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毕兰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集团及保护伞的实名举报
被举报人:毕兰伟,男,汉族,身份证号:130503197411101832。现居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青青家园西区。
中央督导组及各级领导:
一、张越流毒残害举报人圈养毕兰伟黑恶势力集团洗劫民营企业的事实
河北海源(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源公司):资产10多亿元,员工千余人,玻璃生产线3条,年产值十几亿元,年缴税金3000万。
2009年11月15日,海源公司何青海、吕长生、郦鸣照、张春景、何源等16人因举报“官员腐败案”惨遭报复陷害被抓。
11月19日,海源公司供碱商毕兰伟利用其舅舅马文豪(邢台市检察院渎职处长)关系,勾结原邢台市委书记姜德果、邢台市政法书记柴冠景、公安局局长贾文雅、邢台经济开发区书记赵增华等,霸占了海源公司。(证据1)
自此,毕兰伟黑恶势力集团如愿地霸占了海源公司!毕兰伟从一个资产不过百万的小商户一夜之间变成亿万富翁。2010年7月注册1亿资金成立河北硕宇房地产公司,依仗姜德果、柴冠景、贾文雅、赵增华、马文豪等保护伞,陆续从海源公司洗劫10亿多资金,在邢台开发区、南宫市开发房地产等项目,逐渐形成以毕兰伟为首,马文豪、冯金玲、冯金玉、毛红霞、毕伟滨、史步阳、霍丽华、路青、靳艳芳、李喜爽、岳中海、刘佳等为骨干成员的黑恶势力集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二、毕兰伟及其家族垄断产供销疯狂洗劫海源公司的事实
(一)2009年11月19日毕兰伟霸占海源公司时,公司存有承兑及现金6000万;库存纯碱5000吨、煤碳8000吨、玻璃6万重箱、其他原料3万吨,价值1亿多元,未进行任何交接就被全部侵吞。
(二)毕兰伟霸占公司期间,其堂弟毕伟滨、妻弟冯金玉,用其金伟恒程公司以高于市场20%的价格,向海源公司供煤35万吨、碱16万吨,净吞1.2亿元。(证据4)
(三)毕兰伟再以低于市场50%的价格将1060.7万重箱玻璃销售给自己的广翰宇等公司,其妻冯金玲、情妇霍丽华再以市场价出售,净吞1.6亿元。(证据4)
(四)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海源公司按产能计算,两年总产量约1060.7万重箱,按同行业同期计,4.5亿利润被侵吞。(证据4)
(五)2011年10月,毕兰伟将2.8万余套玻璃架、250吨锡锭和库存约40万重箱玻璃全部盗走(价值1.63亿),至此海源公司主要生产物资被洗劫一空。
(六)2011年6月,毕兰伟买通邢台中院副院长李建立,虚构欠款事实,勾结律师曹志伟进行虚假诉讼,诈骗海源公司4070万。(证据4至证据7)
三、保护伞为毕兰伟护厂非法拘押被害人家属
毕兰伟霸厂期间,邢台开发区公安局专门派公安干警为其护厂。2011年7月9日,总经理何源委托家属找毕兰伟要厂,而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王宏祥竟然指派多名公安干警到场,并以破坏生产为名,亲自将何青海儿子何默、女儿何立叶、儿媳施丹华及另外三位亲属拘留,10天后,逼迫他们写下不得再向毕兰伟要厂的保证,才被释放;何青海妻子张保先现场被殴打致休克住院(公安局交了1千元住院费)。依法讨要自己的企业,反被非法拘禁,天理何在?(证据8)
四、保护伞为毕兰伟撑腰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在公司股东向毕兰伟和邢台开发区政府、专案组多次讨要玻璃厂不给的情况下,被逼无奈于2011年6月29日向河北高院提出诉讼。经河北高院、最高法院两级法院判决毕兰伟立即交还海源公司。
