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曾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教义学、比较刑法学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错误论的新视角》等专著,参编刑法学著作五部,主持多项国家社科课题、教育部课题等。
[结论]法考官方立场:“实质的二分说”。
新理论认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凭什么让行为人承担这种作为义务?其实质的理由根据有两种:
这种学说被称为实质的二分说,是法考的官方立场。
[P55]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结论]法考官方立场: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早期,判断因果关系使用条件说,该说主张:无A则无B,A即B因。后来人们发现条件说存在两个不足:
结果能否归责于该行为,需要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的三项条件来判断,也即关于行为的要求、关于过程的要求、关于结果的要求。关于过程的要求,应当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充分条件是指,有A则有B,A即B因。显然,在论证“A即B因”上,“有A则有B”比“无A则无B”的理由更充分。按照充分条件,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这便是危险现实化理论。这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也是法考的官方观点。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危险现实化理论的判断重点是,结果是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还是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抑或是二因一果。对此可根据“介人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人因素制适的危险-实害结果
[P69]偶然防卫(五星级考点)
[结论]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没有哪个是多数说,平分秋色。
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P69]偶然避险(五星级考点)
[结论]观点立场应逻辑自洽。
[P92]打击错误(五星级考点)
[结论]两种观点平分秋色,没有哪种是多数观点。法考从未将法定符合说作为唯一正确答案。
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具体符合说: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P93]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例如,太子为防止被二皇子暗杀,与太监互换服装,在皇家园林打猎。二皇子为夺位,以为骑马的太监是太子,向太监射箭,箭法很烂,射偏,不慎将附近的太子射死。二皇子以为不慎射死了太监,事后方知射死了太子。对二皇子如何处理?
二皇子对太监存在对象错误,对太子存在打击错误。由于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而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故主要分析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P93]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例如,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甲)、预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甲朝丙开枪,却不慎打死乙。这是打击错误。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犯罪人(甲)T实害对象(乙)。甲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讨论顺序是,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
第一,打击错误。
第二,偶然防卫。
通过综合比较,甲导致乙死亡,救了丙,没有制造坏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
[P94]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乙死亡)。
(1)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少数说认为,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两罪并罚
[P95]结果的提前实现(也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焦点问题是,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
[P96]着手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例如(对比总结):
[P115]犯罪中止前提条件(外在条件)
[结论]关于“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理论上曾有纯粹主观说和纯粹客观说。这两说均不妥当。理论上现采取客观说。
例如,狗剩夜晚要劫色,将妇女二丫打晕后,发现二丫长的跟自己期望值差距太大,实在无法下手,便当场离去。对狗剩如何处理?
纯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然而,该说并不妥当。“拦路强奸案”中,依主观说,狗剩认为不能继续犯罪,那么便认定为不能继续犯罪。依此,狗剩便是在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被迫放弃犯罪,构成未遂。这种结论并不妥当。
纯粹客观说认为: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依照该说,在“拦路强奸案”中,虽然妇女长得丑,但在客观上能继续强奸,在此前提下放弃犯罪,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
但是该说仍存在缺陷。例如,甲强奸妇女,忽然发现对方是自己的亲妹妹,便放弃。依客观说,在客观上对亲妹妹仍能够继续强奸,在此前提下放弃便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
然而,这种结论并不妥当,对此应认定为未遂。
客观说(多数说)认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平均人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称为客观说。
[P127]共同犯罪之“共同”
[结论]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存在观点展示,但行为共同说是多数说。
1.犯罪共同说:传统理论根据“相同性”的程度,发展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2.行为共同说: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就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有相同特征,特别是不要求主观阶层的要素保持相同,也不要求定相同罪名。行为共同说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因此在法考界属于多数说。张明楷教授主张行为共同说。
[P133]共同正犯主观(责任)阶层
[结论]关于共同正犯可否由过失构成,若考查观点展示,答哪一种观点都给分;若考查唯一正确答案,则按照行为共同说作答。
[P137]共犯从属性
[结论]共犯从属性说是多数说。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甲(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甲(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峻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峻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主义立场。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方立场。
[P154]片面帮成
[注意]片面的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物理性帮助。这是因为,心理性帮助要发挥帮助作用,需要让被帮助者(实行者)感知到,对实行者有精神上的鼓励作用,然而,片面的帮助犯是指实行者对帮助者不知情。实行者没有感受到帮助者的心理性帮助。
例如,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乙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由于甲只是导致丙轻微伤,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P15]片面教唆
[注意]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例如,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乙路过的地方,乙偶然发现,以为是丙不慎弄丢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对甲应单独处理,不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P155]片面实行
[注意]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在此存在观点展示。肯定说是多数观点。
例如,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
否定说(少数说):
[P241]侵占罪
[注意]不是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而是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
(1)委托给付的财物。例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7(2017年第18题)。
肯定说的理由:
否定说(多数说)的理由:
(2)委托保管的财物。例如,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的理由: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说(多数说)认为:对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理由:甲是盗窃犯,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P247]抢劫罪
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
对象错误。例如,甲盗窃后逃跑,误以为乙是主人,对乙实施暴力,现场没有抓捕者。甲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打击错误。例如(2017年第60题),甲抢夺后逃跑,主人乙追赶,甲为抗拒抓捕,向乙开枪,不慎打中附近行人丙,致丙死亡。首先,甲向乙开枪,便构成转化抢劫。其次,甲存在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丙属于故意杀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P293]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分与联系
[一]霸王餐:甲开始有支付费用的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从后门偷偷溜走。
[二]免除返还义务(先侵占后诈骗):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
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
[三]先偷后骗:甲从超市盗窃一部手机,又要求“退货”,换取到现金。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四]债权债务关系: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甲公司辞退了狗蛋,但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狗蛋谎称代表公司来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狗蛋。
[P306]交通肇事罪
主流观点认为(前提条件说):法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前面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才可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是,先有定罪,后才会有量刑;没有定罪,不能直接量刑。张明楷教授主张这种观点。
少数观点认为(非前提条件说):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要求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个罪名,只是个量刑情节。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时,总得给被告人定个罪名。而这种观点又认为前面肇事行为不需要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给被告人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定什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