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指援助机构运用法律技术和金融资源等手段鼓励公众创新和保障公众创新收益权,为社会公众或援助对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各项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在知识产权方面涉及的实践或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认识的迫切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性都加剧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发展。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知识产权法律是法制社会本身的需要。法律制度的运行就是法律文化的实现与弘扬过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完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塑造新时代的知识产权文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整体意识和保护水平的根本途径。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参与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很多公众缺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机会、专业知识和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双向交流的法律援助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拓宽知识产权的普及范围,提升公众多知识产权法及其它法律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最终提高公众在知识产权创造和维护的能力。
3、是强化社会权利实现中国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强化社会权利,淡化国家权力,是当今各国普遍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因此就要求给予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更多的参与机会。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是一个资源密集型的活动,让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来帮助和组织实施,既有助于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路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援助工作是系统性的,包括援助资源的整合、信息的收集、对象的甄别和援助计划的制定实施等,各方面都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涉及的主体、内容、对象和计划等方面着手,以使援助收益达到最优: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王嵘(1988.09―),女,汉族,北京市人,中央财经大学在读学生,本科,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ThinkingonImprovingOurGrassrootsLegalAidSystem
LIYawei
(Hu'nanPolica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AbstractGrassrootslegalaidsystemasasystemofjudicialrelief,isanimportantpartofnationallegalsystem,.China'sgrassrootsaidsystemstartslate,therearemanyproblemsbothinlegislationandinpractice.Therefore,howtoimproveourgrassrootslegalaidsystemhasanimportantsignificance.
Keywordslegalaid;status;thinking
1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第一种是由政府出资设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指派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来进行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管理和实施合一,具有机构专门化,职能多元化和运作规范化的特点,有利于监督和管理;不足之处是专职律师收入不高、竞争性不强,案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第二种是通过律师协会来管理,同时由当事人选择私人律师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优点是律师办案的独立比较强,同时由于竞争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的服务质量。不足之处在于国家对法律援助的管理较弱。
第三种是国家设立专门援助中心,由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轮流到援助中心值班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模式。其优点是开支相对较少,业务安排相对灵活;缺点是是由于人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难度较大。
第四种是由律师事务所为主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同时办理有偿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其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足之处在于这种援助中心本身定位比较模糊,缺乏明确法律的支持。
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上还非常薄弱,缺乏系统的、完善的、权威的法律规范。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一开始就“先天不足”,我们都知道,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可供执行、操作的方式,否则该制度的实施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2对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析
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较我国而言由于其发展的历史比较长,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的效果也相对比较明显。
英国是当今世界上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最早的国家。1424年苏格兰就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经济上困难的人通过向政府登记,就能够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英格兰从1945年开始,其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章程》对于经济困难的民众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免除其诉讼费用。在英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依据1949年制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形成的。在该法案中,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认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司法权利,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众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享有由政府出资来保障个人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当然,为了保障政府资金不被滥用,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的个人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政府将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保能够将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其作用。
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采取的“刑、民不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即其法律援助制度由各自独立运作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组成。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出资、政府设立的公共辩护人机构(PublicDefenderOffice)负责实施。在美国,有一个全国性公共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NLADA,theNationalLegalAid&DefenderAs-sociations)负责法律援助标准的制定,公共辩护人的培训,举办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向公共辩护人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支持。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则是通过一个政府设立美国法律服务公司(theUSLegalServiceCorpora-tion)提供资金、由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提供服务来具体实施的。
3完善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在了解了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和对比分析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后,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应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从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来看,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上相对不足,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员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人员分布上离司法实践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而这一切又客观上导致国家、社会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与民众的实际要求之间尚存在较大的矛盾,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不能够盲目的学习西方,而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及法律服务人才的具体分布情况,对不同的法律地域的法律援助活动采取不同的模式,以期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确实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4)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法律援助的支持。可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律师到经济欠发达区队从事“公办律师”,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队伍水平,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尽快解决其人力资源瓶颈。
基金项目:湖南警察学院2009年校级科研课题《基层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吴璇.对我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探讨[J].保定学院学报,2008(1):67-68.