令人发指的是,最高院的判决已经生效10年,毕兰伟至今拒不执行。如此胆大妄为,公然蔑视最高院裁决,充分证明了毕兰伟用侵吞海源公司的10亿资金与保护伞已经形成了一个权钱交易的“利益”集团,否则,仅凭毕兰伟这样的小经销商,怎敢如此肆无忌惮?(证据9)
五、毕兰伟为掩盖侵吞10亿资金的罪行故意销毁账目
2011年6月,毕兰伟指使妻弟冯金玉、堂弟毕伟滨、会计靳艳芳等,为了掩盖其霸厂期间侵吞10亿资金的罪行,将所有的转账凭证、来往账目等账簿全部销毁,并向公安局报警谎称海源公司财务室被盗,经公安侦查只丢失了凭证、账簿,其余无一丢失,试想,有哪个“小偷”,只偷账簿不偷钱呢?很明显这是毕兰伟与公安人员合谋制造的虚假盗窃案件。(证据10)
六、毕兰伟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海源公司共有三条生产线,其中一线、三线一直在运行中,2011年6至10月初,毕兰伟故意破坏性生产,造成海源公司一线、三线相继报废、停产,直接损失1亿元。
二线是新建生产线,尚未使用。2011年9月18日,毕兰伟强行点火二线生产。因省高院正在审理海源公司归还一案,并下达了“严禁启动二线点火生产”的指令。受害人家属前去阻止,却被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王宏祥派出多名公安干警暴力驱赶,强行点火,运行2个月就被毕兰伟破坏性停产,造成6年寿命的二线彻底报废,直接损失达亿元!
七、毕兰伟及其保护伞恶意毁灭海源公司的事实
毕兰伟把海源公司洗劫一空以后,不但不依法对海源公司营业执照进行年审,2012年还利用法院的保护伞出具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书。法院可以判决或者裁定,怎么能出决定书呢?众所周知,吊销执照本是工商局的职权,为什么要由法院来决定?此举造成海源公司从此无法恢复生产,给公司造成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损失难以估量。明显是官商勾结毁灭海源公司。
八、毕兰伟暴力强占商户巨额货款强迫交易甩锅海源公司
(四)保定满城李会敏于2010年预交玻璃款50万元,来提货时,毕兰伟逼迫再交50万元,否则不给货。李会敏也被毕兰伟轰出公司。
上述受害人近700万元血汗钱被毕兰伟侵吞,将帐甩锅海源公司。
九、毕兰伟借用开发区政府名义诈骗货款甩锅海源公司
毕兰伟逢人便称,我是受开发区政府委托担任海源公司总经理的,政府是不会欠你们钱的,以此欺诈供货商:
毕兰伟打着邢台市开发区政府的名义,分文未付就诈骗各地供货商3000多万货款,甩锅海源公司,造成多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上百户供货商多次联名来邢台群访,毕兰伟的保护伞就派公安人员将其进行24小时保护和藏匿,供货商不但见不到毕兰伟,还遭到毕兰伟的打手凶残地殴打和恐吓!(证据11)
十、毕兰伟斥巨资打造政治“航空母舰”寻求庇护上辱中央下唬地方
(一)2009年12月毕兰伟霸占海源公司仅10天,就用海源公司40万元在好望角饭店拉拢、腐蚀在邢台任职的南宫籍官员,为其官商勾结、长期霸占海源公司、攫取他人财富提供保护。
(二)为了得到更多官员的庇护,2010年11月毕兰伟在北京通过中介不惜用海源公司30万元,混入中央领导接见的华侨团,取得了与前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照片,挂在办公室,进行招摇撞骗;借机混入邢台市政协,成为一届政协委员,一届南宫市人大代表。
十一、毕兰伟用侵吞海源公司巨资成立房地产公司继续坑害建筑商
(二)继邯郸四建被打走后,石家庄建筑商张志泉被骗进场,又垫资了2000多万元。结果也被毕兰伟采用相同的手段赶走,损失惨重!
