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1:这是一张新闻照片,没有著作权?
李永源律师: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知识产权法下,新闻照片同样拥有著作权。
一张照片,只要其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包含了摄影师的创意(例如:构思、构图、光线等),而非单纯对某一具体物体形象的直白复制,作者就会自动取得照片的著作权。
当然,由于这张照片的作者就职于美联社,根据其与雇主之间的协议,这张照片很有可能属于“职务作品”(workforhire),在这种情况下,其雇主将自动取得照片的著作权。
误解2:因为是新闻照片,其他人可以随便使用?
李永源律师: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fairuse)例外,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第三方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其判断的关键在于该作品如何被使用,而不是该作品本身的性质。即便是一个纯艺术创作的作品,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而即便是一个新闻作品,也不一定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中国著作权法第24条明确列举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但美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则更为复杂。
①使用的目的(商业使用还是非盈利使用?)和性质(使用时是否有改变?)
②作品的性质(创意性作品还是仅仅对事实的记录?是否已发表?)
③使用的部分占作品整体的比例
④使用对作品在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具体到这张照片,由于其属于对事实的记录且具有显著的新闻价值,因而其他媒体为实时报道为目的对其进行非营利性使用有较大可能性在美国法律下构成合理使用。但任何的商业使用则存在显著的侵权风险。
事实上,如果我们去看美国各大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大多使用的是自己的记者所拍摄的照片,而没有引用美联社的这张照片,个别有引用的也标明其取得了美联社许可,可见美国的媒体对于合理使用是比较谨慎的。
误解3:没有在商品上使用就不构成商业使用?
李永源律师:是否是商业使用,虽然并非具有决定性,但却是判断合理使用是否适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并非只有在商品上使用,比如通过该照片换取金钱才是商业使用。
误解4:照片是美国人拍摄的,在中国没有著作权?
李永源律师:事实上,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在美国完成创作的作品,美国作者将自动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无需作者采取任何额外的行动。如果中国个人或公司对作品侵权使用,权利人依然可以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在美国,虽然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诉讼需要先进行登记,但是,一旦取得登记,该登记的效力是溯及至作品创作完成之日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对登记之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此外,由于该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且社会影响力非常大,虽然其尚未进行登记,但任何侵权人如果想抗辩非故意侵权都会非常困难。
误解6:如果构成合理使用,就不用给作者署名了?
李永源律师:在美国法律下,照片作者的署名权属于其名誉权(moralrights)的一部分,而“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下的概念。因而,即便对照片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也不能据此剥夺作者的署名权。
【关于李永源律师】
李永源(HenryLi),盈科洛杉矶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李永源律师(HenryLi)在中国和美国接受过法学教育,拥有美国加州和中国执业资格,以及美国加州中区/北区联邦法院和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出庭资格;并在两国具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对中美法律体系和市场操作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在跨境投资与并购、合资、国际贸易、跨境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自创立YKLAW以来,李永源律师成功带领团队处理了多个复杂的跨司法辖区案件,取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