,只是作为无法可依时的补充规则而已。

22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领域。

222解决国籍冲突。在“民事主体”一章中,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条文在“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做了明确规定,在没有经常居所的情况下,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随着国际私法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在立法上努力作到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相接轨,而不再坚持一个固定、僵化的本国法标准来确定属人法的适用。采用经常居所地法,并相适应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官依据传统冲突规则选法困难时赋予其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据一定的主客观标准来选择与案件当事人的身份,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向。

223解决涉外有价证券冲突。在“物权”一章,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原则上,有价证券纠纷要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但由于有价证券的流通性,使得实践中不好确定其权利实现地或者权利实现地与纠纷没有实质联系,采用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而在实践中,以“特征履行”方法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得到广泛采用,例如在证券承销协议中,承销证券构成证券承销协议的特征履行行为,因此承销方的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应为证券承销协议的准据法。中国现行的证券冲突法立法多是源于实践发展的需要而作出的规定而并无统一规划,《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仅仅只有一条法律规定,存在大量的疏漏和缺陷,亟需后续立法的完善。

THE END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B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C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D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小额打赏 169人已赞赏https://www.examk.com/p/735860480.html
2.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最密切原则的特点及适用4、在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中的应用 除合同领域外,区际法律冲突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作者简介】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37858.html
3.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及热点难点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仍将是一个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且我国大陆审理的“涉外”民商案件中95%左右是涉港澳台案件。这种现状迫使学界必须将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和区际冲突法的建立和完善作为研究热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由于涉及社会制度、法系、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多层面的差异而呈现出与其他国家国内区际法律冲https://lawyers.66law.cn/s2415016360075_i889834.aspx
4.我国法律冲突的类型分析当然,行政法律规范也可以具有涉外属性,但由于公法冲突往往具有很强的属地性,故本文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类型化的研究主要限定在我国国内同一法域下行政法律体系内部所发生的法律冲突,排除国际公法冲突以及区际公法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 法律冲突的发生缘于法律体系内法律规范间的不协调、不统一。只要不同法律规范在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730/10/819919_398074811.shtml
5.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直接适用与该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比作照相机的话,则相当于暗盒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https://www.shuashuati.com/ti/c9e4f668efb843f4b8a275ddfba097a8.html?fm=bd2131ab84a4365f11d24d90ca9d36060b
6.冲突解决(精选十篇)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实体法,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一是由于“一国两制”的基本国情,各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相去甚远,想要建立统一的法典难度极大;二是各地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从而没有机关可以制定凌驾于四地之上的法典;三是由于我国“一国两制”的国策,承诺保留各地的司法权、终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4eo3f04.html
7.普通货运安全生产制度6篇(全文)为调和我国特殊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所带来的区际法律冲突,学术界展开广泛讨论,并在总结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冲突法模式、实体法模式等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7]尽管如此,就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冲突而言,并非所有解决模式在当前政治、经济背景下都具有可行性。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uwch8ljv.html
8.国际经济法网3、简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4、简述要约的有效条件 5、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你认为中国国际司法学界在未来五年应加强哪些问题的研究?请举四个课题加以说明 国际公法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律责任 3、条约的解释 4、国际法院的裁判 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8917.htm
9.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预计到2000年,两岸将有10万对男女结为夫妻。 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探讨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一方面应考察包括其在内的整体两岸区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现状及解决模式;另一方面亦要注重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自身的特点。https://www.swlawyer.com.cn/viewnews.asp?id=204
10.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3篇)我国现今也没有专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是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中规定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冲突法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每当我们谈起冲突法理论必然会称赞欧美,而且在现代冲突法https://gxxing.cn/shiyongwen/185646/
11.法律冲突问法百科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除此以外,国际私法有时还需要解决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等问题。 1.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12972
12.BOT特许协议争端法律解决商法适用之个人观点一、商法的定义、特征、调整范围及其与公法的主要区别 在探讨BOT特许协议的相关问题之前,我们先结合相关理论来看看什么是商法,商法具有哪些特征,它的调整范围有哪些,以及它与行政法等公法有什么主要区别。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212155_7823.html
13.论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加之我国加入WTO后涉外案件增多,适用国际条约、惯例和承认、协助执行外国司法判决频繁,如何在不损害我国根本利益、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在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中适用本国及本法域以外的法律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最后一道“安全阀”的作用因此也日益彰显重要,故笔者在此种现状下对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2007114894.n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