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出发--第1页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出发
石佳友刘欢
摘要: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技术风险
和社会风险。我国公法就此问题的规制既存在规范上的漏洞,且由于其规范功能难以单独实现规
制目标,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须借助于公私法之间的
沟通与协作实现一体化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一千零八条
和第一千零九条作为转介规范,可将公法规范中有关人体基因编辑规制的价值判断和规制目标融
入私法体系之中,促成两者在价值上的融贯,较为妥善地调和了两者之间的规制目标,从而实现
人体基因编辑领域的公私法协同和规制现代化。
关键词:人体基因编辑;公法规制;私法规制;协同规制;治理现代化
A1009-2447(2020)04-0090-09
一、问题之说明且不论伦理规范欠缺强制性之效力,更重要的是,
在被高度技术化所“包装”的人体基因编辑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一般社会公众极难凭借其认知参与伦理正当性之讨
随着近年来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基因疗法的兴论,也难以达成所谓共识,从而最终形成科技制造
起,人类逐渐能够置换或修饰人体基因,从而达到治风险并由科学家群体自行提供解决方案的模式,但
疗或预防某种疾病,甚至后天增强人体在某一方面的这种方案却难以体现其中立性。[2]
法律虽然也必须
特质之目的。这也使得人类按照自己的标准和意愿改具备伦理性,但就其形成机制而言,来自社会不同
变自身或设计后代成为可能。但是,这种通过基因编群体的广泛参与和公共辩论却是其取得正当性的前
辑技术对人进行的“设计”或者“改造”前所未有地提。由此结合我国目前极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挑战了赋予人主体性地位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人
力现代化之大背景,将人体基因编辑纳入法律规
与人之间绝对不平等的“潘多拉魔盒”也完全可能就制的轨道成为题中之义。
此重启。因此,如何有效规制人体基因编辑活动,在(二)概念的界定
最大程度上趋利避害,在生物医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由于人体基因编辑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在
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定本文的论证基础。
规制主要体现在伦理和法律两个层面。[1]
然而,暂在技术操作层面,目前最流行的基因编辑技术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19SFB2035)
作者简介:石佳友,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杰出青年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