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案例说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一、案例1:温开人监罚决字﹝2020﹞1号

1、案例内容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10月16日接到投诉人李某英、钟某六投诉温州市健生日用品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被行政处理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之规定。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被行政处理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拖欠李某英(身份证号:433022******3248)工资9400元;拖欠钟某六(身份证号:433022******3215)工资7400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被行政处理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支付李某英(身份证号:433022******3248)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工资,共计9400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李某英加付4700元的赔偿金,共支付李某英14100元;支付钟某六(身份证号:433022******3215)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工资,共计7400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钟某六加付3700元的赔偿金,共支付钟广六11100元。

1)《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案例2:温开人监罚决字﹝2019﹞7号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日接到投诉人杨某丽、伍某、卢某兰等5名员工投诉温州耀扬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3:温开人监罚决字﹝2019﹞8号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接到投诉人李某燕投诉被行政处罚人拖欠其工资。经调查,被行政处罚人拖欠李某燕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共计225433元。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264号)、函,被行政处罚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不起诉。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贷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总结

1、拖欠工资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3、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与用人单位以行政处罚。

4、拖欠工资可构成刑事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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