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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法院予以保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从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
2020年8月20日起,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6%)进行计算。
【案情简述】
被告xx村委会将原告女儿给原告的汇款5000元通过他人截留使用,后双方多次换条据后于2004年7月3日向原告刘xx打条,欠原告164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2%属实,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长期不还实属不当。原告在款借出后得不到偿还的情况下持条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诉的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从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6%)进行计算。
判决如下:被告邓州市高集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借原告刘xx款16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4.6%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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