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16篇).docx

最新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16篇)申请书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以下是一些留学申请的阅历和建议,希望能对大家供应一些参考。

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案由:王某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1018年6月16日(11018)杭某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1018年12月18日(11018)某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1、恳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1018年6月16日(11018)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1018年12月18日(11018)浙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

2、恳求对王某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事实及理由:

1、我全部给王某的钱都不是为自己办事,都是给他用于公务开支,他当时都给了我发票。

2、11013年三、四月份某市人代会期间我没有给王某1010元美金。

3、11013年四、五月份我没有在王某某县人武部宿舍给他30000元钱。

4、11013年11月我在某县人武部给王某10100元,当时他给了我发票。

5、11014年春节前,我开车送王某回某市过年时没有在车上给他20000元钱。

6、11014年春节我去王某家拜年,没有给他10100元钱,只给他女儿一、二百元压岁钱。

7、11014年三、四月份王某去南京出差前我没有给过他钱。

8、11014年湖州人代会期间我没有在王某住处给过他钱。

9、11014年12月王某担当省工商局副局长后我没有在他办公室给过他钱,更没有让他帮忙办理某集团公司商标。

11、11016年王某从某市搬家到某市时,我没有在某大酒店门口给过他10100元钱。

以上证言全部是真实的,我愿作证,担当证言虚假的法律后果。”高某的上述证言还有证人戴某的证言对有关问题予以辅证。

(二)证人戴某于2006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我叫戴某,原某县县委办公室驾驶员,作证如下:

1、我在某县委办时,给王某书记开车,我送王某书记在11014年春节前一天(小年夜)下午去某市过年,我记得到某市以后我们到煤气站换煤气,因煤气站停了王某的煤气,与煤气站的一位同志发生争吵,后来为煤气的事找到市政府办公室,煤气的事落实了,我回某县了。

3、王某在某县当委县委书记的两年里始终是我开车,那些年来某县的客人许多。从某县到外地去探望的人也许多,特殊是夏天,常常要上某地探望客人,请客并赠送一些礼品。还有过年过节也常常要到各地探望客人,有时也请他们吃饭,并赠送一些礼品。我记得平常赠送的礼品都是丝绸、毛笔、茶叶等。过年时还赠送香烟和酒等及补品。当时去探望客人时,车后备箱常常放一些礼品和礼品袋(县政府制作的礼品袋)。我补充一件事,王某在某县当书记期间,都是我给他开车的,没有收礼品,也没有把礼品拿到某市家里,我记得有一次有个印染厂开业送了一套罗蒙西服给王某,我拿到了车上他知道后肯定要我退还给厂里,他没有收。”

(四)证人钱某原系某县副县长,其于2006年11月16日出具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我叫钱某,原是某县副县长,与王某同事,现作证如下:

1、我和王某同去北京(也许是11014年左右),一是为组织同乡会,二是找有关部门想组织一点资金,支持某县经济建设。高某路上与我们一同去的,在北京各自办自己的事情。同乡会组织的很顺当,资金没有组织。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看到王某与高某有什么经济往来。我们出去是为了工作,想给某县经济建设出点力。他这种行为是不行能的。

2、我同王某同去南京,为了投资方与某钢铁厂在钢材的营销上联营,解决某县经济的困难,双方达到很好意向。王某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半点私利。

3、王某为解决某县重点企业的困难,须要协调资金,跟我通个气,要我搞调查,这种状况是有的,但都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企业是否存在风险、而且银行是否有资金、操作是否有可能性、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这个原则办理的,王某不存在强硬办理的事情。某企业同样是根据这个原则办理的。”

上述证人证言内容均有证人高某、戴某、胡某、钱某的证言原件印证。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严峻错误,本案的关键证人高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前后存在重大冲突,其中缘由高某已在新的证人证言中予以说明,他是由于纪委办案人员采纳非肉刑的刑讯逼供才违心检举王某。我们完全有理由信任他所述事实,因为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用同样方式取得王某的口供的。至于证人胡某、钱某,在律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则表示自始至终没有出具过证明王某犯罪的证言,他们说不能想象原审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是从何而来。

因此,鉴于王某一案取得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确有错误,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王某一案在纪委审查、侦查和起诉阶段,获得被告人口供程序严峻违法。

11017年11月12日上午,某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审了王某,在听取了王某的辩解后,办案人员让其写书面材料。而后,某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取走了王某所写的辩解材料。此后,王某一案退查。可我们在查阅王某案卷中却没有看到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所形成的材料。《^v^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需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的确、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需忠实于事实真相。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然而,查阅了王某一案的卷宗可知,起诉书中指控的王某犯罪事实不仅没有的确、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且还存在着办案人员假造事实,并让检举人作伪证的事实。将未经调查核实和并非事实的东西写入起诉书,这严峻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三、王某一案法庭审理阶段,对案件证据质证、认证程序违法,所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11018年3月26日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王某向法庭提出:

1、恳求依法当庭出示指控王某犯罪的全部证据;

3、恳求传检举人高某及其证人到庭对证、质证,查清事实真相。

因此,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的确、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冲突的。王某一案中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的确、不充分,应当对王某一案进行立案再审。

四、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的上诉未加审理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违反法律规定。

11018年7月1日王某依法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求二审,开庭审理;恳求对指控王某犯罪的全部证据与《判决书》中所列的全部证人当庭进行对证、质证,以查清事实真相;恳求对王某口供的形成过程进行审查;恳求对高某的历次供述的真实性及其曾作假证的状况进行审查。然上诉五个半月后得到的是:“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状况,未加调查核实就判定“审判程序合法”,与法不符。

《^v^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其次审人民法院发觉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某市人民法院在对王某一案的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事实上述已经证明,在此不再赘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一案未加仔细审查就认定某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是没有依据的。

五、将王某收受企业的钱用于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的行为判定为受贿,与法不符。

(一)王某在担当^v^某县委书记期间,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的确收用了企业的钱,这是事实,但是,这些钱王某都已用于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自己并未占为己有,王某所请(送)的对象事先都是与时任县长侯某商定的,且都是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的。王某当时为削减麻烦、避开冲突、有利日常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所实行的做法确有错误,但这实不能与罪同日而语。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给钱——王某收钱后公务开支——将发票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再给钱——王某再收钱、开支、交发票,这诸环节亦是前后继起的,且王某开支后的发票都已交由给王某钱的当事人。在担当某县委书记的三年里,为了县城搬迁、招商引资、搞活经济、扩大对外交往,争取和感谢省内外有关部门、客商对某县经济的支持,王某曾数十次到省内外开展公务活动,然这些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王某从未在县政府财务科报销过。(可查帐证明)王某收受企业的钱用于公务开支的行为终究只是错不是罪。将王某的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实在是于法无据,难以理解。

(三)王某不存在收受企业的贿赂、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王某没有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证据方面存在错误。依照法律的规定,特申请再审,恳求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某。

辩护律师:武绍智。

赵春雨。

刑事再审申请书

怎样写刑事再审申请书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希望可以帮助你。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托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状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假如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状况和服刑的处所。

假如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应写明详细的恳求事项,即恳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

申请人的详细的恳求事项应当依据详细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依据详细状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惩罚;假如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恳求,并依据详细状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详细数额。

事实与理由:

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依据案件详细状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恳求的正值性与合法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代书人:xx

x年x月x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荣华,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炼锡老板,男,1966年1月22日诞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练兵,洗脸、洗脚、洗澡店老板,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居委会9组。

申请再审人黄跃才因与被申请人杨荣华、李敏杰、练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法院(20xx)娄中刑民意终字第123号民事叛决,尚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

再审恳求:

一、恳求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娄中民事义务终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涟源市人民法院(20xx)涟刑民一初第643号刑事民事叛决主文第一项为:由北告杨荣华、李敏杰、练兵全部赔偿黄跃才医疗费、伤残等级赔偿金、财产损失费、接着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20年,后期手术费、误工费、养分费、美容整容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切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黄跃才成家立业的青春损失费。

请被申请人担当连带全部赔偿责任。

详细事实、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依据原判决审理查明部分认定的事实“2024年7月18日20时,被申请人康练兵驾驶湘k58110号车,被申请人李敏杰是驾驶员司机,杨荣华是车主,从娄底方向开往冷水江方向,途径s312线76公里加80米处马路地段,与前方向同行使懂得申请人黄跃才驾驶的湘kc1227号车拖拉机追尾相撞."由此可见,本案交通事故的缘由是被申请人凯车追尾撞击申请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完全是被人造成的。

虽然申请人的拖拉机载于搬运工。

但是假如被申请人不追尾,哪怕拖拉机载于搬运工,也不行能发生此交通事故,因此申请人的这一行为与交通事责任关系,原判决确定申请人担当次要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

二、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书面申请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涟源市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三、关于伤残等级存在错误。

对此应当准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

但是一审判决申请人不同意交纳鉴定费。

即使如此,那么,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总可以准许吧,但是二审也不准许。

二审判决的理由说申请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申请鉴定师对的,期限更是错误的。

四、涟源市人民医院救人又害人,多处伤残做假,如:又大脚骨折,虽然赔偿现金8万元,只能做后期手术部分,申请人累计12万元。

申请人后期手术还要做又大脚钢板手术,又锁骨铜板手术、右脑头颅脑铜板手术。

口腔固定牙齿、右眼治疗、肺部治疗等。

五、康练兵无证驾驶湘k58110号车,恳求上级领导要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之规定”。