(三)2013年5月,毕兰伟超低价购置邢台开发区百泉村兰德铭苑项目用地45亩。2015年,毕兰伟采取先垫资施工后暴力驱赶的惯用手段,诓骗石家庄利城建筑公司2000多万工程款。
如今,兰德铭苑已成烂尾工程,引发业主群访,造成恶劣影响。
(四)2018年底,毕兰伟拖欠农民工工资470多万元,引发多次群访,开发区住建局为平息事态,为其垫付了470万元,但在开发区政府保护伞庇护下,毕兰伟拒不还帐。开发区住建局被迫起诉,判决生效后毕兰伟仍拒不执行。
十二、毕兰伟疯狂洗钱的事实
2010年3月起,毕兰伟用侵吞海源公司的4000万资金以3分高息放贷给沙河元华玻璃厂;6月又动用2000万在任县购买土地740亩;7月注册1亿元资金成立硕宇地产公司,在南宫、邢台开发区购地300余亩;8月大肆购买霸道、巡洋舰、奔驰S560等豪车;购买写字楼586㎡做办公场所;2020年6月以2000万元拍得威县土地一块。
十三、毕兰伟为逃避追缴向境外转移巨额资产
然而在毕兰伟黑恶势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邢台公安机关居然拿出“不是黑恶势力”的审核意见,欺下瞒上,公然庇护毕兰伟。(证据14)
我们于2020年9月1日再次举报到中央扫黑办,后又转至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调查至今无结果。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毕兰伟黑恶势力至今仍逍遥法外。
综上,在张越流毒姜德果、柴冠景、贾文雅等保护伞的庇护下,通过权钱交易,将小供货商毕兰伟打造成了危害四方、“十恶”不赦的黑恶分子。一恶:将无辜的海源公司董事长张春景迫害致死于看守所;二恶:将无辜的海源公司的16名管理人员判罪入狱;三恶:侵吞海源公司10多亿资金;四恶:勾结法官虚假诉讼诈骗海源公司4000多万元;五恶:将依法讨要公司的受害人家属强行拘留;六恶:蔑视最高院的判决,10年拒不执行!七恶:诈骗供、销商户货款上亿元,造成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八恶:嚣张跋扈随意殴打供、销商户、致残一人;九恶:坑骗建筑商近亿元;十恶:挥霍、境外转移侵吞资金……罪行累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来,数次举报,毕兰伟及其保护伞至今仍逍遥法外。
恳请中央扫黑办和中央巡视组督办此案,异地查办,将毕兰伟及其保护伞绳之以法,挖出背后涉案百亿资金的黑恶大案,为众多受害者伸冤,还法律尊严,还河北一片青天!
(二)
关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养林等
及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侯春平等
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中央督导组领导:
举报人:郦鸣照,男,汉族。河北海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130521196006130531。
举报人等因举报河北省公安厅“9.20”特大黑恶专案(此案已举报到中纪委),遭到原河北省政法书记张越及其流毒原邢台市委书记,后任河北省副省长姜德果、政法书记柴冠景、公安局长贾文雅的报复陷害;他们相互勾结并指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养林、张玉坤、薄会军([2011]冀刑一终第133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侯春平、汪义超、穆桂素([2011]邢刑初字第39号)滥用职权,捏造保险诈骗罪,枉法判决海源公司员工刘某判一缓二;海源公司100万罚金。
上述法官故意枉法判决的事实如下:
2002年至2008年7年间,海源公司分别与邢台县人保支公司和邢台市人保分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险。期间海源公司共发生25起工伤事故,理赔了13余万元,全部给予了伤者,海源公司和刘某未私占分文,根本不犯保险诈骗罪。
一、互惠互利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诈骗的事实
2002年,邢台县人保支公司胡天顺、周建林、胡文坡找到海源公司,提出保险公司针对乡镇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雇主责任险决定执行:“记名投保,不记名理赔”的投保方式,只要入一部分职工就行,“凡是内部职工,谁出事儿都管”。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员工刘某与其签订了入保协议(证据1)。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采取上述办法承保雇主责任险,本是行业内的普遍行为。人保公司提供优惠条件是为了招揽业务;而我公司投保是为了给员工安全保障,双方是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根本不存在保险诈骗行为。
