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跨行换卡和个人注销服务怎么办理?海南出台新规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申请注销业务服务规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申请注销业务服务规程》,持卡人可以通过个人持有的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版面识别个人服务银行。跨行换卡免收工本费。跨行换卡免收工本费,申请人应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核实身份、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登记表、选择新服务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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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提高征管质效,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4年3月1日起,在海南全省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等。缴费人可以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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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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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将于3月实施
2023年11月16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公告,正式公布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的41种药品和价格,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4年3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
本次集采涵盖感染、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胃肠道疾病、精神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急抢救药、短缺药等重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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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酒驾!最新国家标准3月起实施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测定》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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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不得抛扔踩踏快件不得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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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办法称,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方面,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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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瞒报事故等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全文共计24条,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对罚款的适用,区分不同的情形做出处罚机构、金额的规定。
针对不同情形,《规定》明确了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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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这些措施3月15日开始实施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聚焦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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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新规将施行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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