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文件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文件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豫人社基金〔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并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豫人社基金〔2014〕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预防社保欺诈犯罪案件发生
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支付环节要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形成征缴、支付、使用等各环节、各机构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社保欺诈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督,依法查处社保欺诈案件
四、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
2014年6月24日
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刑法解释的通知
附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解释
2.刑法第266条原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予公告。
附件2刑法第266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的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