二、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理赔过程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个理赔案列。2006年,邢台市人保分公司王晓亚为了与我公司续签2006-2008年保险合同,得知2003年7月11日海源公司在邢台县人保支公司还遗留一笔保险未理赔(吕金山),便主动提出由他来办理,让我们放心。并承诺如果我公司的财险也到他公司入保,就奖励刘某一辆不低于10万元的汽车。最终在王晓亚的运作下,这个横跨两个保险公司、历时三年未处理的理赔案,得到了理赔。这一铁的事实充分证明,所有理赔的决定权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何来诈骗?(证据2)
三、海源公司及刘某不存在诈骗保险的行为
本案中所涉员工工伤事故均是真实发生的,每次事故从出现场、去医院拍照核实身份到理赔,所有手续都是保险员本人办理的。本案的判罪理由是:投保人与理赔员工的名字不符。这完全是按照保险公司“记名投保,不记名理赔”规定办理的,这是双方事先的约定,保险公司按约定履行理赔,我公司根本不存在诈骗行为!(录音资料为证)
又如“记名投保,不记名理赔”的保险专业术语,外人是不可能知道其内涵的,保险员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况且海源公司每年的产值在10亿以上,缴纳税金高达3000万元,公司7年间投保的费用远高于理赔数额,怎可能为这点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四、原审法官既枉法判罪又枉法判罚的事实
根据《刑法》198条规定:单位犯罪是复合主体。而本案没有单位负责人在案,却判无辜的员工刘某有罪,并枉判单位犯罪;原审法官故意将7年间25起理赔13余万元合并计算,构陷成“数额较大”的罪状,依据《刑法》198条的规定,也只能判1—10万元罚金,而我公司根本不犯此罪,却被枉判100万元罚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9倍至99倍。
综上,强烈要求调取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查清事情真相。请求彻查此案,铲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河北人民一片青天,还海源公司和刘某清白!
2021年10月21日
(三)
关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建立组织虚假诉讼:诈骗河北海润玻璃有限公司4028万元、帮助“毕兰伟”黑恶势力掩盖侵吞海润公司3.7亿元的举报信
一、案件背景:海润(海源)公司拥有10亿资产、年交税金3000万元、三条生产线(1500吨)、1300员工。2009年11月16日,公司主要人员遭人陷害被抓,19日,专案组和开发区政府强行将海润公司交给供碱商金伟恒程公司老板毕兰伟经营。随着所涉案件逐步明朗,2011年4月开始,我们委托家属找毕兰伟讨还企业,6月底将毕兰伟起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
二、李建立直接策划、指挥、实施虚假诉讼事实:
2、伪造证据:毕兰伟按照李建立指点,让金伟恒程公司颜慧聪、王海清等(又是海润公司财务人员)伪造海润公司与金伟恒程公司对账明细、现金、承兑汇票收据等记账凭证,捏造出海润公司欠金伟恒程公司3920多万元假账;接着,伪造金伟恒程公司将3920多万元虚假债权转给毕兰伟转款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协议。随后,毕兰伟逼迫毫不知情的马素波代表海润公司签字“确认”;又以海润公司名义委托邢台金正会计事务所对伪造好的财务凭证进行审计【邢金会审(2011)第46号《审计报告》】。(知情人:马素波)证据2、证据3
3、一人诉讼:2011年7月初,毕兰伟委托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伟持伪造好的欠款证据,将海润公司起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李建立指示立案庭将案件交给民三庭毕兰伟南宫老乡高恒振主审。2011年8月10日,毕兰伟逼迫马素波担任海润公司代理人应诉。马素波不仅不做抗辩,反而承认原告诉请并主动出示毕兰伟伪造的《审计报告》,整个诉讼过程都是毕兰伟一个人操控。证据2
