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下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问题
(一)从行为性质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主要有三方面含义:一是行政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要件。二是具备对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要件。三是生效行政行为应当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穷尽了行政程序,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只有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方可以成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穷尽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救济的程序业已完结等,并不是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就已经生效。
(二)从法学理论上说,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二是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是执行根据有能够执行的给付内容;四是执行根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且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五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六是有权利人的申请或者法院内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自身所作的判决、裁定等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书都应当具备这六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例外。
(三)从立法本意上说,人民法院只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的均是不停止执行,而并非不停止强制执行。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只推定其合法有效,仅具有执行力,相对人可以自己履行,但不必然具有强制执行力。相对人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起诉,本身就是对该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行政复议法》规定、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明确规定为强制执行,表明人民法院执行的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只遵循自身的司法程序。
(四)从实际操作上说,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自动履行。但由于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致使行政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此时开始立案执行,法院便处于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给付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又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境地。一旦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势必引起执行回转,至少会引起执行内容的变更,甚至可能会造成因已执行而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劣果。这样,势必导致审判和执行资源的浪费,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有不良影响。所以《解释》规定和规定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二)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必须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诉权。
四、对加处罚款能否予以申请执行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对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字面含义解释来看,“加处罚款”是指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在其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每日增加百分之三的罚款,并且可以重复计算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行政强制法》规定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很显然,加处罚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问题是当事人一直不缴纳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法院时,法院能否一并执行。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加处罚款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加处罚款符合行政立法目的。维护、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加处罚款虽然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如果没有其他措施进行保障的话,这项权力势必成为“摆设”;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的重复选择权则势必难以保障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行政管理将难以为继。只有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才能保障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加处罚款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履行和按期履行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正是对国家公信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加处罚款,既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倘若人民法院不执行加处罚款,那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眼睁睁地看着当事人违法,也无可奈何。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建议你可以将具体事宜描述清楚些,这样我们才能给你更好的解决方案,才能更精准的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