【关键词】完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建议
当前我国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依旧存在某些不足,也许应该认真思考,寻找到具体的方向,以此明确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使得法律援助制度最大化地实现其价值,即让更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获得法律上的救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明确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的明确,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使得百姓们清楚地知道可以得到法律帮助的具体情形,以避免可以得到帮助的百姓因条件不明确而没有求助,或者有人鱼龙混杂。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方面要予以细化,比如明确申请者的年收入在何种水平、何种文化水平,案件所涉及的标的物的重要性或者占据其收入的比例才可申请;另一方面要予以扩大,要深入农村,尤其要重视到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
二、规范法律援助监督
三、壮大法律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队伍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志愿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人士,而壮大法律援助力量,不仅仅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数量的增多,还包括法律援助工作者素养的提升,即质量的提高。
(一)建立专职律师队伍
专职就是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均由专业律师承办,专办就是在骨干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专办所、品牌所(如劳动争议、刑事犯罪、老年维权等);在骨干律师的基础上形成未成年、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类案件等多支律师专办队伍。[2]当然,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律师资源的具体丰富程度,如果律师资源匮乏,就不易实行这一模式,如果律师资源丰富,可以借鉴这一模式。不论是何种情况,各地区都应该完善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具体制度,包括办案补贴、奖惩机制、责任承担方式等,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各地区应该加大对律师的补贴数额,提升他们的待遇,由此增强律师们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另外,要合理地分配律师的责任,奖惩分明,由此减少律师们怕承担的风险太大的忧虑。
(二)吸引更多人加入
法律援助事业若实现辉煌,绝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或者是律师们的责任,它需要更多社会民众的加入。当前,很多高校开设有法学课程,有的院校甚至设有法律诊所,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高校教师、学生这一资源,让他们积极地加入到社会援助事业中,既增加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也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另外,可以通过某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上更多人士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三)提升工作者素养
四、丰富法律援助方式
(一)推行“巡回”制度
(二)推广“指派点援制”
指派点援制是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单中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承办人的办案方式。但目前点援制只适用疑难复杂重特大案件,普及程度不高。[3]因此,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律师资源,完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体,让指派点援制得以推广、得以普遍化。
(三)规范民间援助力量
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则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公民依法免费提供法律事务方面帮助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4]各个地方要结合本地民间援助发展的具体情况,积极鼓励民间援助力量地发展,同时,规范这一力量,让其有效地弥补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本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五、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郝茂成.关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4(12):56.
[2]刘玮琍.法律援助的专办制度和集约化管理———以上海浦东实践为例[J].中国司法,2015(1):67.
[3]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J].中国司法,2014(8):63.
[4]武元军.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J].20153(中):166.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作者简介:李霞,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
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状况,本文从以下几点对策做出完善性分析。
一、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体系
首先,从理论上应重新界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规定其内容为提供刑事辩护或,其中以辩护为主。辩护权固然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一个最需要保护的权利,但是诸如调查取证权、申请鉴定权等权利也需要得到重视。现实中有些案件的进行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科学技术鉴定,而有些科学技术鉴定的费用相当昂贵,严重超出了当事人的预付能力,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内涵过于狭窄,限制了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概念应重新界定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提供、辩护、鉴定、取证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如果这么界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将得到扩充,而其立法及制度建设也需要重新作出相应调整。
其次,将法律援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入宪。由于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公民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所以无论是低位阶的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唯有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入宪,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存在的前提和根据,也才能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将权利入宪以后,还要加大对这项权利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真正了解其享有这项权利,并理解其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并被人们深刻理解后,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与普遍实施。
二、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机制
最后,重新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防控体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实施者;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后提交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以实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既是管理者,又是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实施者,这样就导致了职责设置的混乱,由自己监督自己,那么其监督的质量就不想而知了。笔者建议,具体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交由公职律师或委托社会律师办理,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负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这样就既有利于实现有力的监督,又可以使各个主题职责分明,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开展。