4、明知故判:2011年8月31日,我们家属得知毕兰伟起诉海润公司消息,随即向高恒振说明毕兰伟已侵吞海润公司数亿资金,本案是毕兰伟为继续侵吞公司财产而捏造的虚假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但是,高恒振拒绝我们提出的请求和提交的材料。9月2日,民三庭法官明知是虚假诉讼的情况下,秘密开庭。9月9日,我们又向高恒振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和《情况反映》,遭到拒收。9月13日、14日,我们以特快专递方式把《申请书》和《情况反映》分别寄给高恒振、苏运平,无济于事。9月20日,民三庭作出(2011)邢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判令海润公司给付毕兰伟4000余万元。证据3
三、海润公司第三生产线报废,直接损失10亿
2011年11月5日,海润公司第三生产线被邢台市中级法院查封,随之报废,直接损失10亿计,1000多员工下岗。伪造的邢金会审(2011)第46号《审计报告》掩盖了毕兰伟侵吞海润公司3.7亿元的犯罪事实。
身为邢台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李建立,收受毕兰伟巨额贿赂,伙同苏运平、高恒振等法官,贪赃枉法,恶意串通,公然炮制“虚假诉讼”,诈骗海润公司4000多万元,间接侵吞3.7亿元,情节极其严重。他们不仅没有受到惩罚,主谋李建立还步步高升至保定市中级法院院长,主犯毕兰伟至今逍遥法外!
举报人:郦鸣照
2021年11月12日
(四)
枉法裁判致人死亡的
实名举报
尊敬的中央督导组及各级领导:
河北海源(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源公司)年产值10多亿元,年缴税金3000万元。
举报人等因举报河北省公安厅“9.20”特大黑恶专案(此案已举报到中纪委),惨遭原河北省政法书记张越及其流毒原邢台市委书记,后任河北省副省长姜德果、政法书记柴冠景、公安局长贾文雅等的报复陷害;他们相互勾结并指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养林、张玉坤、薄会军([2011]冀刑一终第133号);邢台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侯春平、汪义超、穆桂素([2011]邢刑初字第39号)徇私枉法,捏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枉法判决公司董事长张春景11年(2012年2月7日,张春景被迫害致死在看守所)、总经理何源10年、张宇汉6年刑罚;枉法判决海源公司一审800万,二审400罚金;海源公司被其爪牙毕兰伟洗劫10亿资金。
本案明显是无中生有、图财害命,公然枉法判决的铁证如下:
1、本案开票方无罪,这一事实已充分证明此案根本就不存在。而举报人是受票方,却被枉判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2、本案开票方和受票方的国税局都证明案中的增值税发票合法有效,这就依法证明虚开发票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而受票方却被枉判虚开发票罪;
3、本案举报人购煤时缴纳了197万元的进项税款,法官却将此税款反当做定罪证据,枉判纳税人重罪;
4、本案中的张春景、何源、张宇汉三人被拘37天时,经检察院审核没有犯罪事实,在释放的当晚又被已霸占海源公司的毕兰伟和专案组临时捏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重新羁押。毕兰伟当即从海源公司支给专案组270万元用于制造假案的经费(有证据),将三人枉判成重罪(张春景被迫害致死在看守所)。自此,毕兰伟长期霸占了海源公司。
枉法判决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举报人被专案组与毕兰伟合伙捏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事实
2009年11月15日,举报人(以虚构逃税罪)和张春景(以虚构非法拘禁罪)、何源(以虚构妨害公务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抓捕。专案组指定原海源公司供应商毕兰伟接管海源公司。2009年12月22日晚,举报人等经检察院审核没有犯罪事实,并在《不予批捕通知书》和《释放通知书》上签了字。
当晚,举报人等三人又被捏造了虚开发票的罪名,被重新羁押。期间,办案人员3次将何源外提到邢台市民俗园饭店用电刑、殴打、每次5天5夜不让睡觉等手段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董事长张春景被迫害致死在看守所。
以上是毕兰伟为霸占海源公司侵吞公司资产,与办案人员合谋制造冤案的真实过程(证据十八至二十)。
二、原审法官明知本案的开票单位无罪,故意枉判受票单位虚开发票罪的事实
海源公司是生产玻璃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煤炭是生产中的主要燃料,公司要求供煤商必须要带票供煤。而向举报人公司供煤的多是个商户,不具备开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由于当时煤炭是国家专控商品,税务局也无权代开煤炭发票。
