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表
2.问题清单
(一)项目立项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鲁办发〔2017〕49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8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8]9号),提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的目标要求,并强化推进措施,很抓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绩。
(二)项目预算安排。
(三)项目实施内容。
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在村(社区)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各级依法办事当好助手和参谋,把好风险防范关。目前,全市80%以上的党政机关、部门单位聘用了顾问律师,其中市委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15人,县区党委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这些法律顾问多角度、多层次、多方式、多阶段地参与党政机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成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监督员、审核员。2020年共审查合同协议2000余份、参加部门单位协商重大事项900余件次、提出法律意见建议3000余条,办结各类诉讼案件200余件。公职律师参与党政机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处置、行政复议等事项4254件,公司律师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审查合同、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3820件,有力提升了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342名律师担任1769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累计为基层群众提供法治宣传1445场次,解答法律咨询6900余人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1010件,参与村务体检、合同审议、村规民约修订962件次,提出法律意见建议500余条,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四)项目组织管理。
2018年3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部署,原市政府法制办出台印发了《东营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作出明确规定,东营市本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党政机关一体化管理和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已经签订外聘法律顾问合同的,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由该部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签订,一律执行本办法规定。
为最大限度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原市法制办与市司法局合并后,市司法局结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参照外省市制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原法制办《东营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做了修改,拟定了我市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该规则基本保留了原办法的管理架构,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对党政机关实施法律顾问工作以及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东营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及本项目2020年度工作安排,我局制定了全年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目标服务全市55家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超过1500次,代理案件超过100件,按照合同金额按实结算律所费用,以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评价目的。
绩效评价的目的一是借助于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向政府和人民提供一个说得清的资金使用的效果;二是运用量化指标来说明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帮助各政府部门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财政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二)评价对象与范围。
(三)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是2020年政府法律服务顾问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四)评价原则和方法。
评价方法:综合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和公众评判法对政府法律顾问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评价标准
指标权重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
充分性
5
立项程序
规范性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绩效指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③是否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
科学性
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②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匹配;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④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资金分配
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会计资料
预算执行率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
10
资金使用
合规性
评价要点: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会计原始凭证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②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制度执行
有效性
产出
产出数量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质量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产出时效
完成及时性
产出成本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益
项目效益
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六)评价人员组成。
评价人员包括:律师工作、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崔文书,
装备财务保障科科长韩景江,装备财务保障科四级主任科员王静,王静负责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七)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得分96.9,等次为优。评分表见附表1。
(一)项目决策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
2020年共审查合同协议2000余份、参加部门单位协商重大事项900余件次、提出法律意见建议3000余条,办结各类诉讼案件200余件。公职律师参与党政机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处置、行政复议等事项4254件,公司律师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审查合同、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3820件,有力提升了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342名律师担任1769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累计为基层群众提供法治宣传1445场次,解答法律咨询6900余人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1010件,参与村务体检、合同审议、村规民约修订962件次,提出法律意见建议500余条,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四)项目效益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有效保证了政府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既维护政府依法行政权益,又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因政府行政行为而受到不合理侵害。政府法律顾问的直接的目的是为政府负责,根本的目的是为人民的利益负责。
就如何提升履职能力,创新服务方式,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等方面,采取交流会、座谈会、专题会和个别沟通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创新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机制,全面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党政一体化管理和使用,实现市本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全覆盖和优质法律资源整合有机统一。
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预算投入不足。法律顾问是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和智囊,随着法治东营建设的逐步深入,各级对法律顾问的需求越来越大,法律顾问的工作量逐年增加,但我市市本级法律顾问专项经费逐年减少,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劳动付出,相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相比,费用很低,不利于其作用发挥。这些法律顾问除了正常的为部门单位提出重大法律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相应合同、文件外,还处理大量的部门单位涉法诉讼。这些诉讼标的较大,按照向社会收费标准,一个案子就应收取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律师费,但我们仅仅支付其几千元政府顾问专项费用,极大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
(二)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费由市司法局统一结算,不仅节约了各党政机关的经费支出,更通过经费的集中整合,实现了财政资金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作用,提升了费用支出和接受服务的“性价比”。但政府部门与法律顾问合作方式不协调,现有政府法律顾问均为社会执业律师,在管理上无法通过组织人事关系予以约束,这些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要面向社会大量承接法律事务,在政治上难免忠诚度欠缺,在工作上大局意识、全局观念以及主动服务中心工作、维护政府权益的意识不强,大多属于“有事你找我,没事不登门”的“救火”式应急角色。
(三)法律顾问履职考核应进一步完善。目前,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还不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选聘机制和“优者升、良者留、劣者汰”的竞争机制尚需健全。
一是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合理确定报酬标准,按照各聘请单位提供的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形成尊重法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同时建议逐年增加政府财政专项预算支出,以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资金需求。
二是加强制度约束,最大限度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
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的途径和机制,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政府法律顾问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政府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论证等工作;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参与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案件的研究、论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行政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法律顾问履职的主动性和高效性。明确和细化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并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与法律服务费挂钩,严格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对不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坚决予以解聘。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构建外聘法律顾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选聘机制和“优者升、良者留、劣者汰”的竞争机制,以此倒逼法律顾问主动参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确保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专业、高效、不流于形式,为党政机关把好风险防范关,当好助手和参谋,全力杜绝“面子工程”和“走过场”情况的发生。
四是积极引导公职律师当好政府法律参谋助手。目前,公职律师制度已在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各公职律师单位应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公职律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造条件保障公职律师独立履行职责,提出客观、权威、合法、有效、可行、管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于优秀公职律师积极予以鼓励支持,成绩突出或为政府做出巨大贡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充分予以考虑。
附表1
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表
得分
依据
证据收集方式
律师工作科,装备财务保障科
现场查阅资料
8.9
8
附表2
市政府法律顾问项目问题清单
问题分类
序号
项目责任单位
问题描述
项目立项存在的问题
1
2
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市财政局
预算投入不足。法律顾问是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和智囊,随着法治东营建设的逐步深入,各级对法律顾问的需求越来越大,法律顾问的工作量逐年增加,但我市市本级法律顾问专项经费逐年减少,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市司法局及法律顾问使用单位
为提高法律顾问主动参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主动性,法律顾问履职考核应进一步完善。目前,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选聘机制和“优者升、良者留、劣者汰”的竞争机制尚需健全。
项目产出存在的问题
法律顾问使用单位
法律顾问服务费由市司法局统一结算,不仅节约了各党政机关的经费支出,更通过经费的集中整合,实现了财政资金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作用,提升了费用支出和接受服务的“性价比”。但政府部门与法律顾问合作方式不协调,现有政府法律顾问均为社会执业律师,在管理上无法通过组织人事关系予以约束,大多属于“有事你找我,没事不登门”的“救火”式应急角色,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律顾问劳动付出,相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相比,费用低,不利于其作用发挥。实际工作中,这些法律顾问除了正常的为部门单位提出重大法律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相应合同、文件外,还处理大量的部门单位涉法诉讼。这些诉讼标的较大,按照向社会收费标准,一个案子就应收取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律师费,但我们仅仅支付其几千元政府顾问专项费用,极大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
项目效益存在的问题
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既有部分单位法律顾问劳动量繁杂,但顾问费数额不高的一面,也存在个别部门法律顾问“聘而少用”的现象。法律顾问专项经费支出的效益还不尽合理,尚需进一步完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