三、建立和完善旨在解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问题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完善,所以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较高的行事法律援助标准,控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这种规定,并不能解决这一矛盾,而且从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来讲,这种规定也是违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目标,这将不利于法治的发展。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且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科学界定经济困难援助标准,改变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做法,采用所得税征收起点的标准。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仅要考虑政府的可承受能力,还需要考虑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并力求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国家设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人平等的权利,而目前我国实际采用的经济困难援助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于这个水平实在太低,根本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所以导致了很多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却迫切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贫弱公民得不到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这严重违背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使其价值目标难以充分实现。目前采用国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征收起点的标准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因为这一标准不仅可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适时调整,而且与党和国家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相一致。
第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审查机制,实现刑事法律援助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调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受援标准,实行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征收起点标准以后,会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大增,超出我国当前的承受能力,那么就需要制定其它的相应制度予以适当控制,减少数量,使没有必要提供援助的案件排除在受援范围之外,具体做法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审查机制以审查并决定对某些案件是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参照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理念,适当放宽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标准,另一方面也适当从严,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独使用附加刑的案件,由于我国目前国情所限,则原则上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也必须严格规定其适用标准,实践中可由立法机关对其标准进行细化。
围绕学习雷锋活动主题,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切实提升学雷锋活动的时代价值,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推动政法干部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雷锋活动的时代化、常态化,引导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做新时代雷锋精神的传播者、弘扬者和践行者,努力在司法行政系统形成践行雷锋精神、争当先进模范的生动局面。
组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局长、县普法办专职副主任)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班,办公室主任由吴新萍兼任,工作人员由杨丽、王娟娟、甘艳琼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一)开展雷锋精神深入人心宣传活动。在系统内开展“雷锋歌曲大家唱”活动,每名干部学唱《学习雷锋好榜样》,掀起学雷锋活动的热潮。同时,充分利用板报、标语等载体,大力宣传雷锋精神。
(二)开展“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主题日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公证员开展政策法律义务咨询等服务活动。通过设点宣传、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结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与道德修养。同时,广泛开展文明礼仪知识的道德实践活动,通过动员干部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义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弘扬宣传雷锋精神。
(三)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学雷锋志愿服务行动。积极组织开展民生服务周活动,在开展“民生服务周”活动期间,每名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联系4户基层群众,至少要帮助群众解决一件力所能及的生产或生活困难,努力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四)开展“窗口”行业学雷锋志愿者优质服务行动。律师、法援、基层法律服务、公证等“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和诚信观念,并以志愿服务的形式,把学习雷锋精神融入日常工作中,抓规范、抓示范、抓监督、树新风,开展雷锋式示范窗口、雷锋式服务明星等志愿服务活动,把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窗口单位建成全系统传播雷锋精神的窗口,不断提高群众对服务的满意率。
(五)开展针对农民工和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节假日等重大节日开展妇女、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以案说法、法制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同时积极探索为其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的途径,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实现法律援助帮贫扶弱目标。
(六)开展美化城市植树活动。以“3.12”植树节为契机,结合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组织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义务植树行动。
(七)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注重活动效果。要做到统一组织和自发行动相结合,志愿服务和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每年3月5日(如为法定节假日可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为学雷锋主题活动日,结合自身职能特点,积极开展各类学雷锋主题活动;同时,要探索形成一批特色项目,定期开展志愿服务,使学雷锋活动常态化、长期化。通过学雷锋活动,使群众得到真正的帮助,使参与活动的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感悟崇高精神,提升价值追求,锤炼高贵品格,展示良好形象。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荐上报先进典型。每年向县文明办推荐“学雷锋十佳好人好事”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宣传表彰在学雷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自
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形成践行雷锋精神、争当先进模范的生动局面,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一)强化组织,明确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时代意义,把学雷锋活动纳入全年计划、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纳入推动科学发展全局,作为当前重大活动和重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注重协调、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