因此,供煤人薛苏玲2009年挂靠到石家庄日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下称日鑫公司)与海源公司签订供煤合同,供煤数量与开具发票的数量完全相符;
供煤人刘志星于2009年挂靠到顺平县鑫跃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下称鑫跃公司)与海源公司签订供煤合同,供煤数量与开具发票的数量完全相符;
供煤人宋会芳2008年挂靠到曲阳双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双和公司)与海源公司签订供煤合同,供煤数量与开具发票数量完全相符。这本是带票交易依法经营的行为,因遭报复陷害,于2009年12月22日被构陷为虚开发票罪。判罪的理由是:“开票单位与二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海源、海润公司)”,判决故意把供煤人与开票单位的挂靠关系抛开,恶意制造冤案,并做出如下荒谬的判决:
(一)被挂靠的开票单位日鑫公司、双和公司、鑫跃公司及其责任人都无罪。
(二)供煤人薛苏玲、刘志星、宋会芳等,在邢台内丘县法院以虚开发票罪被判缓刑。
(三)举报人公司是购煤方(受票方),又是实际纳税人,在邢台中级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张春景11年(于2012年2月7日被致死在看守所内)、总经理何源10年、张宇汉6年重刑,单位犯罪被判800万元罚金。
以上被挂靠的开票单位及其责任人无罪的事实,已经充分说明虚开发票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为了陷害纳税人,把无辜的供煤人和购煤人分别弄到两个法院凭空判罪。(证据一至四、十二、十七)。
三、原审法官故意证据反用,枉法判决的事实
海源公司属地邢台县国税、开发区国税均证明海源公司取得的货物为煤的发票“已通过认证并抵扣”,这是证明发票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却被法官反用作犯罪证据而枉判(证据十三至十六)。
2014年7月,律师调取了开票方顺平县国税、曲阳县国税、石家庄市桥西国税局的开票信息。三地税务局证实三家开票单位开往海源公司的发票全部“已经验旧和报税”。而且石家庄市桥西区国税局对日鑫公司稽查结论为:“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行为”。
可见,本案两方国税局都证明海源公司接收的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却被上述法官将合法的发票反用为犯罪证据而枉法判决(证据六至九)。
四、原审法官滥用《刑法》205条,既枉法判罪,又枉法判罚
(一)《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是根据骗取税款数额大小定罪量刑的。本案中犯罪主体(开票方)无罪,而我公司是购煤的受票方,不但没有骗取分文税款,而且还缴纳了197.22万元进项税款。而法官却把这197.22万税款反当成骗税数额的证据枉判何源等10年以上重刑。令人发指的是:依法纳税,反而犯罪;交税越多,判刑越重。
(二)《刑法》205条对罚金的明确规定:对于骗取税额巨大的,判处罚金5至50万元。海源公司(受票方)没有骗取分文税款,法官却把公司交纳的197.22万元税款作为骗税金额的判罪证据,一审枉判单位犯罪800万元,二审枉判400万元罚金,超出《刑法》规定的16至160倍。(证据五)
五、故意违反办案程序违法制造冤案
(一)国税发[2000]182号文规定:购货方(受票方)无论取得的何种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均按逃税处理。此规定可以反证受票方根本没有犯虚开发票罪的主体资格。(证据十)
(三)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本案未经这一行政前置程序,而是公安机关为打击报复,越权办案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综上,此案纯属官商勾结、图财害命、报复陷害,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造成公司董事长张春景被迫害致死在看守所、二人冤狱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请求立案查处,铲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为死者张春景昭雪,还举报人和公司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