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借助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是“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2)AI生成的图片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3)他人使用无水印图片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
(三)法院判决
(四)焦点详述
1.借助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美术作品
通常考察某物是不是作品需要满足下列四个要求: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属于智力成果
很显然AI图片是符合条件1和条件3的,那“独创性”和“智力成果”是如何体现的?所有AI生成的图片都可以是作品吗?
(李某创作AI图片过程)
就本案涉图片来看,该人工智能软件的运作原理、创作者李某生成图片的全过程是其具有“独创性”与“智力成果”要件的关键点:
(1)StableDiffusion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产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并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说明其生成的图片是什么样子完全取决于使用者输入什么样的提示词,在非排列组合的工作模式下难以出现完全相同的两张输出图片。它就类似于画笔,仅负责提供线条、色彩,而要构造出一幅什么样的图画取决于使用者自己的设计。
案例中法官承认这样依靠使用者的输出设计生成的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智力投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达到了鼓励创作的目的。在当下技术背景与现实下,给艺术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以及新的创作思路。利用新兴智能工具,把自己的独创性思想转化为现实作品,极大地节省了创作成本。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AI软件使用者享有生成图片的著作权
案例中该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图片应由谁来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谁是它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
人工智能软件or软件设计者or图片创作者?
其次,软件设计者通过设计算法,训练出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自主生成内容的智能模型,对该模型设计确实投入了相应的智力成果,而后续该软件是根据什么样的提示词、多少参数生成的内容,与软件设计者没有太大关系。
图片是由创作者根据个人意愿,经过选取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步骤得出的最终成品,自然应成为该作品的作者,相应地享有著作权。
可见,尽管AI是工具,但法院强调著作权仍然属于人类创作者,保护了人类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益。人类创作者对作品的智力投入不可忽视,强调个人的创作故事,突出人性化的创作过程,加深了消费者对产品的情感认同,更能鼓励利用AI技术完成艺术作品的创作,从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3.在未显示作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使用图片构成侵权
案例中刘某的行为是怎么样侵害到李某的权力的?又侵害了哪些权力?
作者上传到小红书这个平台上,即当他人想要下载该图片时,平台会自动生成“小红书”“用户编号”等字样,这是保护署名权的体现;为了确保创作者自己创作作品的价值,作者还享有自由选择是否展现给公众看,是否允许公众使用的权利。
刘某使用的图片没有表明有关李某这个作者的任何信息,且发布这张图也没有获得李某的许可,让任何人都有可以获得李某创作的图片的机会,这两个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创作品价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AI图片创作者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害则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在这里还需要注意一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作者也应该显著标注自己所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例如带上“AI插画”等标签或在内容中进行说明,让公众能够知晓该作品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得来,也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得到肯定。
4.著作权侵权损失赔偿的认定
虽然损失赔偿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但由于原创作品的特性,其成本投入难以衡量,以及被侵权使用后给自身造成的影响难以估计,同类商品在独特性和使用方式的可比性较弱,导致在计算赔偿损失上也会存在较难认定的问题,案件中法院结合了李某创作图片的具体情况以及刘某侵权使用的情节具体认定经济损失为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未来AI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未来将会有更多的AI软件可以辅助创作者进行艺术创作,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会层出不穷,随着本案作为国内首例AI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出现,给市场各方参与者带来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与提示。
(一)人工智能软件的设计者
人工智能的普遍运用背景下,软件工程师应不断更新技术,突出设计在创作过程中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为用户提供更多高质量、具有创意的服务的同时,也应注重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有利于软件的进步和繁荣。
(1)在设计创作类软件时,首先应确保AI软件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检查原创性输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2)注重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创作者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1)告知创作者用户协议,监督创作者操作流程以及创作内容确保合规合法;2)在创作完成后自动生成水印署名的标识;3)自动保存使用者创作的历史记录,提供创作证明;4)完善用户隐私与生成内容的保护措施,提高软件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二)人工智能软件的创作者
1.了解自己拥有的具体权利
著作权是作者在完成创作后自然而然享有的权利,基于此自己可以选择如何使用该作品,主要包含:
为了预防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在创作完成时即可采取相应措施:
2.保留自己创作的过程记录
(1)保留图片生成过程的视频
(3)使用作品的记录
3.发现受到侵权后的维权流程
当自己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时,应该采取冷静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律师简介
杨志磊道可特天津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道可特竞争与反垄断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可持续发展、知识管理、企业治理
联系我们:中国·北京·朝阳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FFC)56层
ADD:56/F,FortuneFinancialCenter,NO.5EastThirdRingMiddle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
传真/Fax:010-85863605-8006
分支机构: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天津·济南·太原·海口·武汉·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