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是作为除外规定,不受举证期限的约束的。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不准许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都是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条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

对此申请人在再审期间仍接着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求助上级领导,右大脚骨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安工作人员、申请人家人当面观看做手术,如右大脚有钢板是实。

恳求上级领导按伤残等级四级、道路交通法进行判决,或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改判为望。

恳求上级领导为申请人讨回合理合法的一个公道。

xx人民法院院

xxx

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诞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

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当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

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当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探讨确定的。

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缘由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便利,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

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

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

详细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当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

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运用该公款;

其次: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

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

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

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运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全部。

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运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

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冲突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当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当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运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订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托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状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假如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状况和服刑的处所。假如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恳求事项:应写明详细的恳求事项,即恳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详细的恳求事项应当依据详细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依据详细状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惩罚;假如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恳求,并依据详细状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详细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依据案件详细状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恳求的正值性与合法性。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实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状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托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恳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人民法院。

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xx,(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中学文化,住县城小区1。原系ew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4年12月13日,ew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有意损害罪被ew县人民法院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24年3月1日刑满释放。

申诉恳求:

撤销ew县人民法院(2024)西少刑初字第22号对申请人贪污罪、有意损害罪的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有意损害罪中,杨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有意损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有意损害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贪污罪。

判决申请人贪污罪的基本状况是,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以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的名义,领取单位职工共22人的7个月工资97496元,后申请人用该款加上其他款项约13万余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2024年4月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继峰。后来,申请人又用该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钱购买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登记在申请人的女婿王庆丰名下。扣除申请人购桑塔纳轿车时个人垫资28211元,认定申请人贪污39789元。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不客观、不全面,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而事实上,转卖桑塔纳轿车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偿还购买该车辆时的垫资,另一部分用已经办好全部购置手续的,价值约38000多元半截头车一辆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队方强中队,接着用于城管执法。庭审中,检察机关供应的调查材料足以证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队方强中队占有运用的事实,辩护人出具了豫p93851购车时的发票等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个人没有将卖车的款项39789元占为己有。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有意,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

二关于申请人有意损害罪。

申请人所谓的有意损害罪发生于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认为,杨兵等人2024年10月突然变更十年前的证言,指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加杨兵等有意损害高海的犯罪行为,这些证言不应采信,申请人有意损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国家丢失追诉权。2024年底2000年初,公安机关在对杨兵等人的犯罪侦查中,杨兵弟兄六人众口一词,多次调查均称申请人没有参加、幕后指使其殴打高海。事情过去十年之后,2024年10月,杨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称2024年12月发生的其兄弟六人损害高海的犯罪行为是申请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跷的是,转往ew县公安局要求查处申请人,举报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察组的0908号材料是杨兵兄弟六人与高海联名举报,原来互为仇敌的两方,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了指控申请人参加犯罪的密友!

4从高海被损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机关已经针对申请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进行了广泛深化的侦查。高海被损害一案侦查中,杨国安、常成功、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加此事,供应车辆、召集人员等,试问假如没有针对申请人立案,公安机关调查这些材料干什么2024年高海被损害一案,之所以未对申请人实行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未对申请人立案,而是证据不足。因为尽管杨国安、常成功、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加此事,供应车辆、召集人员等,但是,真正干脆动手殴打高海的杨兵六兄弟,众口一词,坚决否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加犯罪,在此状况下,认定申请人参加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针对申请人的刑事追究无法接着。假如当时即使是只有杨兵一人供述、指认高海幕后指使,杨兵的供述就可以与杨国安、常成功、高国文、高大刚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申请人参加犯罪活动,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对申请人实行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的“状况说明”说2024年未对申请人个人立案于事实严峻不符,明显是为达到在十年后接着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违法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其次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机关的这个“状况说明”绝不应采信!

xxx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抗诉恳求。

恳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其次、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赐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冲突状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恳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全部,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全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全部,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运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全部,其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订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允,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状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根据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全部且根据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三、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详细的数目但是知道肯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订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依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当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订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100元。

四、范晓玲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共同财产参加分割。在详细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全部,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全部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终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订正。

六、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实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的确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实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状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起先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当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详细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订正。

七、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允,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峻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法律条文内容);其次款:(详细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详细事实和理由。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007xx11-3。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恳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探讨教化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担当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担当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担当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六条其次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担当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最终,原审法院干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领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冲突,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奢侈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恳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说明》其次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假如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详细金额为11917739.86+31473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协作做工程结算的状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主动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处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允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居处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

__年__月__日。

恳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常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供应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5条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的确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101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始终没有固定居处-----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供应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供应的另一份《证明》(称:详细进来日期不清晰)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书目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假如再审法院依法接受,则必定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原来就错误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律给予公民的程序参加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推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洁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允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允、正义的憧憬,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恳求!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人:杨x,男,x年5月15日诞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恳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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